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态】云南私募基金:PPP项目的基金运作


来自:云广新资本     发表于:2016-07-23 11:10:00     浏览:400次

伴随着经济下行压力增大,国家宏观政策发生改变,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财政预算管理和推行PPP模式的文件规定,推行PPP模式成为重要抓手。

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鼓励项目公司或合作伙伴通过成立私募基金、引入战略投资者、发行债券等多种方式拓宽融资渠道”。PPP项目私募基金得到政策的支持。

2015年5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肯定了PPP基金模式,鼓励地方政府在承担有限损失的前提下,与具有投资管理经验的金融机构共同发起设立基金,并通过引入结构化设计,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

PPP项目涉及建设、运营及移交等多个环节,若法律关系不明确,便不能够满足银行所要求的质押物权属关系要明确。通过设立PPP基金,运用规模化及专业化的运营方式降低融资成本,可以避免银行、信托等传统融资方式的瓶颈。

二、组织形式

PPP项目一定要有足够的资本金,而政府、国企等项目资金投入有限,只能通过与金融机构合作寻找资金投入,因此,合作模式大多采用产业基金方式。组织形式则可分为公司型、契约型和有限合伙型,PPP项目的产业基金设立采用有限合伙制为宜。各组织形式优缺点对比如下表:


类型

优点

缺点

公司型

具有法人地位,可将所投资股权登记在基金名下;符合发债条件的可以发行公司债,融资方式多样化

双重征税;设立流程复杂;持股达一定比例需合并报表,影响投资者的资产负债表

有限合伙型

可根据合伙协议约定不同投资者的权利义务;

避免双重征税;

一般无需合并资产负债表

合伙人的诚信问题无法保障;无自然人的破产制度,一般合伙人侵害投资者利益的问题难以解决

契约型

设立流程简单;

投资者无需合并资产负债表

税务处理依据不明晰,基金财产与管理人财产存在混同风险。

三、发起方式

PPP模式下的产业基金,根据发起人的不同可分成三种模式:

模式一:由金融机构联合地方国企发起成立有限合伙基金,一般由金融机构做LP 优先级,地方国企或平台公司做LP 的次级,金融机构指定的股权投资管理人做GP。

模式二:有建设运营能力的实业资本发起成立产业投资基金,该实业资本一般都具有建设运营的资质和能力,在与政府达成框架协议后,通过联合银行等金融机构成立有限合伙基金,对接项目。

模式三:由省级政府层面出资成立引导基金,再以此吸引金融机构资金,合作成立产业基金母基金。各地申报的项目,经过金融机构审核后,由地方财政做劣后级,母基金做优先级,杠杆比例大多为1:4。

不同的发起方式具有不同的优缺点:

发起方式

优点

缺点

模式一

金融机构直接与地方政府洽谈项目,沟通成本较低;相比省级母基金模式,地方成立产业基金的操作更加灵活

经济相对落后地区很难找到社会资本参与

模式二

社会资本具有建设运营管理能力,在项目运作过程中提供有益的经验

社会资本对于项目收益率要求较高,偏好经济发达地区

模式三

省政府发起母基金,提高社会资本信心,扩大资金规模;地方项目需上报,项目筛选更严格;省政府可以统筹全省的项目建设。

 

社会资本基于对省级政府的引导而投入资金,缺乏对地方政府的了解;具体项目涉及省政府、地方政府和两级的社会资本参与方,沟通成本较高。

结合PPP项目的一般运作模式,引入基金后项目运作中的几个关键步骤:

1.项目识别。借助金融机构的征信系统,在项目区域选择、项目类型选择上充分发挥产业基金所具有的天然的逐利性,应从经济、技术和市场等方面对方案进行可行性分析,防范投资风险。

2.项目公司实施组建。资金方联合体共同制定项目PPP实施方案,包括项目公司的设立、交易结构设计、出资比例、特许经营权的设置、投资者的退出、风险管理、政府监管等。

3.项目运营。在项目公司的运营阶段,基金可以与项目发起人(股东)共同商定如何回购和退出。

4.项目移交。在特许期限满或项目合同履约期满后,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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