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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区工业集中园污水处理厂PPP项目特许经营协议文本说明
本协议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XXXXXX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XXXXXX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建城[2002]272号)和《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
本协议主要用于采用PPP形式建设XXXX市XX区工业集中园污水处理厂项目。
本协议作为XXXX市XX区工业集中园污水处理厂实施污水处理特许经营过程中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的文件。
本协议的所有附件应由项目执行机构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行业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实施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维护污水处理企业的合法权益,由甲、乙双方签署《XXXX市XX区工业集中园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协议各方分别为:
XXXX市XX区XX有限公司(下称“甲方”),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与
(下称“乙方”),注册地点: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 。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本协议于 年 月 日在中国XXXXXX省XXXX市XX区人民政府签署。
特别说明:
(1)本协议由甲、乙双方共同签署,乙方确认并承受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2)甲方获得XX区人民政府授权签署本协议。
鉴于:
(1)XX区人民政府决定以PPP特许经营方式实施XX区工业集中园污水处理厂项目;
(2)XX区政府决定以PPP模式引进私营企业参与XX区工业集中园污水处理厂项目的融资投资建设、运营与维护管理等。
(3)XX区人民政府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对XX区工业集中园污水处理厂PPP项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采用合同谈判方式确定中标人,并由中标人独立承担实施XX区工业集中园污水处理厂PPP项目融资投资、建设、运营及维护管理等。
双方在此达成如下条款:
第二章术语定义
第1条 术语定义
1.1 术语定义
在本协议中,下述术语具有下列含义:(以术语的拼音字母排序)
“项目”或“污水处理项目” | 指XX区工业集中园污水处理厂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特许经营项目,一期设计处理能力为每日10000立方米、近期设计处理能力达到每日3万立方米,地址为XX区工业集中园万寿桥村境内。 具体到本协议是指甲方授权乙方以PPP的方式融资投资、建设、运营XX区工业集中园污水处理厂项目,并在特许经营期满后和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无偿向甲方或其指定的机构/或和部门单位无偿完好地移交项目设施,乙方有权依据本协议的有关约定获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用。 |
“中标人”“乙方” | 本协议的“中标人”“乙方”即“ ” |
“本协议” | 指甲方与乙方之间签订的本特许经营协议,包括本特许经营协议的所有附件以及日后可能签订的任何本特许经营协议之补充修改协议和附件,上述每一文件均被视为并入本协议。 |
“出水采样点” | 指为检测出水质量对出水进行采样之处。具体位置详见施工图纸。 |
“法律变更” | 指: 1.在本协议签署之后,中国任何政府部门颁布、修改、废除或重新解释的任何适用法律;或者 2.XX区人民政府以上的任何立法、行政机关在本协议签署日之后修改任何批准的重要条件或增加任何重要的额外条件。 并且,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导致: a.适用于乙方或由乙方承担的税收、税收优惠或关税发生任何变化;或 b.对项目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的要求发生的任何变化。 |
“工作日” | 指中国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公历日。 |
“化学品” | 指工程技术方案中所述的用于污水处理的化学品。 |
“基本水量” | 指本协议第13.3条款所述之基本水量。 |
“谨慎运行惯例” | 指在中国的大部分污水处理厂运营者为建设运营类似于本项目的项目所采用或接受的惯例、方法和做法以及采用的国际惯例和方法。 |
“进水采样点” | 指为检测进水质量对进水进行采样之处。具体位置详见施工图纸。 |
“接收点” | 指本项目接收污水进水的具体地点。具体位置详见施工图纸。 |
“交付点” | 指污水经过本项目处理后的交付点。具体位置详见施工图纸。 |
“开工日期” | 指按以下方式确定的日期: 本协议生效且甲方将污水厂用地移交给乙方30天内。 |
