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新PPP投资形式:第63号指令


来自:DFDL说法     发表于:2018-07-25 01:54:26     浏览:412次


越南修改其关于公私合作伙伴关系的法律框架

越南开展PPPs的缘由

 

改善越南的交通网络、电力系统、供水网络、灌溉系统、电信基础设施、教育和医疗保健系统都被确定为政府最新的5年社会经济发展计划的主要目标。据越南规划和投资部(“MPI”)估计,到2030年,基础设施开发所需的资本为3.3万亿越南盾(约合145.3万亿美元)。这其中不包括高速铁路,机场和水路开发的成本。

 

在认识到必须通过公私合作伙伴关系(“PPPs”)以发挥私营部门投资的力量来实现国家的基础设施需求和投资目标后,越南政府近期于2018年5月4日通过了关于公私合作伙伴关系投资形式的第63/2018/ND-CP号法令(“第63号法令”)。第63号法令旨在加强越南的PPP框架,并且,自2018年6月19日起,该法令将取代2015年2月14日关于公私合作伙伴关系投资形式的第15/2015/ND-CP号法令。

 


第63号法令引入的关键改革

 

第63号法令生效后,将对PPP项目的开发流程作出一些修改。

 

混合合同关于投资者与国家签订开发PPP项目的合同类型,现在已允许出现“混合合同”。根据第63号法令,“混合合同”被定义为混合自建转让,建设 - 转让 - 运营,建设 - 转让,建设 - 自营,建设 - 转让 - 租赁,建设 - 租赁 - 转让以及运营&维护合同等要素的PPP合同。这一变化将使投资者与国家之间就PPP项目达成的合同安排具有更大的灵活性。

 

高科技项目:为了鼓励在越南的PPP项目中使用新的和先进的技术,将由被选聘为开发高科技PPP项目的投资者负责准备项目可行性研究。这与往常较为传统的项目类型不同,在传统项目中,通常由提出项目开发的相关部委、中央机构或省级人民委员会负责准备项目可行性研究。

 

最低股权变动:第63号令引入了投资者对PPP项目维持的最低股权要求的变更。对于总投资资本高达1.5万亿越南盾(约6600万美元)的PPP项目,投资者的权益比率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资本的20%(比第15号法令规定的15%有所增加)。对于总投资额超过1.5万亿越南盾的项目,投资者对资本部分达到1.5万亿越南盾的权益比率不得低于20%(比第15号法令规定的15%有所增加),对资本部分超过1.5万亿越南盾的权益比率不得低于10%(这与第15号法令相同)。这些变化是为了确保投资者开发PPP项目的财务能力,并反映自2015年第15号法令出台以来VND兑美元汇率的变化。

 

建设转让项目:法令引入了大量与“建设 - 转让”(“BT”)PPP项目有关的具体规定以使得适用程序更为清晰。BT合同定义为经授权的国家机构与投资者或项目企业签订的基础设施建设的合同,在建设完成后,投者将此类基础设施转让给经授权的国家机构,并并通过将土地、办公场所、资产基础设施作为融资工具、直接付款以及为实施其他项目而进行的设备或服务的开发权利的分配来获得报酬。

 

新颁布的第63号法令第五章包括国家机构为编制BT项目的设计和预算的责任分配、评估和批准BT项目提案的程序,以及为补偿开发BT项目的投资者而对土地进行估价的原则(根据越南土地法和公共资产管理使用法的土地估价机制进行进一步指导)。

 

国家投资资本:第63号令进一步阐明了可以提供国家投资资本参与PPP项目实施的形式。 此类投资表现在包括:(i)国家出资;(ii)向投资者付款的资本;(iii)土地、办公场所、资产基础设施的资金、以及商业运营及/或BT项目中投资者的开发设施及/或服务的权利分配;(iv)支持建造辅助工程、补偿、工地清理及/或人员安置的资本。

 

公开招标:在涉及国家投资资本的投资者提议的PPP项目中,现规定需要履行公开招标程序。但根据第15号法令,在该等项目中直接任命承包商仍然是可能的。

 

将公共投资转换为PPP项目:将公共投资项目转换为PPP项目的过程更为细化,包括如何确定根据PPP合同的条款和条件由投资者偿还的项目中国家投资资本的公共投资资本部分的价值。这是为了吸引私营部门投资于因预算限制而无法由政府完成的基础设施项目,并反映出政府政策总的来说在吸引更多私营部门投资于越南的基础设施开发。

 

无需投资登记证(IRC)重要的是,第63号法令取消了PPP项目投资者必须根据之前第15号法令持有投资登记证的要求。在各部委、中央机构或省级人民委员会确定选择投资者之后,尤其是在PPP项目中,投资者应根据越南企业法直接设立企业以开展PPP项目。MPI主张在第63号法令中进行这一变更,因为PPP项目合同应该是概述投资者在PPP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主要文件。

 

PPP标准合同指南:第63号法令规定,各部委、中央机构和省级人民委员会将在PPP项目实施中发挥更大作用,为其分支机构或部门监管下的PPP项目的标准合同形式提供详细指导。但这里存在的问题是这些当局是否具备开发此类标准化形式的PPP项目所需的能力,这可能是一个更适合中央政府机构的任务,如MPI的公私合作伙伴关系办公室。

 

项目完成前不得转让:第63号法令现限制投资者在签署的PPP合同后至项目建设完成或进入项目运营阶段将部分或全部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此外,拟议的受让人还必须向国家证明其具有执行PPP项目合同的财务和管理能力。

 



未来的进一步变化

 

上述变化基本与2017年下发的供相关部委和其他利益攸关方评论的第63号法令草案相一致。尽管第63号法令取代了第15号法令,但越南2014年投资法、2014年公共投资法、2013年招标法、2014年建设法、2017年公共资产管理使用法中的相关规定。仍继续适用于PPP投资项目中。

 

在第63号法令之后,预计不久将对2015年3月17日关于投资者选择PPP项目的政府公开招标实施法第30/2015/ND-CP号法令进行修订。

 

虽然第63号法令引入的改革是澄清越南现有的PPP管理法律框架中存在的模糊性的积极步骤,但为在越南成功实施PPP项目仍存在一些第63号法未解决的障碍。这些障碍包括资格限制、由国际金融机构担保PPP项目融资所需的某些激励措施的缺失,以及由部委、中央机构及人民委员会一致适用的关于PPP项目的风险分配的明确政策的缺失。

 

2017年7月,MPI公共采购部宣布了一项通过PPP法律(“PPP法”)的提案,该法旨在取代第63号令以及所有其他涉及PPP项目的低级法令、通告和决议。MPI预计政府将向国民议会提交PPP法的提案以供2020年底审议和批准。

 

虽然制定一部单一的PPP法律以促进PPP的发展并展示出政府大力推动PPP计划与项目的政治决心是极为有益的,但将PPP的具体法律引入越南的立法框架的前景可能因展现在当前越南PPP项目的潜在投资者面前的各种不确定性而导致在根据第63号法令推广PPP项目方面进展甚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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