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股权融资与履约外包实务深度解析


来自:91云财富     发表于:2017-04-19 22:37:34     浏览:386次

投资人一般可以区分两种,一种是战略投资人另一种是财务投资人。所谓战略投资人是指投资人与被投资人之间有业务上的关系,战略投资人投资被投资人,除了可以获取被投资人的利润外,同时还可以获得一些业务上的好处,因此战略投资人在进行投资评估的时后,通常不会只考虑被投资人公司是否获利,同时还会考虑整体业务的布局。

财务投资人是相对于战略投资人的一种投资人类型,具体是指财务投资人对于被投资人只能提供资金上的协助,因此财务投资人的回报只能通过被投资人公司的股权增值以及分红获得。财务投资人的优点在于只要被投资人获利,基本上不会干涉被投资人经营,缺点在于财务投资人比较偏重被投资人的短期获利,被投资人长期的发展财务投资人通常较不重视。

上述对于投资人的分类方式,对于PPP项目的投资人同样适用。PPP项目中的财务投资人,所采取的投资方式,常见的为PPP基金以股权融资的方式投资项目公司,而由于PPP基金是明股实债的形式,因此PPP基金中的优先级最为关心的是否可以安全的取回固定收益。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战略投资人与财务投资人共同成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完全由财务管理人投资,而战略投资人以名义股东的身份,代持财务合伙人对项目公司的部分股权,是一种变相脱法的行为,实施机构应与注意。

基于上述对于投资人的分类方式,下面将以战略投资人为核心,讨论股权融资以及履约外包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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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融资

1、股权结构的四个面向

设计股权结构一般可以从以下几个面向讨论,分别是:第一、投资三阶段,第二、控股四类型、第三、股东四权利、第四、股权五比例。



项目公司中有的投资人控股,有的投资人参股。二者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一般可以分为三个方面讨论:第一、利益如何分享?其中包括投资回报、发包价差以及外包利润;第二、责任如何分担?其中包括谁负责债权融资;第三、风险如何承担?其中包括谁承担投资风险。


三、股东四权利


股东四权利指得是所有权、经营权、派任权、分红权。所有权指得是谁对公司控股,经营权指得是谁可以控制公司,派任权指得是谁可以派任公司高管,分红权指得是股东可以对项目公司主张分红。这四项权利是股东最核心的权利,是设计股权结构的时后,需要考虑斟酌的。


四、股权五比例


股权五比例分别是出资比例、股权比例、席位比例、表决比例、分红比例。如果股东之间没有特别约定,原则上各项比例等于出资比例,如果股东之间有特别约定,从其约定。

2、控股的四个类型

一、控股+参股

项目公司的控股与参股投资人,同时也是项目公司的外包商,则两者之间可以通过约定,形成明股实债的关系,也就是参股投资人对项目公司的出资金额,可以视为是控股投资人以实股明债的方式,向参股融资人借款。因此控股投资人是实质意义的投资人,而参股投资人则是实质意义的外包商。

在风险分配上,控股投资人应承担投资风险,参股投资人无需承担投资风险。

参股投资人一般要求,参股投资人外包工作结束后可以退出项目,一般以股权转让的方式退出,股权转让金额约定为投资本金加上贷款利息。

二、共同控股


项目公司中有两位投资人,股权比例各为50%,同时两位投资人也是项目公司的外包商,在此关系下双方通常约定利益共享、责任与风险共担。也就是投资回报、发包差价与发包利润双方共享,债权融资责任与投资风险双方共担。

共同控股关系图

三、前期控股+后期控股


项目公司中的两位投资人一个是承包商一个是运营商,则两位可能通过约定:建设期的利益、责任及风险由承包商负担;运营期的利益、责任及风险由运营商负担。

承包商与运营商合作关系图

四、一人公司


是指项目公司由一位投资人全资控股,因此项目的利益、责任与风险都由投资人一人承担,实践中常见承包商担任一人项目公司的唯一股东。这种类型也就是同一批人同时运作项目公司与承包商。根据《公司法》第64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一人公司的财产要与股东区分清楚,股东才不会负担连带责任。

3、战略投资人内部收益率

战略投资人投资项目除了考虑项目的回报外,同时还须考虑外包的工作利润因此战略投资人投资决策时,遇到投资回报高外包工作利润高的项目,该项目可以投资;如果项目的投资回报低,外包工作的利润也低时,该项目不宜投资。但问题是如果项目的投资回报高,外包工作的利润低,或是项目的投资回报低,外包工作的利润高,则战略投资人该如何进行投资决策,是需要进一步讨论的问题。

4、项目公司章程

依据《公司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是有关项目公司章程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果漏未记载将导致章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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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外包与建设工程合同

1、外包交易基本原则

(1)合同相对性原则

所谓合同相对性原则就是合同与合同之间是各自独立的,因此合同拘束力只存在合同相对人之间,不能对合约外的第三人主张。所以在PPP交易结构中,PPP交易群与履约外包交易群是各自独立的,实施机构和项目公司签订PPP协议,再由项目公司与外包商签订外包合同,实施机构与外包商之间不签订任何的协议,因此不产生任何的合约关系。这里的外包商包括:承包商、运营商、材料供应商、设备供应商等。

(2)第三人代为履行原则


在PPP的项目中,项目公司与外包商签订外包合约的目的,就是要外包商代替项目公司完成在PPP协议中的相关义务,因此外包商对实施机构履约的法律性质,应属于第三人代为履行合约的性质。所以在外包合约中一般会约定,PPP协议的相关内容属于外包合约的一部分,或是外包商已经知悉PPP合约的内容。


(3)背靠背原则


背靠背原则,可以从两个方面讨论:第一、PPP协议中的某些特定条件,外包合约也比照相同条件约定;第二、项目公司对外包商履行某项权利义务,以实施机构对项目公司履行相关权利义务为前提。


(4)联动性原则


联动性原则,是指通过约定,让两个原本独立的合约彼此之间在效力上产生联动的效力。例如合约中约定,外包合同生效的条件,以PPP合同成立生效为前提,如PPP合同提前终止,外包合同则一并提前终止。

2、建设工程合同备案

(1) 没有成立项目公司

如果PPP项目没有成立项目公司,由社会资本方与实施机构直接签订PPP协议,此时PPP协议应认为已经包括了建设工程合同,应准予用PPP协议办理建设工程合同的备案手续。

(2)成立项目公司

如果PPP项目成立了项目公司,项目公司与承包商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后,由合同的备案机关审查是否符合前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9条的规定,如果符合,则准予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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