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来了,你了解吗?


来自:金牌法律管家     发表于:2017-03-23 08:56:52     浏览:464次


国企参与PPP的限制

当前,国有企业是PPP项目中社会资本方的重要参与力量,但是作为主导PPP项目的发改委和财政部在发布PPP政策时,对于国有企业 没有明确的界定,实践中对于国有企业作为社会资本方参与PPP限制”的理解也存在分歧,本文将基于此做如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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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关于国有企业作为社会资本方参与PPP项目的规定

2014年12月2日,国家发改委发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发改投资[2014]2724号),指南中明确规定签订项目合同的社会资本主体,应是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或其他投资、经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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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作为社会资本方参与PPP项目的规定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文件,该文件第二条规定:“ 本指南所称社会资本是指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境内外企业法人,但不包括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PPP 项目合同指南 (试行)》(财金〔2014〕156号),本指南所称社会资本方是指与政府方签署 PPP 项目合同的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本指南所称的社会资本是指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外国企 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但本级人民政府下属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及其控股的其他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除外)不得作为社会资本方参 与本级政府辖区内的 PPP 项目。

上述国家政策的规定存在两个问题需要理清;第一如何理解上述规定中的“国有企业”;第二 “本级人民政府下属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及其控股的其他国有企业”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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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社会资本方中“国有企业”的理解

根据财金〔2014〕113号文件要求,结合PPP项目参与主体众多、投资规模较大、合作期限较长,涉及风险复杂等特点,从实际参与项目的能力,以及提供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有效分担风险出发,立法的本意要求参与PPP 项目的社会资本方应是具有法人资格,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国有企业,而非所有的国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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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级人民政府下属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及其控股的其他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除外)不得作为社会资本方参与本级政府辖区内的 PPP 项目”的理解

此轮ppp模式发展的背景是2014年9月21日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该意见“明确政府和企业的责任,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同时推广使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相关责任。明确划清政府与企业界限,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因此此轮的PPP模式的推广与政企责任分开、政府债务的控制与缓解有密切的关系。

基于上述背景我们可以看出“本级人民政府下属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及其控股的其他国有企业”是指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和政府控股的其他国有企业。此处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是指尚未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未实现市场化运营、承担政府举债融资功能,其承担的政府债未得到有效处置的融资平台公司。而“其它国有企业”则是指本级政府辖区范围由政府出资设立或控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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