丨闫之有理丨PPP系列问题探讨——PPP的概念(连载一)


来自:永伦律所     发表于:2017-06-16 23:37:05     浏览:430次
前言

       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工程法团队汇集了一批在建设工程、PPP及税法领域拥有丰富经验的律师,旨在通过对工程法的深入研究,为客户提供建设工程和PPP领域综合性法律服务。PPP合作是我国经济改革的重要内容,但PPP合作模式实操异常复杂。为帮助大家理解和参与PPP,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推出丨闫之有理丨板块,由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闫中军律师作为主讲人,全过程介绍PPP相关理论和实操经验。

一、PPP的概念

     PPP(Public- Private-Partnership,公私合伙或合营,又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是指在公共基础设施领域一种项目运作模式。PPP一词最早由英国政府于1982年提出,是指政府与私营商(社会资本)签订长期PPP协议,授权私营商代替政府建设、运营或管理公共基础设施并向公众提供公共服务。

PPP在我国的推广和应用,是与我国的社会发展需要紧密相关的。根据《中国政府资产负债表:2010-2014》所提供的数据,至2014年,我国公共部门总负债233.5万亿。在2010-2014的5年间,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形势和艰巨繁重的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大量基础性、公益性项目建设需要地方政府投入资金,在财税体制不够完善的情况下,地方政府普遍通过举债弥补资金缺口,从而造成地方政府债务增长年平均速度达18.3%。

社会要进步,国家要发展,就需要大量的资金做支持,如果各级政府仍延续较高的举债率来支撑社会发展和建设,必将会导致地方政府的债务风险增大到不可控程度。在此背景下,如何化解这一发展与举债的矛盾就显得十分紧迫,PPP合作模式将是解决这一矛盾的金钥匙,PPP合作模式的运用将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内,我国政府所采取的主要融资手段。

PPP的实质就是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为平台,以融资为目的,以基础设施建设为目标的一种经济改革模式。

二、PPP在我国推广是社会发展的需要

       自2014年国家推行PPP合作模式以来,PPP一词已经成为各级政府工作报告出现频率最高的热门词语,同时社会资本也在不断研究和尝试PPP合作模式。至2016年12月,国家PPP示范项目达743个,投资额1.86万亿,其中已有363个示范项目成功落地。多个地区(以江苏为例),县以上政府财政部门也先后成立PPP中心,专门负责PPP工作。江苏多个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全面使用PPP合作模式,例如,徐州市概算超亿元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基本上使用了PPP合作模式。

        可以说,PPP合作模式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内,各级地方政府所选择的一合作模式,PPP在我国的推广和应用是整个社会发展的需要。

三、PPP得以生存的社会环境

       PPP合作模式起源于英国,发展于西方发达国家。中国借鉴国外成功经验无可厚非,但我们也应清醒认识到,在我国PPP合作模式赖以生存的环境尚在培养之中。

个人认为,PPP合作模式成功运作至少需要量大要素:其一是健全的法律体系,其二是诚信的社会环境。目前,在我国以上两大要素均尚在建设和完善之中。

目前为止,我国尚没有一部专门调节PPP合作的狭义法律,只是在《招投标法》、《招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中某些条款可以适应,其他更多的是“广义”法律,诸如财政部的文件和发改委的文件,这些文件位阶处于“部门规章”的层面,位阶相对较低,无法全面调整PPP合作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关系,急需国家出台一部高于“部门规章”的上位法,来保证PPP合作有法可依。

可喜的是,2016年77日,国务院决定,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推进PPP单一法案的立法工作,社会也在期待这此部法律的尽快出台,以此为PPP的健康规范发展提供法律依据。

为解决“诚信”问题,让PPP合作拥有健康的条件,国家已在全社会范围内开展了“诚信”制度建设,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国务院首次下发了规范政府诚信的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号,来加强政府的诚信建设,要求建立政府信誉库,将失信政府及负责人列入“失信”名单,为建立诚信社会做出垂范作用。国家对失信企业也加大惩处力度,增大失信成本,建立企业信誉库,跟踪监管企业的诚信运作,建立“诚信”企业。

PPP立法和诚信社会建设工作,让PPP合作有法可依,让合作各方诚信经营,为PPP合作模健康稳健发展创造了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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