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PPP项目联合体,看完这篇就够啦!


来自:ppp研讨中心     发表于:2017-04-01 09:38:30     浏览:398次

在PPP项目的竞标中,投标人大多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以增强整体竞标实力和有效分担项目风险。联合体的组建(核心是联合体的伙伴选择)结果将直接影响联合体的竞标实力和项目的成败,是项目公司初始发起人运作PPP项目的关键步骤之一。因此,厘清联合体的相关知识非常有必要!


问题1:建筑企业作为投资人联合体成员能否不参股SPV公司?

答:不行。

在PPP项目实践中,无论是社会资本出于规避投资风险的角度,还是出于政府方便管理、增加税收的角度,投资人联合体基本都会选择成立SPV公司。对于施工单位而言,当其作为联合体成员参与招标时,主要目的是获得施工业务所产生的利润,并非作长期股权投资。因此,多数施工单位在参与联合体投标后,并不希望参股SPV公司,这是颇为实际的问题。

根据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如果在招标人通知投标人中标后,项目公司未组建或未签署正式的PPP特许经营协议之前的阶段,有投资人联合体成员推出,不愿意参与招投标后的后续活动,包括组建SPV公司,政府方有权拒绝与投资人签订投资协议,没收投标保证金,要求投资人联合体各成员承担赔偿招标失败损失的连带责任。

PPP模式的初衷之一是风险共担,而施工单位“只挑好的,不挑瘦的”行为,显然违背PPP的初衷,政府方在联合协议中很难答应。

问题二:监理单位可否进入投资人联合体?

答:不行。

目前,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监理单位不得参加投资人联合体招标!但是,在具体PPP项目操作中,监理单位一般不会被招标人允许成为联合体成员。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由此,需要分析在投资人联合体模式下,作为联合体成员的监理单位与同作为联合体成员的施工、材料供应单位之间是否存在隶属或其他利害关系,比如: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单位之间存在的可能直接影响监理单位工作公正性的非常明显的经济或其他利益关系,如参股、联营等关系!

投资人联合体是由以合同为纽带,各成员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形式,即联合体成员之间、无论内部员工、责任如何约定,对招标人而言,属于利益共同体、一致行动人。因此,是属于具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利害关系的范畴的,由此推导出监理单位不得作为联合体成员。

问题三:组件PPP项目联合体时,如何选择合作伙伴?

三目标:1、确保联合体在项目竞标中的竞标优势,增加竞标成功的概率。2、确保中标后所组建的项目公司在特许期内各阶段具有足够的运作能力,保障特许协议的顺利执行和实现预期收益。3、尽可能保障发起人的个人利益。

四原则:1、考虑潜在伙伴对联合体整体能力的贡献,潜在伙伴拥有自身核心竞争力且为联合体所需要。2、考虑合作伙伴的优势互补或战略协同性。3、有利于风险的合理分担和降低整体运营成本。4、考虑合作伙伴的诚信情况以及伙伴见企业文化等的相容性。

根据以上目标和原则,BOT/PPP项目联合体的伙伴选择流程框架可采用如图1所示的四阶段模型

问题4:如何组建PPP项目社会资本方联合体?

招投标法三十一条规定,社会资本方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 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协议一并提交招标人。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法律法规对联合体组建方式并无详细规定,基本要求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联合体成员可以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基于承担相应责任的约定,应要求联合体成员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联合体成员不少于两名,对于联合体成员的个数上限并无强制性规定;

  • 联合体成员之间必须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或联合协议;

  • 共同投标协议或联合协议必须载明联合体各方需承担的工作和责任(义务);

以一个投标人或供应商身份共同投标或采购。

问题5:社会资本方联合体的连带责任是法定连带责任,现有法规体系下无法规避?

无论是投标法还是政府采购法,均明确规定了联合体成员对招标人或采购人承担的连带责任,而且这种连带责任是法定连带责任而非约定连带责任,无法通过合同约定予以解除。

对于大部分需要设立项目公司的PPP项目中,由于项目公司才是PPP合同主体,也是承担PPP合同及其法律文件下义务的主体,社会资本作为项目公司的股东,并不存在法定连带责任,如果只在PPP项目协议中约定股东方的连带责任,则该连带责任为约定连带责任,与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约定出现抵触。实际操作中,可以要求社会资本方联合体成员也作为PPP项目协议的一方,既可以符合政府采购发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同时可以确定联合体成员的法定连带责任。

问题6:PPP项目联合体的资质是怎么认定的?

PPP联合体的资质,和施工招标不一样,不是以成员中资质低的认定联合体资质,而是以成员中所具备的资质进行综合认定作为联合体资质(联合体成员中有投资公司、承包商、运营商,一般不会认为投资公司不具有施工资质而认定整个联合体不具有施工资质,而会认定联合体的资质具备资金、施工、运营等综合资质),原因在于PPP项目比较复杂,一般要求团队具有施工、融资、技术、运营能力等综合能力,而不会要求个别成员同时具备这些能力。


来源:度川管理研究部整理

实战型高级研讨班2017年第25期教学安排表


    各位同学,您好!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实战型高级研讨班第25期定于2017年04月20日-23日在北京·清华园开课。请您合理安排时间,提前联络教务老师,按时上课。

课程安排

上课时间

课题

主讲老师

4月20日

9:00-12:00

《PPP项目实施的基本框架及操作要点》

李开孟

13:30-16:30

《PPP项目实施的基本框架及操作要点》

开孟

4月21日

9:00-12:00

《PPP模式最新政策解读和管理实务》

吴亚平

13:30-16:30


《特色小镇+PPP模式落地实例解析》

王放

17:00-19:00

班级交流聚餐(AA)

4月22日

9:00-12:00

《 PPP项目融资方法及案例深度剖析》


杨荣南


13:30-16:30

《 PPP项目融资方法及案例深度剖析》


杨荣南


4月23日

9:00-12:00

《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与融资难解析》


  


13:30-16:30

《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与融资难解析》


尹  昱



专家介绍

李开孟


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与评价中心主任、对外经济合作部副主任,研究员,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作为中国咨询专家及联合国亚太经社理事会、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选聘专家,曾参与多项国内外重大项目及政策、规划的研究制定工作。 

吴亚平


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研究所体制政策室主任,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和国家开发银行专家委员会专家,中国投资协会投资咨询专委会理事。主持《“一带一路”建设投融资机制创新研究》、《推广PPP模式创新政府投资方式》和《PPP模式的顶层制度和政策研究》等重大课题研究以及20多个政府投资项目和PPP项目的咨询论证工作。

杨荣南


国家发改委PPP专家,高级工程师,现任世界500强骨干企业副总经济师兼投资部长、多个PPP项目SPV董监事,国内知名PPP实战专家,多地PPP中心评审专家,专长于创新设计桥梁、高速公路、市政道路、地下管廊、海绵城市等基础设施投资项目投融资模式,创新策划运作了多个国务院、交通部等部委示范PPP项目,项目出表率100%,设计策划的基础设施联合体表外融资模式、原则性谈判技巧被业界普遍认可和推广。

尹 昱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PPP双库专家、银行总行级精品课程培训师。早在1995年即与国外银行一起参与日照BOT电厂的有限追索项目融资,全程参与的山东中华电力BOT项目获得《项目融资》1998年“年度最佳融资安排”。曾应邀在《欧洲货币》项目融资专题研讨会上做嘉宾演讲,20多年来参与的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PPP项目涉及金额上千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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