“商业试运营日” | 指本协议第7.2.4条款所确定之日期。 |
“开始商业运营日” | 指本协议第7.3.3.2条款所确定之日期。 |
“批准” | 指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乙方为项目进行融资、建设、拥有、运营、维护和/或移交而需从政府部门获得的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或批准。 |
“生效日期” | 本协议20.5条款中约定的协议生效日期。 |
“适用法律” | 指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部门颁布的所有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以及所有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 |
“商业运营期”或“运营期” | 指自开始商业运营日起至特许经营期最后一日止的期间。 |
“特许经营期” | 具有第2.2条规定的含义。 |
“维护保函” | 指按照本协议第8.5条款向甲方提供的保函。 |
“违约” | 指本协议签约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这种违约不能归咎于另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作为或不作为或不可抗力等。 |
“违约利率” | 指违约当时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同期银行基准贷款利率。 |
“不可抗力” | 指具有第15.1条款所规定的含义。 |
“补偿事件” | 指乙方依据第22.1按本协议有权获得补偿的任一事件。 |
“污水” | 指经污水管道收集输送至污水处理项目接收点未经本项目处理的污水。 |
“污水处理项目用地“ | 指将用于修建污水处理项目的场地。 |
“污水处理服务费” | 指甲方根据本协议就污水处理项目应向乙方承担污水处理服务支付的费用。 |
“污水处理单价” | 指处理每立方米污水的价格, |
“运营年” | 指运营期内任一公历年度期间,第一个运营年应自正式开始商业日起算至次年与该正式商业运营日相同日历日的前一日结束,以后每个运营公历年度依此类推。最后一个运营年的结束应在特许经营期满的最后一日结束。 |
“运营日” | 指运营期内每日从00:00时开始至同日24:00时结束的二十四小时期间。 |
“移交日” | 指特许经营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或经双方书面同意的移交项目设施的其它日期。 |
其它 | / |
1.2 其它
在本协议中:
(a) “元”指“人民币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
(b) 除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一方”或“各方”应为本协议的一方或各方;本协议、或融资文件的各方均包括其它各自的继任者和获准的受让人;
(c) 所指的日、星期、月、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星期、月、和年,星期六、星期日、法定节假日和其它休息日均应计入;若规定支付任何款项之日不是工作日,则应在该等日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
(d) 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包括”一词在任何时候应被视为与“但不限于”连用;
(e) 所指的协议是指有关的协议和协议附件,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均指对该协议不时所作的补充或修改;
(f) 所指的“维护”应始终解释为包括修理和更新,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
(g) 招标人认为协议草案有必要调整的以最新的书面调整意见为准;
(h) 本协议中提到的条款、附录和附件均为本协议的条款和附件;
第三章 项目概况及特许经营权
第2条 项目概况及特许经营权
2.1 项目概况
⑴本项目采用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的特许经营方式,中标人(即乙方)在合同谈判成功后10个工作日内在XX区注册合法公司,并在本协议正式签署三个工作日内付给XX区工业集中园XX有限公司一期建设工程费用3200万元(含立项,能源评估,环境评估,可研及批复,土地报批,征拆补安,方案设计,工程勘察,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审查,概预算审查,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国土权证办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监理,报建报监,检测试验,施工,水,电设施及一期建设包括厂房,设备,绿化等前期费用).
乙方成立独资公司,负责融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XX区工业集中园污水处理厂,并在特许经营期满后无偿将XX区工业集中园污水处理厂完好地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部门或机构,中标人依据本协议依合约合理取得污水处理服务费。
⑵一期工程概算总投资约3200万元,项目用地66亩,征拆补安及前期费用由甲方出资完成,,乙方负责出资对项目后期进行建设及设备采购以及扩容的投资及建设.
