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四个PPP建议的答复


来自:结构化金融     发表于:2017-08-16 22:47:42     浏览:399次

财政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9417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持续健康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通过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够提高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有效改善民生,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放宽市场准入,激发经济活力和创造力,推动实现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和企业发展的多赢目标。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2013年底以来,财政部会同有关方面大力推广PPP模式,在凝聚共识、制度建设、项目推进等方面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

一、关于加强顶层设计

按照“法律规范+管理制度+操作指引”三位一体的思路,我们基本建立覆盖PPP全生命周期、保障PPP持续健康发展的法律制度环境。考虑到PPP立法有利于保障项目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增强社会资本参与信心,2016年以来,我们对立法涉及的核心问题开展认真研究,起草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法(征求意见稿)》送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立法工作后,我们积极配合法制办工作,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条例(草案建议稿)》报送法制办参考。目前,财政部作为PPP立法工作小组成员单位,积极参与法制办组织的各项立法工作会议、调研和研讨会等,对其牵头起草的PPP条例工作稿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配合开展立法相关问题研究。下一步我们将继续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加快推进PPP条例出台,评估完善PPP制度体系,为PPP健康发展提供根本的法律法规保障。

二、关于合理控制规模

为科学控制项目规模,确保PPP项目在长达二、三十年的合同期内,地方政府有能力及时、足额按照合同履约,我们制定《PPP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PPP财政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制度规范,明确要求统筹评估和控制PPP项目的财政支出责任,每一年度需要从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PPP项目支出责任不超过一般公共预算的10%,将符合条件的PPP项目的财政支出责任纳入预算管理,并由上级财政部门对下级财政部门进行监管,从而对政府履行合同义务形成有效约束,对财政风险加强管理。下一步我们将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完善《PPP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等相关文件,进一步增强指导性和约束性。

三、关于推进PPP资产证券化发展

我们联合人民银行 证监会印发《关于规范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资产证券化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17﹞55号),明确促进我国PPP项目资产证券化规范的发展相关要求。为推进文件落实,加强政策指导,提高地方相关人员的业务实践能力,务实推动PPP资产证券化工作规范开展,三部门联合举办PPP项目专题业务培训班,下一步我们将积极推进符合条件的PPP资产证券化项目落地,推进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工作规范开展。

四、关于对PPP项目规范性加强指导

为推进PPP项目规范实施,我们联合19家部委共同开展PPP示范项目筛选工作,通过专家严格评审,推出三批共700个示范项目,通过打造样板、树立标杆,由点及面带动更多项目规范实施。截至2017年6月底,示范项目已签约落地495个,落地率达71.0%,发挥良好示范效应。我们不断加大督查力度,积极引导舆论,推进行政监督与市场监督并重。制定印发了PPP项目合同指南等指引性文件,为PPP项目实践提供借鉴参考。下一步我们将继续着力推进PPP规范发展,建立纠偏机制,完善PPP项目风险分配机制及绩效考核机制,进一步加强指导,提高PPP项目运作规范性。

我们将按照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着力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部署,继续会同有关方面做好PPP改革工作,在规范运作、营造环境、增进信心上多下功夫,为PPP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和良好环境,助推更多项目落地。您提出的关于完善PPP项目的回款保障机制等其他建议,我们也将在后续工作中,积极予以研究采纳。

财政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1481号建议的答复

财金函〔2017〕88号 

魏琴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PPP项目民企融资困局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国家鼓励商业银行按照商业化原则为民营企业提供信贷支持

民营经济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国家鼓励商业银行依据《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商业化原则开展信贷业务,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创新信贷产品和金融服务,支持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各类市场主体发展。

二、国家积极推动建立多元化融资担保体系

近年来,财政部会同有关方面,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有关要求,通过鼓励地方政府发展一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推进政府主导的省级再担保机构基本实现全覆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政府性担保基金等方式,不断建立健全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融资担保体系,有效分担小微企业信用风险。《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明确提出,加快建立“小微企业-信息和增信服务机构-商业银行”利益共享、风险工单新机制,是破解小微企业缺信息、缺信用导致融资难的关键举措,要求有关部门指导相关行业协会推进联合增信,加强本行业小微企业的合作互助。根据《担保法》有关规定,依法成立且不以公益为目的的行业协会、商会等社团法人可以作为保证人,为会员单位和个人提供融资增信支持

三、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多措并举,鼓励和吸引民营资本参与PPP项目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始终高度重视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PPP项目,并积极营造公平、公正、透明的制度和市场环境,吸引更多民营资本进入公共服务领域。一是强化制度保障。积极推进PPP立法,制定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努力构建“法律+政策+操作指引+合同”四位一体的PPP制度体系,为吸引民营资本长期合作,确保PPP规范有序推进提供制度保障。二是加强政策引导。出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6〕92号),强化政府预算执行监督和合同履约监管“硬约束”,提振社会资本对政府履约的信心。规范财政资金管理要求,明确对民营资本设置差别待遇或歧视性条款的PPP项目,各级财政部门不得安排资金支持。要求合理设定社会资本资格条件和采购评审标准,鼓励民营企业通过组建联合体等方式参与PPP项目。三是加大政策扶持。规范推进PPP项目资产证券化,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提升民营资本融资的便利性和流动性。在中央财政PPP以奖代补资金分配和中国PPP基金开展投资过程中,均对民营企业参与的项目予以优先支持。四是开展项目推介。发展改革委联合全国工商联两次召开民营企业PPP项目推介会,向民营企业推介近千个PPP项目,总投资超2万亿元。 

