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建设成本管理:你问我答


来自:湖南造价     发表于:2017-06-24 11:18:28     浏览:301次

84、施工图纸与招标图纸不一致,结算时如何处理?

答:如果施工图纸与招标图纸均没有经过技术审查,且没有办理备案,应首先提请建设单位报请技术审查。技术审查合格后办理技术备案。然后以经过备案的图纸为准,实施结算核对。备案图纸与实际施工图纸或招标图纸的差异,均按工程变更办理。《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11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施工图纸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也应当包括不得作为结算的依据。


85、签订施工合同时,发现用于施工的图纸没有通过技术审查,应如何进行处理?

答:公开招标,其工程量清单计算的依据性——设计文件,应该是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或技术备案的初步设计文件或施工图文件。这是维护招标投标权威性和严肃性的必要条件之一。招标投标作为建筑交易市场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其介入的时点应是初步设计或施工图确定之后,也就是经审批或备案后。招标人使用未经审批或备案的图纸招标,是严重违规。实际审批或备案的图纸与招标图纸不一致的工程范围及内容,可视为对招标图纸的设计变更,可按设计变更处理。由此造成的工期的延误和造价的增加,应由招标人负责。施工方应坚持以经审批或备案的图纸作为签订合同和深化设计或施工制作的直接依据。如果业主不同意,施工方可以招标图纸发生实质性变更,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变化为由,拒绝签订合同。若按招标投标签订了施工合同,施工前也应先要求招标人办理设计变更手续,经过核批后再行实施,以避免工程竣工结算的被动,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86、施工过程中增加的清单外土方工程量,结算时可以按项目所在地行政区预决算评审或审计机构制定的包干单价执行吗?

答:应区分情况确定。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没有约定的,按清单计价规范执行。如果合同约定按项目所在地行政区预决算评审或审计机构制定的包干单价执行,则可按合同约定执行。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应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计价办法执行。按专业工程消耗量标准组价,按清单计价办法取费、计价。


87、预决算评审或审计机构能确定消耗量标准及分项工程包干单价吗?

答:不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规定: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其综合单价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以工程量增减15%为界,小于15%的,按清单综合单价执行;大于15%或因设计变更引起新增项目时,其综合单价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及造价管理机构制定的消耗量标准、计费程序、综合人工单价及信息预算价(无信息预算价,参照市场价)执行。这是国家建设部以部门规章形式授予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及造价管理机构的权力。预决算评审或审计机构没有取得法规、规章明确授权,不能确定消耗量标准及人工、材料、机械价格。


88、清单外增加的模板超高增加费,结算时可以按实计取吗?

答:应区分情况再确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规定:工程变更或工程量清单缺项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承包人在工程变更审批后、实施前,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报告,经承发包双方确认后,按实调整措施项目费。否则,视为包括在清单报价内,结算时不能再进行调整。模板超高增加费属于专业施工措施费,应符合措施费的调整原则。如果在施工前没有提出调整措施费报告,并取得建设单位同意,则不能调整。


89、清单外措施项目费进入结算应满足哪些条件?

答:《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规定:工程变更或工程量清单缺项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经承发包双方确认后,调整措施项目费。可见,措施项目费调整,应满足4个条件:一是工程变更或工程量清单缺项;二是工程变更或工程量清单缺项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了变化;三是在工程变更或工程量清单缺项审批后、实施前提出了施工方案及措施项目费调整预算;四是拟定的施工方案及措施项目费调整预算得到了发包人确认。上述4条,缺一不可。否则,清单外措施项目费不得进入结算。


90、工程竣工图编制依据有哪些?

答:工程项目竣工图,是在工程项目竣工时,由施工单位绘制,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确认,反映工程项目施工实际的图纸。竣工图绘制的依据主要有:1)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技术备案的施工图文件;2)经监理方、建设方或代建方、施工方和设计方四方会签的施工图纸会审记录;3)设计方出具或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单、技术变更核定(洽商)单,经监理方、施工方和建设方签署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其中桩基、地基、钢筋、钢筋砼等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还应有质监站、勘察和设计方的签署;4)事故单位编写的质量事故报告及监理单位编写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5)经施工方、监理方、建设方共同测定的工程定位测量、施工检查测量及竣工测量记录等。没有绘制依据或绘制依据没有办理相应审核手续,不能进入竣工图内,更不能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


91、工程质量问题与工程质量事故有差别吗?

答:有。根据建设部文件规定,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叫质量问题;在5000以上的,叫质量事故。出了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都要处理。处理后要写出处理报告。质量事故的处理报告,由事故单位编写;质量问题的处理报告,由监理单位编写。

工程质量事故,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分为四类:

1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或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或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工程倒塌或报废;或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4特别重大事故: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其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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