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混合所有制


来自:服务gjzl     发表于:2016-06-16 12:48:06     浏览:505次

    十八界三中全会以后,除了PPP之外,在经济改革领域,还有一个关键词非常热,就是混合所有制,常有人把它与PPP联系在一起看。混合所有制和PPP是十八届三中全会“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核心精神在基本经济制度不同方面的具体部署。混合所有制是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一种产权制度安排,但是考虑到当前国情,混合所有制的主要价值在于打破国有企业的产权壁垒,在国有企业中引入社会资本,通过股权多元化的实现,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释放国有企业的经济活力,适用的行业领域比较广。

    而PPP是非公经济进入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城市建设领域的一种操作模式,是在具体的项目层面上引入社会资本,由于这些项目涉及社会公益,影响到城市的正常运行和百姓的生活,并且很多项目运行的外部条件并不是投资者自身可以决定的,因此在政府和投资者之间要建立完善的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监管要求,来共同保障项目的正常运转。

    与混合所有制相比,PPP项目并不必然会发生政府和社会资本的股权融合,很多项目完全是由社会资本出资成立项目公司,仅仅在一些投资额比较大或者操作模式比较复杂的项目中,政府出于平衡资金、公共利益等方面的考虑会在项目公司中占有一定的股权。如北京地铁四号线项目,在项目公司的股本结构中,港铁和首创分别占49%,代表北京市政府出资的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占2%。这样的一种安排,出于三方面的考虑:首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要求轨道交通建设和经营由中方控股,京投和首创的股份之和达到51%;其次,港铁和首创股份占据多数,在经营上享有充分的自主权;最后一点,2%的股权看似少,但却非常关键。虽然特许协议是政府监管的最重要的依据,但是京投公司凭借这2%的股权,可以掌握更为充分的项目信息,对各种情况及时应对,在行业数据还不能做到公开透明的今天,这一安排仍然有借鉴意义;另外,在影响到公共利益的公司重大决策中,京投公司享有一票否决权,是公共利益的一种体现。政府在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PPP项目中占有少量股权,更像是通常的混合所有制国资引入民资的反向操作。

    在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受到限制的今天,混合所有制和PPP实际上为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转型提供了一把钥匙,港铁就是一个很好的样本。香港地铁原为港府的全资子公司,负责城市轨道交通的投融资、建设和运营,从与政府的关系来看,早期实际上类似于我们常说的地方政府的投融资平台公司。在港府决定为地铁项目建立“轨道+物业”的平衡机制,赋予港铁自主定价的权利,为每个项目建立了PPP的合作机制,并与港铁签订《运营协议》加以监管时,港府已经不再把港铁视为一个完全附属于政府的公司,但是这时港铁从公司的治理结构上仍然是完全听政府的,缺少市场化运作所需要的治理结构。港铁的上市,引入了更多的社会资本,或者说采用了我们说的混合所有制后,不仅壮大了公司资本规模,而且优化了公司治理结构,董事会不再只对政府一家负责,而是需要按照市场化的要求来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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