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线两会】民革贵州省委建议:加强流域治理体制机制建设促进我省水污染防治工作


来自:贵州民革     发表于:2019-01-31 11:29:06     浏览:220次

贵州河流分属长江和珠江两大流域、八大水系,涉及贵州省9个市(州)88 个县(区),总面积约17.62万平方公里,其中:长江流域包括牛栏江-横江、赤水河-綦江、乌江和沅江水系,流域面积11.57万平方公里,占全省国土面积的65.7%;珠江流域包括南盘江、北盘江、红水河和都柳江水系,总面积6.05平方公里,占全省国土面积的34.3%。

一、在流域治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一)流域治理体制机制不顺畅。目前,我国流域是以行政区划为主体实施的分段治理体制,容易造成部门分割、地区分割。流域因缺乏统一的流域治理领导机构,各行政区治理任务实施不协同,存在“下游治理、上游污染”的现象。

   (二)流域治理投融资渠道单一。流域治理设施(主要为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垃圾处理设施)投入不足是我省流域治理面临的突出问题。我省88个县域单元中有50个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而八大流域所属县域在河道治理、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资金来源主要为政府拨款或地方投融资平台贷款,资金来源渠道单一,严重影响流域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三)流域补偿机制不健全。一般而言,流域覆盖面积广,涉及市(州)、县(市、区)较多,流域内环境问题较复杂,特别是上游处于开发阶段,难以支撑流域治理、污染产业退出和生态环境保护所需要的大量资金投入。因此,建立协调流域上下游的利益补偿机制,促进全流域整体协调可持续发展迫在眉睫。

(四)河湖长制仍缺乏有效手段。“河湖长制”的推行效果不仅取决于地方党政领导对流域水环境治理与保护的重视程度以及流域治理整体性思维的认识高度,而且需要建立统的一决策和协调机制,形成全流域、系统性以及上下游、左右岸协同治理的统筹项目实施机制和投融资体制机制等。但是,目前我省各地“河湖长制”的实施式存在差异,不同的“河湖长”对流域水环境重视程度不同,流域水环境治理思路不同,流域治理项目实施不协同,治理之策也可能会随着“河长”的变化而变化,缺乏连贯性、系统性和协同性,影响整体治理效果。

二、建议

(一)创新全流域治理体制机制。创新全流域治理管理体制,旨在以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为基础,建立流域水资源和水环境的统一治理协调机制, 提升流域综合防治能力。按照全流域治理管理模式,结合河长制管理,推广建立由流域河长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政府副秘书长、责任部门及地方河长任副召集人,有关部门等分管领导及流域沿岸地方政府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全流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模式,流域工作事项由联席会议统一决策和协调。

   (二)建立流域治理项目统筹实施机制。充分发挥政府财政的“铺路搭桥、筑巢引凤”作用,以财政投融资为引导, 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流域治理, 完善PPP等模式运作与管理等。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逐步推广至全省八大流域建立全流域治理项目统筹实施机制,采用DBFOT(设计-建造-融资-运营-移交)、TOT(转让-运营-移交)、ROT(改建-运营-移交)等合作模式,以流域为主轴,把流域治理项目作为整体采用PPP工程包模式,采取整体招标、整体签约、整体设计、有序实施、统一运营管理。

   (三)探索全流域治理生态补偿机制。按照“保护者受益、利用者补偿、污染者受罚”的原则,出台试点流域生态补偿办法,构建多层次的流域生态补偿体系。一是试点流域实行双向补偿。二是明确生态补偿金缴纳方式。三是加强资金保障。将生态补偿资金纳入当年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获得补偿资金的地方,应当将生态补偿资金纳入流域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专项用于试点流域水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修复及环保能力建设等。

   (四)建立健全流域监测与考核机制。逐步统一污水处理排放和监测标准,率先制定并出台试点流域监测考核办法,按监测断面考核目标逐级落实责任,市(新区)、县(市、区)、乡(镇、街道办)逐级签订责任书,把监测断面水质达标率纳入区县政府目标考核范围,确保流域试点任务分阶段、分年度、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逐级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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