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包括:
包括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和地下空间综合开发等。
包括黑臭水体整治、水环境综合治理及后期养护、污泥处置和资源化利用等。
包括城镇供水、管道燃气,热源厂、换热站等。
包括城镇排水、雨水收集利用、中水回用、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收运及处理,餐厨垃圾资源化处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等。
包括公共交通配套设施、城市公共停车场、道路桥梁(隧道)等。
包括城市照明、道路桥梁(隧道)维护、公园及园林绿化管理养护、道路清扫保洁、公共建筑节能等。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项目的经营特性及向使用者收费的可行性,实施不同的PPP模式。
对于具有明确的收费基础,且经营收费能够完全覆盖建设和经营成本,能产生合理利润的项目,可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等模式推进。如城镇供水、燃气、加气站、供热等项目。
对于经营收费不足以覆盖投资成本,需政府补贴部分资金或资源的项目,可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附加部分补贴或直接投资参股等措施,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BOO)等模式推进。如公共租赁住房、综合管廊、公共停车场、污水处理、中水回用、生活垃圾收运、垃圾处理、餐厨垃圾处理等项目。
对于缺乏“使用者付费”基础、主要依靠“政府付费”回收投资成本的项目,可通过“政府付费”或“政府租用”,采用建设—拥有—运营(BOO)、委托运营等模式推进。如市政道路(桥梁)、生态保护、城镇排水、雨水收集利用、水环境治理、道路清扫保洁、公厕管理、市政照明、园林绿化管养等项目。
各地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及项目特点,积极探索、大胆创新,灵活运用多种方式,切实提高项目运作效率。
1.项目谋划
2.项目推介
3.项目联审
4.实施方案编制
5.评价论证
6.选择合作伙伴
7.签订项目合同
8.项目评价
9.项目移交
实行上下游价格调整联动机制,价格调整不到位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财政性资金,对企业运营进行合理补偿。积极探索优化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准经营性与非经营性PPP项目的多种付费模式。依法依规为准经营性、非经营性项目配置物业、广告等经营性资源,为稳定投资回报、吸引社会投资创造条件。按规定采取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基金注资、担保补贴和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加大对列入国家或省级项目库的PPP项目支持力度。
对推广PPP模式成效明显、社会资本参与度较高的项目和地区,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相关专项资金分配时予以适当倾斜。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与有关金融机构的对接合作,及时共享PPP项目信息及调度情况,争取差异化信贷支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项目审批核准等前期工作,为融资工作顺利推进创造条件。积极推进符合条件的PPP项目通过资产证券化方式实现市场化融资。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发改、财政等部门加强对PPP项目有关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标准、产品或服务技术规范等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并依法加强项目合同审核与管理,加强成本监督审查,确保公开透明、规范运作、程序合法。项目实施机构要加强内控管理和风险防控,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机制,防止违法违规现象发生。
各地应以市县、乡镇污水收集和处理、垃圾处理、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和后期养护、综合管廊建设、轨道交通等项目为重点,积极推进PPP项目示范,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充分发挥示范项目的引领作用。积极开展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相关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协议合同、监管程序等方面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加快培养专业队伍和人才,进一步提高对PPP模式的政策把握和实务操作能力。
鼓励国有控股企业、民营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型企业,按同等标准、同等待遇参与PPP项目。不得以不合理的采购条件(包括设置过高或无关的资格条件,过高的保证金等)对潜在合作方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性待遇。注重调动民间资本参与PPP项目的积极性,在项目储备、论证、社会资本方选择等阶段,用足用好各项支持政策,为民间资本参与PPP项目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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