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刚刚过去的“十二五”期间,我国经济发展步入新常态,“三期叠加”的阵痛持续加深,多重困难和挑战相互交织,改革转型任务繁重。2016年是“十三五”开局之年,开年以来,各级政府陆续推出的规划建议为今后5年各领域发展指明方向。其中,工程建设行业,关乎国计民生,尤其受到重视。各级政府工作报告屡次提到,工程建设行业未来发展集中聚焦在“一带一路”的深化建设、城镇化所推动的市政基础建设、区域建设的交通一体化等方面。
与此同时,为了缓解地方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资金紧张压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作为一种解决地方政府城市化建设资金需求的创新手段被提出,并在中央各部委的力推下,迅速达到前所未有的热度,为工程建设行业带来了崭新的机遇。
社会资本与地方政府相关的债务主要分为三类:政府债务、PPP举债机制和或有债务。
其中,PPP即英文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的缩写,Public指公共部门,Private指私营部门,Partnership指伙伴关系。在欧美城市,ppp广泛运用于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建设,在交通、环保、教育、医疗等诸多领域发挥着作用。对社会资本来说,PPP是一种商业模式,对政府而言则是一种市场机制,难点在于在满足各方利益诉求的基础上,设计出对社会资本具有吸引力的
截至今年4月底,全国入库的PPP项目达到8042个,总投资达9.3万亿元,PPP项目覆盖也由5个行业扩大到13个行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PPP模式也面临着融资难、缺少退出机制等难题待解决。
PPP模式的广义和狭义之分
PPP模式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PPP为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为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而建立的各种合作关系,又可以分为外包、特许经营和私有化三大类。
外包类由政府投资,私人部门承包整个项目中的一项或几项职能,并通过政府付费实现收益;特许经营类需要私人参与部分或全部投资,并通过一定的合作机制与公共部门分担项目风险、共享项目收益;私有化类需要私人部门负责项目的全部投资,在政府的监管下,通过向用户收费收回投资实现利润。其中外包类和特许经营类较常用,BOT模式就属于特许经营类。
狭义的PPP是指政府与私人部门组成特殊目的机构(SPV),其原理与BOT有相似之处,但更加强调公私部门的全程合作。
与广义PPP相比,狭义PPP模式下的政府和企业合作更加紧密和深入,信息更加对称。政府和社会资本组成的项目公司,针对特定项目,与政府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并由项目公司负责项目设计、融资、建设、运营。等到特许经营期满后,项目公司终结并将项目移交给政府。
狭义的PPP模式最早在英国诞生,应用领域十分广泛,既包括公路、铁路等经济基础设施项目,也包括医院、学校等社会基础设施项目。
我国广义PPP模式最早可追溯到1980年代,狭义PPP模式诞生于2004年,但直到近几年其应用范围才越来越广。
为了获得商业机会、对销售其产品更为有利,有些项目的设备或服务提供商也会同意提供借款;融资租赁出租人与设备提供商在这一点上类似,即为了对出租其产品更有利而愿意提供更有竞争力的融资条件;
同时,基础设施在融资租赁领域的地位不可小觑。那么融资租赁公司PPP大潮中应当扮演怎样的角色,才能更好地参与到公共服务领域,抢占基础设施PPP模式的商机?
PPP的概念在上世纪90年代由英国最先提出。中国从上世纪90年代末开始在公路、水务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中采用这一模式。
PPP模式指授权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建设经营或经营特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活动。PPP有很多种模式,但总的来说就是公私双方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让社会资本真正地参与到公共服务领域,政府通过给予私营公司长期的特许经营权和收益权来换取基础设施加快建设及有效运营。
从基础设施的产业链来看,这个过程包括项目的确认分析、项目招标、融资、项目建设、项目运营以及最终的退出过程。传统的融资租赁进入基础设施的方式仅限于融资环节,租赁公司购买设备然后租给政府,租期满后,政府再以约定价格购买设备。可见,租赁公司并没有切实加入到基础设施的建设中,实际上仍是政府在运作整个基础设施的运营管理过程,而融资租赁公司仅涉及资金的盘活过程。
而PPP模式是从产业链金融的角度出发,在产业链的不同环节实现政府与社会资本的风险共担、收益共享。针对社会资本不同的参与度,PPP具体分为很多种。社会资本的参与度越大,收益就越大,其所要承担的风险也就越大,对社会资本自身的要求也就越高。政府在这个过程中降低了自身的风险,同时也调动了社会资本参与的积极性。
这也为融资租赁公司进行基础设施租赁业务提供了一条新思路。在传统的基础设施项目中,融资租赁公司往往在“融资”环节发挥作用。借助PPP模式,租赁公司可以参与到更多的环节中,从融资环节延伸到建造、运营、维护等环节。
一般来说,各融资租赁公司主要以以下三种方式参与基础设施建设:直接融资租赁,可以大幅度缓解基础建设的资金压力;设备融资租赁,可以解决购置成本较高的大型设备的融资难题;售后回租方式,即购买“有可预见的稳定收益的基础设施资产”并回租,这样可以盘活存量资产,改善相关企业的财务状况。
采用融资租赁方式来提供公共服务的模式在我国仍处于探索阶段,个别省份的尝试到目前为止并没有出现大问题。融资租赁在PPP项目中有较大的发展空间,专家认为未来会有更多的省份采用融资租赁形式建造基础设施、提供公共服务。
BOLT(Built-Own-Lease-Transfer)是PPP模式中的一种,在这种模式中,租赁公司负责融资、建造,然后将设施租给政府部门,由政府部门负责运营与维护,在租赁期内社会资本与政府部门共同承担风险,租期结束,政府以名义价格购回设施。如印度建筑企业排名前五的IL&FS(InfrastructureLeasing&FinancialServices)就借助上述模式,很好地实现了基础设施建设业务与金融服务业务的融合,实现了基础设施建设与资本市场的对接,这种参与PPP的独特模式在2005年获得了印度创新奖。
此外,PPP模式强调政企风险共担,相比于传统模式来说,社会资本承担更大的风险,这也意味着社会资本有机会获得更大的收益。PPP模式发展到极致便是英国政府最早提出的PFI(PrivateFinanceInitiative)。PFI是指由获得特许权的私营部门进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与运营,并在特许期(通常为30年左右)结束时将所经营的项目归还政府,即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前30年的所有环节,被赋予了更大的权利参与到公共服务项目之中。当然,公私合作的发展还有很漫长的路要走,需要更完善的监管法律体系,更成熟的市场以及能力综合的社会资本的参与。
在一段时间内,政府采用融资租赁形式建造基础设施来提供公共服务,弥补了财政资金不足的短板。去年国务院发布43号文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后,此类项目基本处于停滞状态,融资租赁行业一直在寻找新的突破口。该如何合理合法地采用融资租赁形式运行PPP项目呢?
