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模式在中国的现实与挑战


来自:金融时代     发表于:2017-04-28 17:28:09     浏览:526次

为什么源自西方的PPP模式会被中国政府重视继而大力推广?从理论上来说,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模式的优点突出,可以将公共部门的社会效益目标和私人部门的高效率相结合,同时发挥两个领域的优势,以期获得比任何一个部门单独行动更为有效的成果,更好的为社会提供公共品或公共服务。而问题就在于能否将理论变为实际,能否将两个部门的优点而不是缺点结合起来。

津加莱斯教授在其新书《繁荣的真谛》中对此进行了生动的阐述:许多公私合作项目的问题,最好借用作家萧伯纳跟一位芭蕾舞女演员的谈话来描述。这位女演员建议他们一起生个孩子,使其既能得到萧伯纳的智慧,又能拥有她的美丽。萧伯纳则回答说,他担心这个孩子会继承女演员的头脑和自己的容貌。类似的是,公私合作项目的结果也经常集结了私人部门的目标和公共部门的低效率(这也是PPP项目经常失败的原因)。

PPP模式从诞生之日起,就存在一个重要法律隐患,即它的合同属于公法还是私法,是行政合同还是民事合同?因为这直接关系到,一旦合作产生矛盾,一方单方面不讲信用,应采用哪种诉讼方式。如果是前者,以公法为基础,那么作为社会资本,只能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地位上仍属于服从一方。如果是后者,则以私法为基础,社会资本与政府是平等地位的,有利于自身权利的保护。不过从国际实践来看,联合国贸法会在《私人融资基础设施项目法律指南》中指出,在多数大陆法系国家,PPP项目协议由行政法管辖,政府基于公众利益享有一定特权。而在普通法国家,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无明确区别,根据判例法原则,政府为公共利益可以不受合同约束,但社会资本有权得到公平赔偿。

清华大学建设管理系王守清教授称,90%的企业家、70%的民企最大的顾虑是政府不讲信用。这是在中央和地方政府力推的背景下,PPP签约率却很低的主要原因。在以往实施的PPP失败案例中,也有很多是由于政府过于强势,缺乏契约精神,单方面违约而导致社会资本利益受损。前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在去年九月参加上海鸿儒论道论坛时,就以中国首个PPP项目——福建泉州刺桐大桥为例,阐释了大桥社会资本投资方名流公司与当地政府签订了合作协议后,经营排他权既未受到保护,也未收到补偿,反而后续又两次被地方政府要求,投资该项目的附加增项(未写在初始合同中),增加了项目投资总成本,最终导致名流公司希望提前退出合作。其他案例还有,青岛威立雅污水处理项目中,当地政府在签约后又单方面要求重新谈判以降低承诺价格;长春汇津污水处理厂项目中,政府废止了当初指定的管理办法,致实施机构拖欠合作公司污水处理费最终致项目失败。

要避免上述“悲剧”的发生,就需要认识到PPP的本质不在于表面上的模式设计,不在于地方政府财政预算的硬约束,而是对传统政府公共投资体系、政府购买体系的改革。

社会资本方分为国企和民企两部分,如何处理政府与民企、国企与民企的关系,如何能有效激励企业尤其是民企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其创造性和生产效率,同时又要防范国资权利被民企架空、侵占,需要PPP项目治理结构的革新和地方政府治理水平的提高来保障。PPP项目治理结构的革新,与现在的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遥相呼应,处理的都是国资与民资融合促进的问题。而上述两难问题解决的关键,归根到底可能就是两个字:“平衡”,考验的是地方政府的治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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