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园区综合开发实践中遇到的障碍


来自:守仁造价咨询     发表于:2016-09-16 23:10:00     浏览:453次

在现有的园区综合开发PPP实践中,有些合作协议对园区内土地出让收入、相关税收收入、非税收入的分成问题进行了明确约定。事

实上,此类约定不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以及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的规定精神,因此建议PPP项目协议中不要体现具体的分成约定。

为了提升社会资本的投资信心,可将合作协议中的相关表述作出适当调整:

取消有关收入分成的明确约定,表述为社会资本有权定期向园区方面申请支付上一期的可用性服务费、运营维护费以及相关咨询服务费,具体操作办法为:社会资本定期向园区方面提交付款申请,经政府审核后付款,付款申请金额最高不超过上一期园区内新产生的收入的地方留成部分的比例(K1)。

调整后,由原来明确的收入分成变成了社会资本主动的付款申请,并对社会资本的付款申请金额予以限制。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园区方面的违规风险,同时能兼顾社会资本对园区收入的比例要求。


2、抓紧解决园区综合开发PPP模式的法律与政策障碍

从国务院(国发〔2014〕60号文)、财政部(财金〔2014〕76号文)、发改委(发改投资〔2014〕2724号文)的相关文件规定来看,PPP合作模式主要适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如城市供水、供暖、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保障性安居工程、地下综合管廊、轨道交通、医疗和养老服务设施等具体项目。

财政部发布的30个PPP示范项目中,基本都是轨道建设、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产业园区综合开发项目作为合作内容广泛的综合类项目,并没有明确列入上述各项文件规定的项目适用领域。

目前,产业园区综合开发项目没有明确列入国务院、财政部、发改委文件规定的项目适用范围,尽管产业园区综合开发类似于委托运营的模式,可以参照发改委2724号文,允许政府就缺乏使用者付费的项目采取委托运营等市场化模式的规定。

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进行产业园区综合开发尚缺乏明确的法规、政策依据,且国务院43号文明确规定“地方政府要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坚决制止违法违规出让土地及融资行为”,这可能将导致产业园区综合开发项目被认定为并不符合国家关于PPP模式的指导精神。

总而言之,由于现行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制度的限制,园区综合开发PPP模式仍面临着一定的法律和政策障碍,急需通过国家层面的立法及地方试点项目的实操尝试加以探索和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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