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PPP项目在国内不断推广,但目前没有统一的税收法律法规或文件对各种PPP项目运作方式中可能涉及的税务影响作出明确规定。随着“营改增”的推出,如今面临的问题更是变成了“营改增”会对PPP项目造成什么影响。
这里将尝试从项目公司组建、项目建设、营运、移交几个方面分析“营改增”对PPP项目的税务影响。
项目公司成立
通常项目公司普遍拥有多个股东,组织结构复杂,管理链条长。如果项目公司下再设立多个子公司或项目部,多层级的管理势必会加大税务管理成本及潜在的税务风险。比如项目公司内部非法人独立合算的分公司可能会被认定具有独立纳税义务,那么“营改增”后也就一定会增加管理成本。再比如,若项目公司为集中采购模式,购买大型机械设备或信息管理系统取得了大量的进项税额,而分、子公司作为开票方与纳税主体将出现大量销项税额,因此可能出现进销项不匹配的现象。因此成立项目公司时,应结合项目特点,尽量撤销规模较小的分支机构,压缩管理层级,促进组织机构扁平化。
项目建设及运营期
完成“营改增”后,项目公司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获得工程总包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金额巨大的增值税进项税留抵。这意味着项目公司在回收工程投资前几乎不用交增值税了。但是,这对于现在享有增值税税收优惠的行业(比如对垃圾处理、污泥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销售再生水收入免征增值税等)的意义不大。因为如果没有销项税,降导致购置资产产生的进项无法利用,那么巨大的进项税还是要在特许权期间摊销进当期成本。
此时,作为总承包方,如果采用EPC模式,“营改增”后,将属于混业经营,兼有不同税率,其中:设计服务适用6%税率;设备采购适用17%税率;建筑施工劳务适用11%税率。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因此营改增后,企业有可能存在从高交税的风险。因此,签订合同时应根据不同税率分开签订、分开核算。
此外,“营改增”后,流转税不再是恒定的比率,而是一个变动的成本,其高低既取决于销项,同时更多的取决于进项,也就是取决于企业所取得的成本费用相关的进项税额的高低。因此,如何更多、更快、更准确地获得进项税额成为整体税负管控的关键点。这时,施工单位需要做的就在于:完善供应商与分包商的信息档案,建立电子信息管理系统;建立营改增后的供应商选择标准与比价体系;梳理可抵扣项目及适用税率、制作可抵扣明细手册等。
再有,由于建设单位验工计价工程款的支付往往滞后,甚至有些时候拖欠时间还比较长。营改增后,由于在确认收入时,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因此无论工程款是否收到,均需先确认销项税额,并及时缴纳,这种现象必将导致企业经营性现金净流出增加,加大企业现金流压力。此时,如果由于资金紧张,不能及时支付分包商和供应商合同款,就不能及时取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专用发票,造成当期应纳税额增加,更将家具企业的资金压力。这时,企业需要注意的是收到销售款项或业主同意付款时再申请完工签证,这样才有可能避免预缴税。
项目移交
PPP项目通常是由项目公司投资建设项目土地附着物、建(构)筑物、设备等,但最终产权(所有权)归为政府所有,在特许经营期由市政府无偿交给项目公司使用,期满后再由项目公司无偿移交给市政府或市政府指定机构。在这种情况下,项目设施转让时可能会涉及相应转让评估价值及流转税、土地增值税等税务问题。由于PPP项目的实质是社会资本为政府提供融资,并通过政府或使用者付费实现融资的回收及报酬。那么额外产生的税负就只能通过向政府或者使用者收费来涵盖,也就将间接提高使用者的使用成本。
“营改增”不仅仅是由一个税种转换为另一个税种,它也将导致企业税负与净利润的增减变化,为了有效的掌握与运用“营改增”的正确应对方法,我们还需要加强思想意识,进行系统且详细的梳理和认识,建立一套完整的、统一的税务申报流程,以此来增强企业在PPP战场的战斗力。
北京崇建市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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