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的快与慢:金融机构参与模式“变形记”


来自:九募帝国     发表于:2017-04-18 09:57:25     浏览:354次

  随着国务院、财政部、发改委等部委一系列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政策的出台,各地纷纷公布PPP投资项目清单寻求社会资本参与。根据公开信息整理,各地推出的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的项目已达1500个,总投资额超过2.7万亿。项目涵盖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基础设施、能源、水利、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养老养生等多个领域。

  财政部副部长王保安此前表示,我国预计2020年城镇化率达到60%,由此带来的投资需求约为42万亿元,通过PPP模式的引入,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决城镇化建设所需的大量资金,提高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的运营效率,缓解政府债务压力。

  据不完全统计,截止目前各地已签约PPP项目约70个,总投资金额超过3,500亿。其中,北京地铁16号线的运营项目计划总投资495亿元人民币,引入社会资本京港地铁计划投资150亿元人民币,按PPP模式实行特许经营;江苏铁心桥—西善桥“两桥”地区城市更新改造暨中国(南京)软件谷南园建设发展投资项目是南京旧城成片更新改造的代表性项目,项目规划总面积21.4平方公里,项目总投资337亿元,计划8—10年完成开发建设;重庆一次性签订10个PPP项目,总投资超1000亿元,涉及高速公路、轨道交通、市郊铁路、市政公共设施、港口物流、土地整理等六个领域。

  PPP模式参与方通常包括政府、社会资本方、融资方、承包商和分包商、原料供应商、专业运营商、保险公司以及专业机构等,涉及多种法律合同关系。对于具备基础设施设计、建设、运营、维护的能力的社会资本,可以与政府签订框架合作协议,直接成立项目公司,或者通过发起有限合伙制基金后对项目公司进行股权投资,负责项目全生命周期的运作。但不管采用何种形式,均离不开金融机构各种形式的融资支持,金融机构的参与对项目的成败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2、金融机构的两类参与方式

  金融机构参与PPP项目,既可以作为社会资本直接投资PPP项目,也可以作为资金提供方参与项目。在作为社会资本直接参与模式下,金融机构可以联合具有基础设施设计、建设、运营维护等能力的社会资本,与政府签订三方合作协议,在协议约定的范围内参与PPP项目的投资运作。而作为资金的提供方,金融机构可以为主要负责经营的社会资本方或者项目公司提供融资,间接参与PPP项目。融资方式可以采取项目贷款、信托贷款、明股实债、有限合伙基金、项目收益债和资产证券化等形式。

从投资的视角看待PPP,由于财政部规定地方政府每一年度全部PPP项目支出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不超过10%,所以抢占未来支出预算已然处于倒计时状态,第一波“占坑PPP”可能也就剩下2017年和2018年两年时间窗口。当然前提是认为基建类长久期项目(这类项目对于金融机构的资金需求最大)可以穿越经济周期,成为大资金量机构的投资压舱石。


如果说2015年国内PPP市场是“雷声大雨点小”,那么2016年则是“遍地开花”。整个市场中的真PPP项目在不断增多,各路资本的参与模式也不断趋于成熟。不过总体而言,2016年的PPP市场因快速扩张而略显无序。所以从2016年底开始,财政部对地方政府违规举债和违规担保行为的约束力度不断加强,未来PPP盲目签约的现象必将得到遏制,规范化运作的PPP项目将呈现总量趋稳、专业深化的态势。


然而本质上金融机构没有能力也没有意愿承担PPP项目运营风险的现状短时间难以改变,金融机构自身风控体系和PPP项目要义——地方政府有限责任的磨合仍在进行中。


具备风险共担精神的“资本方”的培育与崛起,是大体量“资金方”敢于大踏步开进PPP领域的必要条件。


无论是产业方变形为产业资本、还是金融机构深入基建细分行业,资本方空白的填补都需假以时日。2017年的PPP市场进入深水区,稳中求进、步步深入,更考验参与各方的风控专业性与对产业的理解力。


一、保险资金参与PPP市场现状及路径探讨

自PPP概念在国内兴起之初,保险资金的期限、价格和规模特征普遍被认为与PPP项目最匹配。然而事实上,动辄10年、20年的投资周期是远超国内保险机构的一般久期承受范围的,PPP项目风险共担的理念也与保险资金极度厌恶风险的特征相斥,保险资金投资PPP很长时间停留在理论阶段。


