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模式逐渐理顺总投资9.88万亿


来自:广西投资引导基金运营公司     发表于:2016-07-06 01:48:06     浏览:404次

在地方财政紧缺,实体经济下行的大背景下,PPP作为撬动社会资本参与投资,拉动经济的主要方式,成为了国家和地方政府大力推行的主要模式。密集的政策不断出台,自上而下指导推广PPP。

PPP相关政策

资料来源:中国中投证券研究总部


截止目前,PPP项目落实情况如下:

发改委发布两批PPP示范项目,总计8389亿投资,第三批示范项目预计将亍8月公布:

2014年12月发布第一批PPP示范项目,总计30个项目,1800亿投资;2015年9月29日公布第二批PPP示范项目,总计206个项目,6589亿投资;第三批PPP示范项目申报工作在6月启动,预计8月公布。


l财政部PPP项目库统计总量9.88万亿,执行率约8.4%,落地率21.7%:

截止5月底,财政部PPP中心平台项目库共有8644个PPP项目,总投资9.88万亿。截止3月底,在执行库(处于采购、执行或移交阶段)的项目有646个,占总项目8.4%,项目落地率约21.7%(执行数/准备、采购、执行数)。


三方参与,地方政府、金融机构以及企业为什么愿意做PPP

目前的PPP项目,参与方主要有上市公司,地方政府以及金融机构三方面,三方各自在一个项目中承担一定的责任并获取相应的收益,只有三方都愿意投入PPP项目,才能确保项目的成功。


从目前已经落地的PPP项目分析来看,三方投入的理由如下:

对上市公司而言,PPP项目中公司所需要投入的资本金从占整个项目投资的15%左右,相当于加杠杄做了更大的项目。同时,PPP项目可以保证公司拿到后续的工程,且由于项目公司工程款已经融资到位且上市公司是股东,项目工程款的支付将远远优于传统项目。只要项目的净利率够高,就可以通过做工程直接回收前期投入的资本金,整个项目的现金流,应收败款等指标都远好于一般的BT模式项目;


对于地方政府而言,地方政府目前财政较为吃紧,短期来说还款能力下降,PPP项目,政府初期投入较少就可以撬动较大的项目运营,对于地方基建投资和经济发展都有较大的促进[作用。之前BT模式造成政府债务压力较大,对于PPP政府购买服务来说看,服务购买期大大延长,可达17-20年之久。政府来看相当于BT模式还款期大大延长,使得政府愿意投入PPP模式同时,政府的运营能力并不能在项目上赚取收益,将运营交给与业的上市公司,反而有可能提高项目的收益率;


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而言,好的PPP项目可以带来稳定的收益,同时,银行还有更多方面的考量。银行在考证项目可行性时,就可以获得可观的中间业务收入。同时,由于PPP项目体量较大,大型国企参与较多,银行可以有效的与客户建立关系。同时,银行尤其是政策性银行通过PPP项目可以满足“支持实体经济”的政策要求。


总体来看,金融机构作为主要的出资方,承担的风险相对较高。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于项目的考察和选择至关重要。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地方财政收入较差的城市的公益性PPP项目,由于地方政府支付能力有限,项目收益主要依靠地方政府支付造成项目很难展开。


PPP项目三类模式,收益模式不同带来融资难度的差别

目前来看,PPP模式的项目根据后续运营状况来分主要有三类,每一种项目也根据盈利方式的不同有不同的运作模式:

经营性项目。对于具有明确的收费基础,并且经营收费能够完全覆盖投资成本的项目,可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等模式推进。


准经营性项目。对于经营收费不足以覆盖投资成本、需政府补贴部分资金或资源的项目,可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附加部分补贴或直接投资参股等措施,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BOO)等模式推进。


非经营性项目。对于缺乏“使用者付费”基础、主要依靠“政府付费”回收投资成本的项目,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采用建设—拥有—运营(BOO)、委托运营等市场化模式推进。


《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给出了三种模式的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对于经营性项目,由于回款确定收益模式明确,并且有可运营的固定资产作为担保,相对来说较容易从金融机构拿到贷款;对于准经营性项目,如果政府补贴政策明确,那么实际项目收益和经营性项目类似;对于非经营性项目,主要的后续收入来自政府付费的方式,对于地方政府还款能力的考察至关重要,如果地方政府财政收入较少,还款能力不足,那么项目开工的可能性就比较低。


投融资方式,利益分配机制,风险分担机制决定PPP项目能否成功

PPP项目多种多样,目前来看,投融资方式,利益分配方式,以及可能风险的分担机制至关重要。只有三项模式都齐备,责任明确之后才能确保项目成功。


投融资方式

投融资方式是PPP项目的核心内容,直接关系到利益分配和风险分担机制的建立。迄今我国还未有一部法律法规规定PPP项目中投融资模式的选择,政府从在招标阶段对资本结构做出规定,并没有对项目公司的融资方式和渠道做出规定或者指引性的规则。

未来如果有明确的政策规定项目如何融资,将提高项目的开工率。尤其是对于公益性项目的融资机制的规定成为关键。


利益分配机制

《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要求相关部门建立投资、补贴与价格的协同机制,为投资者获得合理回报积极创造条件。


《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强调按照权责对等原则合理分配项目风险,按照激励相容原则科学设计合同条款,明确项目的产出说明和绩效要求、收益回报机制、退出安排、应急和临时接管预案等关键环节,实现责权利对等。引入价格和补贴动态调整机制,充分考虑社会资本获得合理收益。建立投资、补贴与价格的协同机制,为社会资本获得合理回报创造条件。


《基础设施和公用亊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也要求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社会资本方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亊业并获得收益。


从目的前有代表性的项目来看,政府在招标的时候都会确保项目一定的收益率,来吸引社会资本的参与。


风险分担机制

根据《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政府将从公共产品的直接“提供者”转发为社会资本的“合作者”以及PPP项目的“监管者”,社会资本方作为具体实施者,承担项目商业风险并获得投资回报;按照风险收益对等原则,在政府和社会资本间合理分配项目风险。原则上,项目的建设、运营风险由社会资本承担,法律、政策调整风险由政府承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风险由双方共同承担。


目前来看,虽然对于风险分担和利益共享机制有了一定的规定,但是规定仍然不够具体明确,对于具体项目的风险还是要由上市公司和地方政府谈判决定。未来更具体的立法等规定能够保证项目的合理运行,进一步提高项目的开工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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