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与资产证券化(十六)


来自:盛泰财富课堂     发表于:2016-10-28 11:32:09     浏览:358次

承接之前的内容,今天将继续为大家连载林华等专家撰写的《PPP与资产证券化》的精彩知识。今天将和大家继续分享实施PPP的关键点之三——理性的争议解决机制。



三、理性的争议解决机制

由于PPP项目涉及的参与方众多、利益关系复杂且项目期限较长,项目情况、外部环境变化较大,在项目运行过程中,总会出现各种各样的、在合同签订之初无法预见的争端,是否能妥善处理这些争端,是PPP项目能否顺利开展的关键。因此,在财政部《PPP项目合同指南》中,建议PPP项目合同中规定争议解决条款,就如何解决各方在合同签订后可能产生的纠纷进行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条款可使项目在不可预测的环境中获得一定的保护。在前文所述的刺桐大桥案例中,众多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该项目合同中没有制订合理的争议解决方案,使项目公司在争议出现时,面临缺乏权利救济手段的尴尬局面。

争议解决条款一般以仲裁或诉讼作为最终的争议解决方式,并且通常会在最终争议解决方式前设置其他的争议解决机制,以期在无须仲裁或者诉讼的情况下快速解决争议,或达成一个暂时具有约束力,但可在之后的仲裁或诉讼中重新审议的临时解决办法。

争议解决方式通常需要双方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灵活选择。如果项目需要各方的长期合作,应考虑对抗性更低、更利于维护各方关系的争议解决方式。在解决争议时,最基本的一条原则是通过市场的方式、政府和社会资本能得到平等对待的方式进行解决。

《PPP项目合同指南》中建议的争议解决方式包括:

(1)友好协商。为争取尽快解决争议,在多数PPP项目合同中,都会约定在发生争议后先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双方在尝试通过协商解决争议之前直接启动正式的法律程序。诉讼和仲裁是非常耗时且昂贵的,而且一旦开始往往很难停止。

(2)专家裁决。对于PPP项目中涉及的专业性或技术性纠纷,也可以通过专家裁决的方式解决。负责专家裁决的独立专家,可以由双方在PPP项目合同中予以委任,也可以在产生争议时共同指定。

专家裁决通常适用于对事实无异议、仅需要进行某些专业评估的情形,不适用于解决那些需要审查大量事实依据的纠纷,也不适用于解决纯粹的法律纠纷。

(3)仲裁。仲裁是一种以双方书面合意进入仲裁程序为前提(即合同双方必须书面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的替代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一般而言,仲裁相较于诉讼,具有的优点包括:程序更具灵活性、更具专业性、更具保密性,可能比诉讼程序更快捷、成本更低。

(4)诉讼。在上述手段不能使双方达成一致时,可以选择诉讼作为最终的争议解决方式。PPP项目合同产生的合同争议,应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争议,适用民事诉讼程序,而非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这一点不应因政府方是PPP项目合同的一方签约主体而有任何改变。

上海老港四期垃圾填埋场项目(简称“老港四期”)中的争议解决机制,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老港四期是我国首个垃圾处理特许经营项目,项目地址位于上海市南汇区老港镇东侧的东海滩涂边,占地面积336平方千米,距市中心约60千米。项目设计生产能力为日处理城市生活垃圾4 900吨。上海老港四期垃圾填埋场项目于2005年2月21日进入试运行,主体工程于12月12日正式投入运营。

上海市容环卫局(简称“环卫局”)和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简称“上海城投”)作为招商主体,通过国际招商,最终确定ONIX与中信泰富有限公司(简称“中信泰富”)组成的联合体与上海城投环境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城投环境”)组成合资公司,负责老港垃圾填埋场四期的投资、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项目特许经营期为20年,特许经营期满后项目公司资产无偿移交给政府。项目投资总额为5.1亿元,资本金占投资总额的1/3,即1.7亿元。项目公司中城投环境股权占40%,ONYX、中信泰富各占30%。

老港四期设立了3种争议解决机制。第一种是友好协商机制:由项目公司代表3名(各方股东各派1人),政府代表3名(环卫局2名、上海城投1名)组成协调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解决填埋场建设、调试、运营及维护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协调委员会的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第二种是专家裁决机制:专家小组由国内外、行业内最具影响力的专业人士组成,对友好协商机制解决不了的争议提供建议。第三种是仲裁。从项目的实际运营看,虽然在项目运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诸多争议,但都在协调委员会中得到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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