由于43号文规定“政府不得承担投资者的偿债责任”,也就是说,政府不能直接为私人部门借款提供担保。
业内专家分析说,43号文其实为PPP项目留了一些余地,即政府虽然不能直接为私人部门提供担保,但可以通过成立特殊目的公司(SPV)向银行贷款或进行其他融资活动。因此,政府采用融资租赁模式时,应该先成立一家SPV公司,这种SPV公司并不暴露在市场风险下。在PPP项目开始之前,SPV公司先与私人部门(例如融资租赁公司)签订相关合同,此时,SPV公司相当于承租人,私人部门相当于出租人。
根据PPP模式的捆绑特征,可以将项目分成建造和使用两个阶段。签订合同之后,就进入了建造阶段,由私人部门去建造基础设施。在基础设施的使用阶段,SPV公司提供支持性的服务,并且还负责维护基础设施,而公共部门则给予SPV公司适当的补贴,并定期向私人部门支付统一的融资租赁租金。当合同规定的租赁期满后,基础设施归政府部门所有。
方案操作流程
1.政府平台机构与集团公司签署合作协议共同设立SPV公司,政府平台机构可以资产方式出资,集团公司可以现金形式出资。
2.租赁公司与SPV公司签订设备买卖合同(政府平台机构的出资部分)、融资租赁合同;
3.政府平台机构向租赁公司支付服务费;
4.公司租赁向银行申请保理贷款;
5.银行向租赁公司发放贷款;
6.租赁公司向SPV公司支付设备购买价款;
7.SPV公司到期归还租赁公司本金以及利息;
8.租赁公司到期归还A银行本金以及利息。
业内人士同时表示,融资租赁结合PPP的业务项目还是存在一定问题的。
首先,虽然理论上融资租赁将基础设施的建造风险转移给了私人部门,但实际上将风险转移给私人部门并不容易实现。一旦私人部门失败了,政府会承担最后的项目失败风险。在建造阶段,如果私人部门失败了,那么政府就必须出面处理无法偿还的银行贷款,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政府的债务。
其次,融资租赁可能导致国民收入与生产核算账户出现问题。一般来讲,当一项资产与所有权有关的大部分风险和收益都归某一方时,该方会将这项资产记在资产负债表的“资产”项。所以在普通的融资租赁中,只有承租方会将所租赁的设备记入“资产”项。然而,PPP项目下的融资租赁具有其特殊性,由于私人部门和公共部门独立衡量其是否暴露在了PPP项目的风险和收益之下,那么有可能都将基础设施记入其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方,或都不记入。这种行为对公共部门或私人部门任意一方来讲,不会造成什么后果,但对测量整个经济的国民收入与生产核算账户来讲,就会产生巨大影响,所以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需要通过协商来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
2014年7月,成都金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为新津有轨电车示范线项目轨道及设备,引入省外金融机构融资2.8亿元;同年11月,皖江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开展了2.5亿元道路管网融资租赁业务。
2016年5月底,青岛地铁集团就青岛市“十三五”期间重点建设的轨道交通项目与国家开发银行等19家机构正式签署《金融合作协议》,成功获得意向授信逾3000亿元,实际提用并投入地铁项目建设约169亿元。
青岛地铁在1号线和13号线二期项目上,创新地引入基金理念,形成了具有青岛特色的地铁PPP项目模式。模式有效地满足了社会资本诉求,同时将五年内需筹集的财政资金平滑至二十五年投入,大大降低了政府支出,同时确保了轨交建设的可持续性。
目前,这两个项目现已作为青岛首批通过论证的PPP项目,正式启动了项目采购工作,其中1号线预计引入社会资本约98亿元,13号线二期预计引入社会资本约45亿元。1号线与13号线二期的成功不仅局限于两条地铁线路本身,它们为青岛后续地铁线路及其他重大项目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可复制样板。
PPP模式作为缓解地方债务风险与拉动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手段,在多个层面被寄予厚望。近年来出台的多项文件暗示未来PPP模式将会得到政府的大力推广,PPP模式或将是未来城镇化建设的主流融资渠道之一。
业内人士认为,PPP模式下的融资租赁是一个多赢选择,政府部门得到了基础设施的所有权;私人部门获得了足以弥补成本并取得合理利润的租金;银行获得了贷款利息收入;公众可以尽快享受到高质量的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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