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模式下的智慧城市


来自:遥望雪影-姚卓     发表于:2017-04-28 20:49:10     浏览:405次

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是公共基础设施中的一种项目运作模式。在该模式下,鼓励私营企业、民营资本与政府进行合作,参与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

按照这个广义概念,PPP是指政府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合作过程中,让非公共部门所掌握的资源参与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从而实现合作各方达到比预期单独行动更为有利的结果。

与BOT相比,狭义PPP的主要特点是,政府对项目中后期建设管理运营过程参与更深,企业对项目前期可研、立项等阶段参与更深。政府和企业都是全程参与,双方合作的时间更长,信息也更对称。

PPP是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的英文首字母缩写,指在公共服务领域,政府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具有投资、运营管理能力的社会资本,双方按照平等协商原则订立合同,由社会资本提供公共服务,政府依据公共服务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资本支付对价。

PPP是以市场竞争的方式提供服务,主要集中在纯公共领域、准公共领域。PPP不仅是一种融资手段,而且是一次体制机制变革,涉及行政体制改革、财政体制改革、投融资体制改革。

智慧城市是运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空间地理信息集成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促进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智慧化的新理念和新模式。建设智慧城市,对加快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融合,提升城市可持续发展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国务院《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中指出在科技领域,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笔者认为,采用PPP模式建设智慧城市项目具必要性和可行性,需要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共同努力,提高采用PPP模式建设智慧城市运作效率,以实现拓宽融资渠道、缓解财政压力等目的。 



(一)提高政府部门的协调参与力度,为项目公司数据获取提供必要的行政支持


针对项目公司获取数据难度较大的问题, 本文建议应由政府主要领导牵头成立一个有着较强技术能力的机构作为项目的实施机构,可将原有的网信办、信息办、政务办等机构的职能整合到一个机构,在市委、市政府的共同领导下,对数据资源交换进行统一管理。同时,建议建立政府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参加的协调小组,明确有关部门的主管领导与联络员,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实施机构与项目公司的汇报,研究部署下一步工作,现场解决问题。


政府方还可以制定本地的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以加快数据共享和智慧城市建设步伐。目前,南京市、无锡市、兰州市、鄂州市均已依据国务院印发的《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出台了相应的文件。


(二)进行多方面、多层次的进行信息安全管理,降低信息泄露的安全隐患


首先,项目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分级保护制度和信息安全审查制度,建立良好的安全管理体系,完善的安全运行管理机制,保障智慧城市的正常运行。


其次,实施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公司的监督,建立合理、有效的绩效考核机制,在不影响项目公司正常运营的情况下,组织专家及有关部门的人员对项目公司进行常规、临时考核。


最后,项目公司应建立有效的突发事件处理机制,当发现可能出现信息泄露的情况时,应及时妥善处理,将危害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同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避免事故再次发生。


(三)挖掘智慧城市的盈利点,提高项目商业运营开发力度


根据智慧城市的建设情况,前期由于数据采集尚不全面、不完整,缺乏开发基础,导致前期收益可能较少,但是经过一段时间的数据累积之后,项目公司可在保障数据安全、政府部门的允许和监管下,通过对数据的分析进行适度的商业性开发,从而获取可观的收益,例如智慧停车、智慧社区、智慧医疗、智慧教育、智慧旅游等应用。这样一方面可以激发社会资本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力,另一方面也可以减轻政府方的财政支出。


以智慧停车项目为例,项目公司在收取停车费用的同时,可以将车主、车辆型号、车辆牌照、车辆颜色、车辆图像、车辆进出场时间、停车位置、停车费用等数据在汇总在云中心,并且将云中心与交警部门指挥中心、交通管理平台对接,实现数据交换与共享,后期可以在政府的允许和监管下,对于该部分数据进行交易,产生相应的回报。政府方可相应制定配套的停车管理办法,将停车人恶意逃费的信息纳入本市个人信用征信系统,以保护社会资本获得合理回报。


(四)提高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机构的选择标准,加强项目前期工作的审核力度


面对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参差不齐的现状,本文建议政府方在采购阶段,一定要选定行业领先的咨询机构,做好项目的前期工作。对于咨询机构的选择,不能简单的考虑投标人的人员、信誉、业绩,应深层次的考虑项目的执行、落地情况。首先,项目团队的人员(主要指项目经理)除了拥有相关经验或者执业资格外,是否真正参与了项目的全过程,是否有协助业主申报成功国家部委的试点城市的经验,业主对其提供的咨询服务是否满意;其次,公司的业绩除了提供中标通知书或者服务合同外,还应提供项目的执行情况、业主评价,以及相关项目在当时是否处于行业领先的资料;最后,还得考虑咨询机构的专家团队,咨询成果除了经项目团队、公司内部审核外,还应组织公司的外部的专家进行评审。强大的专家团队,不仅有助于提出新的解决方案,还能有效避免设计偏好及习惯性思维等问题发生。


综上所述,在智慧城市建设中采用PPP模式已具备一定的可行性和必要性,但在实际运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共同努力,从而真正实现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以实现拓宽融资渠道、缓解财政压力、提高运营效率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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