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读!财政部财金司领导详解PPP资产证券化的几大误区!


来自:国海投行管家     发表于:2017-08-14 17:27:46     浏览:367次

财政部财金司领导详解PPP资产证券化的几大误区



一、发起人通过资产证券化退出PPP项目问题

误区:市场普遍认为资产证券化是PPP项目社会资本方的退出渠道。


正解:应该是项目再融资和提高资产流动性手段。



不能放任社会资本方从PPP项目中全部退出,否则将导致项目专业化运营主体缺位,既不符合PPP是以运营商为核心的初衷,也不利于保障资产证券化产品投资人的利益

 

在PPP模式中,社会资本方和运营商处于核心地位。通过资产证券化将运营维护的责任转移至作为财务投资者的金融产品有违PPP的政策初衷。

 

资产证券化产品投资人的收益实现,取决于基础资产的持续稳定运营,仍然依赖于发起人的行业背景和运营管理能力,需要发起人有效组织项目的运营维护,确保项目正常静音和现金流稳定。




二、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刚性兑付问题

误区:目前市场上有些已发行的产品,在正常的增新手段之外过于强调主体信用对本息偿付的担保,脱离了资产支持的本职。

 

正解:资产证券化的实质是利用基础资产产生的稳定现金流,作为投资人本息偿付的资金来源,是一种独立于主体信用的融资工具。



开展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应避免陷入追求发行主体担保的误区,尤其是避免将项目的厂负责人向政府延伸。


对于政府付费项目,政府按照合同约定和绩效评价结果向项目公司支付对价,除此之外,不再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和偿付责任。



三、PPP项目公司在建设期不能开展资本证券化的问题

误区:PPP项目应在建成运营一段时间后,方可开展资产证券化。


正解:项目建成运营后开展资产证券化,表面上降低了项目建设环节的风险,但资产证券化未来的现金流并非基于项目资产本身,而是基于PPP合同的权利安排,即项目提供服务后,使用者或者政府方依合同约定给予的付费或只负责人,也正因如此,在项目建设阶段金融机构才会向项目提供融资。



对于项目公司而言,资产证券化的实质是以未来的收益权为基础,通过资本市场实现项目再融资,置换前期高成本负债。

 

项目公司在落实前期资金到账后,可由市场选择,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调整优化融资结构,由资本市场实现项目优胜劣汰。

 

TIPS:建设期做资产证券化有难度,前期应该是和金融机构达成了某种合同,可以提前还款可以改变融资结构。




上述内容根据财政部财金司领导在证券业协会培训上的讲话整理





交易商协会相关负责人称,通过ABN对接PPP项目,有利于盘活PPP项目的存量资产、丰富其融资渠道、降低其融资成本,提高社会资本经营实力,有效促进PPP市场的规范化和透明度,有利于落实国家“去杠杆、降成本”政策精神,提升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服务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能力

 

下一步,交易商协会将重点加大对符合雄安新区和京津冀协同发展、“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的PPP项目支持力度,积极支持市场化程度较高、公共服务需求稳定的行业开以及政府偿付能力较好、信用水平较高的地区开展资产证券化。同时,不断创新服务方式,在PPP-ABN的基础上,加大项目收益票据、“债贷基组合”等创新产品对PPP项目的支持力度,为PPP发展提供创新动力、营造良好环境,持续推动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健康稳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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