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已建成的地下管廊主要由政府或者政府投融资平台作为出资方建设而成,采取EPC或者BT模式较多。地下管廊作为准公共品,预计未来所有管廊项目将以PPP模式为主。
哪些地方适合综合管廊建设:
? 选择在高密度建设地区;
? 选择在道路运输繁忙、交通量大的地区;
? 选择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需求高的地区;
例如:有轨道交通、高压电缆隧道通过的地区,应考虑一并建设地下综合管廊。
? 新区优先建设、老区结合项目改造建设。
? 有利于城市地下空间的合理规划利用,使之更加集约化,可以根据城市发展规划为地下市政管线的远期扩容提前预留空间。
? 地下综合管廊建成后,可以避免传统直埋方式下因管线扩容、维修等反复开挖道路的额外施工浪费,减少环境污染;同时,综合管廊避免了管线直接与土壤和地下水接触,延长了管线使用的寿命,降低成本。从长期看,经济效益明显。
地下综合管廊发展面临的难题:
地下综合管廊产生的效益虽然很高,在我国发展也有二十多年的历史,但是并没有大规模的建设,主要有以下两方面原因:
? 资金成本巨大
建设地下综合管廊与传统的管线铺设方式相比,地下综合管廊的前期一次性建设费用比传统直埋形式的建设成本高出近一倍,后期的运营管理费用也高,且收益模式不明确。
? 缺乏法律监管
长期以来,我国市政管线已形成了独立建设、独立管理的格局,这种模式与传统的直埋方式相适应,但对地下综合管廊则要求管线能够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我国对管线单位开挖道路暂未有严格的法律限制,且对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和管理的法律法规也不健全,对于产权归属、成本分摊、费用收取等于管廊运营直接相关的重要问题都没有规定,并无强制规定要求管线单位必须采用公共管廊埋线,这也造成了管线单位“各自为政”自行铺设的局面。
? 2015年8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指导意见》”),部署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指导意见》从统筹规划、有序建设、严格管理和支持政策等四方面提出了十项具体措施,包括编制专项规划、完善标准规范、划定建设区域、明确实施主体、确保质量安全、明确入廊要求、实行有偿使用、提高管理水平、加大政府投入、完善融资支持等,目标是到2020年建成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地下综合管廊并投入运营。
? 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造价高、投资规模大。中央财政将发中央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积极引导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今年,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确定了10个试点城市,中央财政投入34亿元,计划三年内投入102亿元以上引导地方建设试点,拉动社会资本投资约176亿元,地方政府投资70亿元。
? 国家发展改革委支持符合条件的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和项目收益票据,专项用于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为加大债券融资支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力度,2015年上半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发行指引》,从审核程序、审核政策、债券期限、配套政策、 增信方式及品种创新等方面,为各类企业发行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提供政策支持。
? 为落实资金投入,调动社会资本积极性,住建部城市建设司除了以上支持政策,还鼓励银行业为地下综合管廊项目提供长期信贷支持,积极开展特许经营权、收费权和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等担保创新类贷款业务,加大对地下综合管廊项目的支持力度。
? 《指导意见》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业要积极配合政府做好管线入廊工作,并且为不入廊者设置审批屏障,这便极大地保障了地下综合管廊建成后的有效性。
?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已经公布了2015年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城市名单,包括包头、沈阳、哈尔滨、苏州、厦门、十堰、长沙、海口、六盘水、白银等十个城市。根据《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4】839号),中央财政对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城市给予专项资金补助,一定三年,具体补助数额按城市规模分档确定,直辖市每年5亿元,省会城市每年4亿元,其他城市每年3亿元,对采用PPP模式达到一定比例的,将按上述补助基数奖励10%。
地下综合管廊PPP建设的定位:
自2014年以来,国家力推PPP模式,陆续出台了包括《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一些列的法规及政策。在PPP模式下,政府部门通过市场竞争机制引入社会资本,有利于解决政府的资金紧缺;同时,政府负责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和质量监督,使得政府能够通过有限的财政资金提供更多、更优质的公共服务。
地下综合管廊属于市政基础设施。从PPP的角度看,如果要确保投资人的合理回报,需要考虑建设成本、运营成本与管廊收入的平衡。从地下综合管廊的项目特点及现金流量分析,由于城市综合管网建设前期需要大量资金的投入,而向用户一一水、电、煤气等运营企业收取的租用费用不宜过高(否则运营企业没有动力进入综合管网),因此使用者(管线单位)付费不足以覆盖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成本,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属于使用者付费及政府提供可行性缺口补贴的准经营性项目。
? 自有资金投入;
? 中央财政补贴;
? 地方财政补贴;
? 政府股本金注入(如与政府合资组建项目公司);
? 银行贷款(允许特许经营权、收费权和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等担保创新类贷款业务);
? 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和项目收益票据,专项用于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
? 拟入管廊企业的资金前期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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