⑹甲方必须协助中标方取得XX区财政局出具的工业集中园污水处理厂服务费支付承诺函。
⑺本协议项下PPP的范围为:设计规模为一期日处理污水10000立方米、近期日处理能力达到3万立方米的XX区工业集中园污水处理厂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特许经营期满后的无偿移交;建设地点为:XX区工业集中园,石盖塘万寿桥村境内。
⑻本协议项下污水处理厂的投资范围和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仅适用XX区工业集中园污水处理厂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移交。
2.2 特许经营权
除依据本协议规定提前终止外,中标方的特许经营权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始终持续有效,中标方在特许经营期内拥有本项目污水处理厂资产的所有权。
依照本协议的规定,乙方在运营期间承担本项目的全部费用、责任和风险,负责本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并于特许经营期满(或提前终止)时将全部项目设施无偿、完好地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的机构。
在特许经营期内,非经甲方书面批准同意,并仅限于本项目建设的融资担保所需,乙方不得擅自就本项目特许经营权及相关权益向任何第三方进行质押或其它任何处置。
2.3 特许经营期
除非依据本协议约定或双方协商一致延长或终止,一期设计规模为日处理10000万吨的特许经营期为30年(不含项目建设期和3个月试运行期);近期规模日处理3万吨的扩容部分特许经营年限重新予以计算。(运行计算方式和上同)
第3条 声明和条件
3.1 甲方的声明
甲方在此向乙方声明,在生效日期:
3.1.1甲方已获XX区人民政府授权管理本项目,有权签署本协议,并可以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
3.1.2甲方已经获得签署本协议所需的全部授权和所有批准;
3.1.3如果甲方在此所作的声明被证实在作出时存在实质方面的不属实,并且该不属实声明严重影响本协议项下的污水处理项目的顺利进行,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3.2 乙方声明
3.2.1 乙方为在中国 正式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其它项目合同和融资文件的法人资格和权利;其已经取得了与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有关的一切内部、外部的授权和许可,签订和履行本协议的义务、条款和条件不会导致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决定、生效判决和仲裁裁决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其与第三方合同的条款、条件和承诺,也不会引致任何利益冲突;
3.2.2 在任何中国法院、行政机关或仲裁机构不存在针对或影响乙方的、可能对其履行和完成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未决诉讼、起诉或程序;
3.2.3乙方保证在取得本污水处理项目的特许经营权后10个工作日内在XX区成立注册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壹仟万元整(¥:10,000,000.00元),并保证项目公司的所有资金来源是合法的。
3.2.4 乙方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信息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乙方保证在以下声明中所述的内容和承诺均真实有效,并对乙方声明中失实和未能实现其承诺的部分内容承担赔偿责任。
3.2.5乙方已经为本协议的履行准备了足够的资金、人员、技术和设备等,从而确保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如乙方未能投入完成本项目建设的足够资金,从而导致影响工程建设的,则乙方应保证对项目追加投资。
3.2.6 乙方就本条款项下的各项承诺、声明和保证不属实或存在错误,对甲方依本协议享有权利或乙方依本协议履行义务造成严重的实质性影响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本协议各附件也随之自动终止。
3.2.7乙方有能力以注册资本、项目融资或其他方式获得的资金履行项目协议,并保证用于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资金来源均为合法,乙方对该资金具有完全的控制权和支配权;
3.3 不限制法定权利
本协议不限制甲方的法定权力,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对本协议项下的特许经营进行监管;
3.4 履约保证金
3.4.1 乙方承诺于本协议签订后的3日内向甲方交纳200万元人民币(不计息)作为履行本协议的履约保证金。以保证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建设的义务。
3.4.2甲方将根据项目建设的进度分期无息返还乙方,具体返还时间为:
本项目正式开工之日起30日内,甲方退还全部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3.5 融资
3.5.1 融资限制
乙方可以以本项目特许经营权只针对该项目对外进行质押融资,除此之外,不得以任何目的将本项目的资产、土地使用权对外进行抵押、质押。乙方融资时须报甲方书面批注,如甲方发现合资公司有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甲方有权采取措施制止。
3.5.2 对于项目公司在履行融资协议中的任何缺失或违约责任,均应告知甲方。
3.5.2项目公司利用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对外进行融资时,甲方应当给予适当的协助并提供相关文件。
3.6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6.1负责项目规划选址、立项、可研及批复、环评及批复、征拆补安、用地报批等;
3.6.2负责项目施工临时用水、用电接至项目用地红线边;
3.6.3在特许经营期内,协助乙方办理有关政府部门要求的各种与本项目有关的批准和保持批准有效;
3.6.4 对项目公司的项目建设和污水处理特许经营过程实施监管,包括产品和服务质量,项目经营状况和安全防范措施,以及协助相关部门核算和监控企业成本等;
3.6.5甲方本着尊重社会公众的知情权,鼓励公众参与监督的原则,有权及时将产品和服务质量检查、监测、评估结果和整改情况以适当的方式真实公正地向社会公布,并受理公众对项目公司的投诉,并进行核实处理;
3.6.6遇紧急情况,在可能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情况下,可依法对项目公司进行临时接管。紧急情况排除后应当立即将运营管理权交还给合资公司.
