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流传的疑似发改委的文件共提出了具体16条修改建议:
第一条,使用者付费项目不涉及财政补贴,不宜纳入财政管理办法,建议在办法中的适用范围界定为政府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贴项目。
第二条,则建议删除管理内容中的项目识别、物有所值评价、绩效评价、信息披露、监管检查等。
第三条为,办法第二章项目实施管理中的项目识别、初步方案评审、物有所值评价、PPP目录管理、合同审查等大部分内容没有法定依据,既增加地方行政运行成本和企业申报成本,也新增了财政部门权力,建议将此章删除。
目前,PPP项目分为政府付费、使用者付费、可行性补贴等三类。由于分类的不同,涉及的权力部门也不同。
事实上,发改委对办法的修改建议主张,在此前已有端倪。2015年9月,受英法两国政府主管部门的邀请,国家发展改革委与有关单位组成代表团,对英、法两国PPP政府主管部门、专业研究咨询机构、典型PPP项目进行实地调研和访谈。其后,发改委调研团队撰写的《借鉴英法经验,促进我国PPP模式健康发展》公开,其中写到:
我国目前所推行的纳入“政府采购”流程管理的PPP项目,绝大部分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类PPP项目,而是属于“使用者付费”类的特许经营PPP项目。我国当前过分强调从财政资金的投入(事实上,一些特性经营项目根本没有财政资金投入)的环节对PPP项目进行监管,就会削弱从国家经济发展战略、行业规划、准入标准、法律法规等层面对PPP项目进行监管,就会脱离我国现行的工程项目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仅强调通过政府采购的财务价值(VfM)和财政承受能力评价,通过财政资金投入及采购方式的合理性分析来代替整个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项目评价工作,造成我国工程项目管理体系及思路的混乱,不利于PPP模式在我国的健康发展。
另外,国家发改委投资司韩志峰副司长多次公开演讲时表示,在国际通行上,大概是把PPP分为两种方式,根据PPP项目的付费方式的不同分为两种类型:一种PPP项目是使用者付费。比如城市基础设施当中的供水、供热、污水垃圾处理等等,老百付钱的,叫使用者付费项目,还有一种项目本身没有收益或者收益很少,需要靠政府财政来支持,这种就叫政府PPP项目,比如市政道路,没有任何的直接收益。在这两者基础之上,第三种叫混合型。第三种是在前两种基础之上的,所以大概是分为两种的。
对PPP项目的定位和分类不同,在立法也引发特许经营和政府购买服务等之争。这次,在财政部的PPP项目财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台后。网上出现了这几幅图片,据中国经济导报记者文章证实,反馈意见的第三部分为对《办法》内容提出了具体16条修改建议,基本与流传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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