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PPP落地:实践者说


来自:PPP指南者     发表于:2016-08-03 14:50:00     浏览:418次
PPP项目采购的前三个阶段,一是技术交流,二是资格预审,三是社会资本遴选。
关于第一阶段,前期交流应充分重视。项目初期很多条件不明确,需要有一种交流协调机制来逐步明确需求。在正式招投标或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之前,应该进行前期技术交流,邀请潜在社会资本提交初步建议书,帮政府完善实施方案。
关于第二阶段,由于PPP项目的复杂性,项目应强制资格预审。实施机构根据项目需要准备资格预审文件,验证项目能否获得响应和实现充分竞争。
关于第三阶段社会资本遴选程序,应遵循政府采购程序。具体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5种,依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2014〕113号),询价采购不适用PPP项目采购。113号文除规定了上述PPP项目的采购方式外,还规定,对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公告发布及报名、资格审查及采购文件发售、采购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及响应文件评审等几个环节进行了规定。
加快PPP项目的落地不是简单的减少PPP项目运作程序,也不是把PPP项目中该解决的问题留下来形成隐患。
第一,前期基础工作要扎实。在政府选择社会资本过程中,双方对项目的认识都应非常清楚,无论是政府方编写招标文件还是社会资本准备投标文件都应有的放矢。
第二,借助专业团队吸收经验教训。专业咨询团队对PPP项目的最大作用就是把市场规则融入项目中,使政府和社会资本实现无缝对接。这就要求咨询公司了解政府目标和社会资本诉求,且有丰富的经验和对PPP有深刻的理解。如咨询公司能力较弱,在强势政府面前不懂得考虑社会资本的合理要求,就会使项目一而再再而三的流标。
第三,选择有实力的社会资本。加快项目落地不仅指加快项目签约,更是指加快项目的实施。有的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很早就签约了,但所选社会资本的实力与项目本身不匹配,无法完成融资,也无法推进项目的实施。
在PPP模式下,社会投资人的义务建设生产和提供产品的义务外,还存在将PPP项目进行全生命周期过程管理与维护的义务,并同时基于该综合义务的履行而获得合理投资回报的权利。鉴于实际操作中PPP项目,尤其是基础设施项目,多采取“建设期+运营期”的操作模式,故将PPP项目的采购活动性质界定为服务类采购较为适当。下面,笔者结合政府采购法律体系谈谈竞争性磋商的应用
竞争性磋商作为首个“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虽然有财政部制定发布的214号文进行规范。但是,在实践中,竞争性磋商较容易与竞争性谈判混淆。
从适用范围来说,依据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只有在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时,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或者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可供选择使用:(1)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2)事先不能计算出价格总额。其余仍应按照相关规范文件要求适用。综合来看,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在政府购买服务、PPP、技术复杂的专用设备等项目采购中将具有较高的可操作性和适用性。
从实际应用操作管理来说,两者在“明确采购需求”阶段,要求基本一致,但是在“竞争报价”阶段,竞争性磋商采用了类似公开招标的“综合评分法”,而竞争性谈判采取的是“最低价成交”。采取综合评分法更易实现合理报价和综合评价,并避免最低价成交可能导致的恶性竞争,将PPP项目的政府采购功能聚焦到“物有所值”的价值目标上来,以达到“质量、效率、价格”的多重统一,从这个意义上看,竞争性磋商更为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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