截至2017年6月末,全国PPP项目综合信息平台495个已录入签约社会资本信息的落地示范项目中,共签约社会资本785家,其中民营独资和民营控股企业占比37.1%。民企参与的示范项目240个,占比48.5%,覆盖市政、环保、交通、水利、养老等15个行业领域。总的看,民营资本在PPP项目中的参与度稳步增加。 

下一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方面,认真研究代表所提建议,继续从强化制度保障、加大政策扶持、优化市场环境等方面入手,加大对民营企业参与PPP项目的支持力度,会同金融监管部门研究完善金融支持PPP发展的政策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加大金融创新力度,拓展多元化融资渠道,进一步破解PPP项目中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财政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2587号建议的答复

财金函〔2017〕85号

 

李建春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PPP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方式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通过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够提高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有效改善民生,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放宽市场准入,激发经济活力和创造力,推动实现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和企业发展的多赢目标。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2013年底以来,财政部会同有关方面大力推广PPP模式,在凝聚共识、制度建设、项目推进等方面开展了一系列工作。

在大力推广PPP模式、积极为PPP项目落地创造条件的同时,为规范PPP发展,保障政府履约能力,防范和控制财政风险,近年来我们制定了《PPP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PPP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制度规范,明确要求统筹评估和控制PPP项目的财政支出责任,每一年度需要从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PPP项目支出责任不超过一般公共预算的10%,将符合条件的PPP项目的财政支出责任纳入预算管理,并由上级财政部门对下级财政部门进行监管,从而对政府履行合同义务形成有效约束,对财政风险加强管理。10%的红线,是在参考借鉴国际通行标准(6-7%)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城镇化发展实际需要、经过反复论证最终确定的“上限”。且10%“上限”控制的仅是需要从一般公共预算中安排的支出责任,并不包括政府从其他基金预算或以土地、无形资产等投入的部分,旨在鼓励地方积极盘活存量资源、资产等吸引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 

2016年以来,我们继续采取多项措施加强引导,制定印发《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PPP工作的通知》(财金〔2016〕90号),明确禁止地方政府“以固定回报承诺、回购安排、明股实债等方式承担过度支出责任”,并明确政府性基金预算在符合政策的前提下可用于PPP项目。

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防风险”主基调,为推进PPP持续健康发展,我们已将修订完善《PPP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列入我部2017年PPP重点工作。2017年上半年,我们已启动前期专家论证工作,并拟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各方意见,结合实践情况加快修订完善。您提出的采用全口径财政预算及因地制宜保留一定弹性空间等建议,我们将在后续工作中,积极予以研究采纳。

 

财政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6260号建议的答复

财金函〔2017〕84号

 

徐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对PPP财政承受能力科学分析、严防财政风险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通过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够提高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有效改善民生,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放宽市场准入,激发经济活力和创造力,推动实现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和企业发展的多赢目标。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2013年底以来,财政部会同有关方面大力推广PPP模式,在凝聚共识、制度建设、项目推进等方面开展了一系列工作。为切实保障政府履约能力,严格防控财政风险,我们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关于完善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实行财政支出责任总量控制问题

为确保PPP项目在长达二、三十年的合同期内,地方政府有能力及时、足额按照合同履约,制定《PPP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PPP财政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制度规范,明确要求统筹评估和控制PPP项目的财政支出责任,每一年度需要从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PPP项目支出责任不超过一般公共预算的10%,将符合条件的PPP项目的财政支出责任纳入预算管理,并由上级财政部门对下级财政部门进行监管,从而对政府履行合同义务形成有效约束,对财政风险加强管理。

二、关于创新PPP项目政府采购方式、注重综合素质评审问题

针对PPP项目技术复杂、性质特殊,不能事先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特点,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依法创设了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此种方式采取先多轮磋商确定采购需求,再综合评分选定社会资本方的采购程序,既完善了采购需求,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可能产生的低价恶性竞争。同时,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在现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框架内,对PPP项目的政府采购程序作进一步完善,制定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一是新增强制资格预审、现场考察和答疑、采购结果及合同文本公示等规范性要求,减少PPP项目后续争议。二是创新采购结果确认谈判等程序,保证项目采购的质量和效果。三是要求必须在有关采购文件中列明采购本国货物和服务、技术引进和转让等政策要求,维护国家安全和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四是结合PPP项目金额大、后续监管链条长等特点,用市场化手段引入担保机构进行第三方监管,并要求公开项目采购合同引入社会监督。

三、关于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大力推进信息管理和公开问题

建立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包括PPP项目库、专家库、机构库等信息管理和共享,增强监管能力和服务水平,并逐步推进平台与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债务管理等信息系统实现联通。大力推动建立信息公开机制,印发《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PPP专家库管理办法》、《PPP咨询机构库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信息公开的类型和内容,规范信息公开。

我国PPP发展尚处于起步探索阶段,有关法律法规、配套措施等仍不健全,需要进一步研究完善。我们将按照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着力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部署,继续会同有关方面做好PPP改革工作,在规范运作、营造环境、增进信心上多下功夫,加快推动PPP立法,在充分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完善财政承受能力论证,规范PPP项目政府采购程序,完善绩效考核和风险分配办法,为政府和社会资本方的合作创造有利条件和良好环境,助推更多项目落地。您提出的相关建议,我们将在后续工作中,积极予以研究采纳。

                                                                                                                                   2017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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