3.7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3.7.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按照本协议PPP部分的约定在特许经营期内享有运营和维护XX区工业集中园污水处理厂、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从事污水处理服务和按照协议约定获取污水处理服务费收益的权利;
3.7.2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乙方负责除征拆补安及前期费用以外的项目投资、建设,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承担项目设施的运营与维护管理职责;
3.7.3接受政府部门的行业监管。服从社会公共利益,履行对社会公益性事业所应尽的义务和服务;在履行社会公益性事业所应尽的义务和服务后,项目公司可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减免及补偿政策;
3.7.4 科学合理地制定年度经营计划,按照适用法律和本协议及附件规定组织合资公司的安全生产,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承担安全生产的责任;
3.7.5 作出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报告、董事会决议等文件后及时向甲方备案;
3.7.6 获得特许经营权后公司需要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提前告知甲方,但公司的注册地址须在XX区行政区域内。
3.7.7 未经甲方同意,项目公司不得擅自停业、歇业,否则,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提前终止本协议。
3.7.8本协议约定的其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3.8 前期工作
3.8.1 前期工作的内容
为本协议项下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的顺利开展,甲方负责完成如下前期工作:
(1)项目选址、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能源评估及其批复;
(2)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批复;
(3)项目方案设计及批复、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审查及批复、概预算审查及批复、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及批复;
(4)项目用地勘测、工程勘察;
⑸完成污水处理厂规划红线内的征拆补安,并承诺不存在权属纠纷等;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因征收、安置补偿等发生纠纷,应由甲方负责并出面解决;
⑹负责项目施工临时用水、用电接至项目用地红线边;
⑺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监理;
⑻报建报监、检测试验、施工水、电设施等。
第四章 项目建设
第4条 土地使用
4.l 土地使用权
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由甲方将建设用地国土权证办理至项目公司名下,甲方确保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期内独占性地使用该土地,经营期内,土地所有权归项目公司所有。
4.2 对使用土地的限制
4.2.1 除非事先书面取得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第4.1条污水处理项目土地用于项目之外的其它任何目的。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抵押第4.1条款项下的土地使用权。
4.2.2 乙方应依本协议的约定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善意使用及管理甲方交付的项目建设用地。如因乙方违反适用法律、本协议和其他有关法律文件的要求使用土地给第三人造成损害,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4.3 土地的适用性和土地的状况
4.3.1 乙方已察看并检查了第4.1条所述之场地,充分了解该等土地及其周围的状况,包括地下土壤状况、通道和设施关联物。乙方接受该等土地的现状(包括地下土层条件),并确认该场地的状况适于为本协议项下特许经营的目的使用。
4.3.2 甲方确认乙方对第4.1条所述之场地上于本协议生效日之前发生的环境污染不承担责任;乙方对生效日之日及之后由乙方导致的、或因乙方有违国家法律法规建设、运营而造成的的环境污染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5条 设计
5.1 设计施工
乙方应按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本协议的要求,遵循甲方已委托的设计部门所编制本项目的污水处理厂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项目建设。(乙方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由乙方组织项目施工,不再另行组织施工招标)
5.2 审阅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
乙方应对设计文件进行审阅,并对设计文件中的任何错误、不一致、不明确或遗漏应在下一阶段工作中提出并给予纠正,向甲方提出修改意见,由甲方向设计部门转交修改意见,由设计部门纠正。否则造成的后果和一切费用应由乙方承担。乙方提出的修改意见不被甲方或设计部门接受并纠正的,造成的后果和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承担。
