【核建课堂】基础设施建设推行PPP模式要把握十个关键环节


来自:核建学苑     发表于:2017-04-28 15:47:28     浏览:303次

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必须做好顶层设计,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科学合理的风险分担、利益共享的投融资体制机制,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以合资、独资、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建设营运。

同时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要通过推动实施示范项目促进社会资本愿进、敢进、能进,而且进得来、留得住、可流动、有收益,切实激发社会资本进入的积极性。

在实践中,要把握十个环节:




在城市基础设施领域,积极推广PPP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


根据运营收费与投资成本关系,合理灵活选择BOT、BOOT、BOO等PPP模式。选择具有价格调整机制相对灵活、市场化程度相对较高、投资规模相对较大、需求长期稳定等特点的项目组织实施。



2、规范项目评估


扎实做好项目前期论证工作。


项目评估时要综合考虑公共服务需要、责任风险分担、产出标准、关键绩效指标、支付方式、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融资方案和财政承受能力等要素,平衡好项目财务效益和社会效益,确保对拟采用PPP模式的项目进行筛选后能够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或者降低项目成本。


明确项目实施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具体负责项目评估论证、合同签订、组织实施等工作。


3、选择合作伙伴



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磋商等方式,依法选择社会资本投资人,综合考虑专业资质、技术能力、管理经验和财务实力等因素,择优确定诚实守信、安全可靠的社会资本投资人。


4、建立合作关系


社会资本投资人和政府按规定设立项目公司。


政府出资机构和社会资本投资人签订股东合同,明确出资比例和方式、利润分配方式、风险责任分担机制、项目功能和绩效要求、退出安排及项目移交机制、争议解决程序以及公司章程重要条款等事项。政府授权机构应与社会资本投资人或项目公司签订项目合同,明确项目经营内容、范围及期限,责任风险分担,产品和服务标准,价格、收费标准、补贴及调整机制,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程序等关键内容。


项目合同、股东合同等应报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和法制机构备案。协议签订后内容发生实质性调整或变更的,凡涉及政府出资或补贴、收费标准等内容的须经项目同级财政、物价等部门确认。


5、完善价格机制


进一步完善城市公用事业服务价格形成、调整和财政补偿机制,根据成本变化、通货膨胀、社会资本收益率等因素合理调整,激励投资者降低建设和运营成本。


要推进市政公用事业价格改革,解决成本与价格“倒挂”问题,减少政策性亏损,建立良性投入产出机制。对项目收入不能覆盖成本和合理收益的,可通过政府付费等方式给予适当补贴,并建立动态补贴机制。除最低需求风险外,政府补贴原则上不得承诺社会资本回报水平。各级财政部门要将财政补贴等支出分类纳入同级政府预算,在中长期财政规划中予以统筹考虑。


6、防范债务风险


对政府付费或提供财政补贴等支持的PPP项目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并综合考虑政府风险转移意向、支付方式和市场风险管理能力等要素,减少政府不必要的负担。


认真甄别筛选融资平台公司存量项目,对适宜开展PPP模式的项目大力推广PPP模式。依法严格控制政府各类或有债务,严防债务风险转移,切实防范和控制财政风险。政府对社会资本投资人或项目公司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相关责任,不承担社会资本投资人或项目公司的偿债责任。除法律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7、加强项目监督


要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民间资本投资要追求最大的投资回报率和资本运营效率,在进入基础设施领域以后,就要处理好相关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切实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要督促民间投资主体履行投资建设手续,严格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用地、节能以及质量、安全等规定。


项目公司严格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建设和运营,确保工程质量,提供安全、优质、高效、便利的公共产品。建立健全综合评价体系,组织开展对项目的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运营管理、资金使用、公共服务质量、公众满意度等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依法对外公开绩效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建设质量、运营标准和安全的监督,保障公共产品的质量、效率和延续性。


8、健全退出机制


明确项目的退出路径,保障项目持续稳定运行,保障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按照合同约定的移交形式、移交内容和移交标准,及时组织开展项目验收、资产交割等工作,妥善做好项目移交。项目移交完成后,应组织对项目产出、成本效益、监管成效、可持续性、PPP模式应用等进行绩效评价,并按相关规定公开评价结果。评价结果作为政府开展PPP工作决策参考依据。


9、拓宽融资渠道


创新金融服务,放开市场准入,建立多元化、可持续的城镇化资金保障机制。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信贷支持,探索创新信贷服务,支持开展政府购买服务预期收益、特许经营权、收费权等新型贷款业务,为县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供长期稳定、成本适当的资金支持。


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作用,制定政策性金融专项支持政策,为城市基础设施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提供规范透明、成本合理、期限匹配的融资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通过企业债券、中期票据、项目收益债券等方式通过款融资渠道。积极试行通过发行政府债券方式为县城基础设施项目融资,拓宽城市建设融资渠道。


鼓励公共基金、保险资金等参与县城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运营。理顺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放宽准入,完善监管,制定非公有制企业进入特许经营领域的办法,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公用设施投资运营。


10、健全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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