但随着资产荒状况延续,保险机构对PPP的投资热情在2016年快速升温,更多可行的交易模式也在逐步探索中。


一方面,少数先行先试的保险机构已成功落地项目(见下表),另一方面,保监会也在放宽投资范围、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险资的入场成为2016年PPP市场的一大亮点。


2016年8月1日,保监会修订的《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该《办法》对于保险资金参与PPP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具体来看,《办法》主要实现了两大突破:一是拓宽了投资范围,在行业投向上从“限定特定行业”改为“采用负面清单”;二是新增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投资模式。虽然《办法》中并没有明确的操作指引,但各家保险机构可以根据自身的偏好来选取匹配的项目,并与监管部门保持沟通,加快审批节奏。


2016年保险资金参与PPP项目状况

来源:智信资产管理研究院根据公开资料整理

二、银行参与PPP项目的难点及转型方向

三、信托公司的投资困境和创新方案

自2015年5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42号文)后,信托公司可以说是所有金融机构中反应最为迅速的。一方面,信托公司基于传统“政信合作”业务,与地方政府存在合作基础,在项目端具备一定优势;另一方面,“私募投行”的角色定位迫使信托公司以投行的角色、依托保险和银行的资金,大力开展PPP项目投资。


不过,信托公司这两年在PPP领域(尤其是真PPP)的探索并不是十分顺利。


在信托业务层面看,由于募集资金成本较高,所以信托公司通过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参与PPP项目并不现实。只能以自有资金参与(PPP的SPV公司股本金部分),这就意味着信托公司必须要扎根具体项目中去,对自己的资产负债表负责。与其他金融机构一样,面对项目的运营管理,信托公司深感无力。但信托公司的灵活性使其在深入产业时的转型动力与变通效率更高。


以项目获取为例,在PPP领域有近两年探索的中航信托就已另辟蹊径。


市场上多数资金方参与PPP领域主要瞄准增量项目,但由于增量项目落地周期较长,不确定因素较多,所以实际操作难度较大。中航信托则着眼于地方政府急于寻找运营方的存量项目


这一路径的优势在于,首先,政府存量项目已建设完成,规避了项目建设期的完工风险。在项目投标周期方面,时间更加可控,存量项目从开始到落地平均只需要4个月左右,有利于提升信托公司的投资效率。


其次,这类项目普遍有经营性现金流,资本回报主要通过使用者付费或使用者付费+政府差额补足的方式实现。投资更多是基于项目本身,不需要过多依赖政府增信,这一思路有利于促进信托公司可持续发展。同时,具有稳定现金流的项目也更适合未来开展资产证券化。


再次,这类项目只强调基础设施经营权的确认,不需要涉及项目所有权的权属转移,通过“转让—运营—移交”方式介入,项目的可得性较高。在税收层面,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将“政府的特许经营项目收入”纳入“非税收性收入”,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最重要的是,通过接手存量项目,和地方政府建立信任和合作关系(合作的施工运营方也是后续优质项目的重要来源),继而带动增量项目的推进,实现“以存量带增量”的良性循环。


四、趋势:金融机构需在自身风控体系和政府的有限责任之间找到平衡点

附:PPP投资的退出路径逐渐明确,PPP+ABS快速推进

2016年12月26日,国家发改委与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推进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相关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指出,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被要求于2017年2月17日前,推荐1-3个首批拟进行资产证券化融资的传统基础设施领域PPP项目(需同时符合文件提出的4个条件),正式行文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年2月17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发布 《关于推进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通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同时发布《关于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产品实施专人专岗备案的通知》,将业务从鼓励推动落实到实际运作中。


根据国家发改委披露,截至2月22日,各地区共上报项目41单,其中污水垃圾处理项目21单,公路交通项目11单,城市供热、园区基础设施、地下综合管廊、公共停车场等项目7单,能源项目2单。


2017年2月23日,证券业协会召开固定收益委员会会员大会,再次鼓励资产证券化业务,尤其是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给予“即报即审,绝对优先”的政策条件,为PPP资产证券化开通了“绿色通道”。


2017年3月10日,全国首批PPP资产证券化项目完成簿记发行(见下表),PPP项目资产证券化正式落地。


2016年保险资金参与PPP项目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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