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PPP,不超财政10%支出红线,这次终于讲清楚了!


来自:壹资本     发表于:2017-09-06 21:29:11     浏览:329次

随着国家政策的助推、地方政府大力响应,PPP在我国快速发展,截至2017年6月末,全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信息显示:全国入库项共计13,554个,累计投资额16.3万亿元。目前,PPP的发展对解决地方政府债务、促进改革已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实践中仍存在一些困惑和挑战,阻碍着PPP模式的发展。为规范PPP项目的实施,PPP的物有所值评价与财政承受能力论证作为项目能否采用PPP模式的决策依据。

2015年,财政部印发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中规定,每一年度全部PPP项目需要从预算中安排的支出责任,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应当不超过10%。随着时间的推移,PPP快速发展,在实践过程中,我们发现10%支出红线看起来越来越像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制约了PPP的进一步发展,另一方面为地方政府防范债务风险撑起了保护伞。

首先,我们不得不肯定PPP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必要性,在PPP推进的试行阶段,目前10%的红线更多的是防范风险的,而非刻意约束PPP项目的推广实施,因此,我们要正确理解10%红线的重要内涵。

如何正确理解财政10%支出极限需从政府的收支结构说起,研究我国政府的收支结构不仅可以了解政府的资金来源,为政府正确的防范地方债务风险起到积极作用;还能为我们在不超出当地政府财力的同时促进PPP的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算法》第五条: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

第十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对国有资本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并安排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第二十七条,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括各项税收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实施条例》第十条,预算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所称"经济建设支出",包括用于经济建设的基本建设投资支出,支持企业的挖潜改造支出,拨付的企业流动资金支出,拨付的生产性贷款贴息支出,专项建设基金支出,支持农业生产支出以及其他经济建设支出。

根据201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括税收收入、非税收入、债务收入、转移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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