5.3 优化与变更
5.3.1 乙方可以在不改变项目的工艺路线,不改变项目的总体平面布置,不改变项目主要设计参数和不降低项目要求的设备(设施)效能参数,并事先取得甲方书面同意的前提下对本项目进行设计优化。
5.3.2 在不限制前款权利的前提下,乙方应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5.3.3 如果在施工过程中需要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变更的,则乙方应书面提出变更理由,并取得甲方和设计部门的书面同意。
5.4 甲方的责任
只有在下列情况下,甲方应对设计中的下列情况的错误承担责任:
乙方认为甲方批复中部分内容错误,并书面通知甲方,在通知发出后 10 日内甲方没有对该错误进行纠正,并书面通知乙方;
甲方在收到乙方有关错误的通知后,书面答复乙方按照原设计行事。
第6条 建设
6.1乙方的主要义务
(1)进行施工前准备,及时提供所有必要的施工设施;
(2)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所有适用的施工标准和规范及本协议的其它要求,自行承担或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商进行项目施工建设。在施工工程中采购、安装的所有设备和材料必须是全新的,使用的所有材料必须经检验是合格的;
6.1.2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乙方在签署、取得或完成各种合同、审批等文件后,应于 15 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有关项目建设的文件之复印件报甲方备案。
6.1.3 在工程建设完成后,按照本协议第6.8条的规定交付有关竣工图纸和技术资料。
6.1.4 在建设过程中,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减少对公众、当地居民和商业的干扰;在其施工方法和过程中充分考虑保护生命、健康、财产和环境;
6.2 甲方的主要义务
6.2.1 在建设期内协助乙方办理有关政府部门所要求的批准和保持批准有效;
6.2.2 给予项目建设所需的属于甲方批准权限内的批准并保持批准有效。
6.2.3 确保乙方在建设期内能够为了建设项目工程的目的合理使用区域内的工程土地。
6.2.4按照适用法律法规选择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进行项目建设施工的全过程监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6.3项目进度计划
6.3.1项目计划
双方应根据附件1规定的进度计划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建设义务。
如果出现下列情况,附件1规定的进度计划日期的最后期限将延长或修改。
(a) 本协议所述的不可抗力事件,由于第6.9条所述的发现文物使工程建设的实施延误;
(b) 由于甲方的违约而造成乙方的延误;
(c) 由于乙方的违约而造成甲方的延误;
(d) 其他非乙方原因的特殊情况造成项目的延误。
6.3.2 进度日期的延长
当前款事件发生后,一方应在实际发生延误事件后的 5 个工作日之内,向另一方提出书面的延期要求,并说明该延期是已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后所无法回避的延期。
收到延期要求的一方应积极与提出要求的一方就延期事项进行协商,并达成书面意见。如提出书面要求的一方在 5 个工作日之内没有收到另一方对延期表示异议的书面意见,将被视为另一方对延期的要求已表示同意。
6.3.3 由于甲方的原因导致开始商业运营日的延误
由于甲方的违约造成管网建设项目部分完工和/或PPP部分的开始商业运营日的任何延误,乙方可提出要求对附件4规定的进度计划日期作适当延长;如对污水处理厂的正式商业运营开始时间造成影响的,乙方可提请甲方相应延长特许经营期;
6.3.4 乙方导致的竣工延误
如果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开始商业运营日的延误,则乙方应就发生的任何延误按照第19.2.1的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4 交付图纸、文件和技术资料
乙方应在签订、取得或完成下列文件后15日内,将下列有关文件复印件报甲方及有关主管部门:
(a)本项目拟执行的相关设计技术标准和设计、施工、验收规范清单;
(b)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施工图和审批意见及施工许可证;
(c)工程施工合同和工程建设计划;
(d)监理合同和监理计划;
(e)主要设备的采购合同。
在竣工日之后 1 个月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下列资料:
(a) 2 份项目设施的全套施工和竣工图纸、竣工验收记录;
(b) 2 份所有设备技术资料和图纸的复印件(包括设备平面图、说明书、使用和维护手册、质量保证书、安装记录、测试记录、质量监督和验收记录);
(c) 1 份,甲方合理要求的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技术文件或资料。
6.5对考古、地质及历史物品的保护
如果乙方在污水处理项目设施建设运营和维护过程中,发现考古文物、化石、古墓遗址、及具有考古学、地质学和历史意义的任何物品,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如果上述发现导致建设工程的延误,应按第6.4.2条执行,或双方按照第6.4.3条款中(b)条款进行协商延长特许经营期。
第7条 验收、完工、试运行及商业运营
7.1 验收
7.1.1 法定验收
7.1.1.1 乙方应当根据附件四的进度要求在适当的时间组织项目工程验收,并通过省、市政府有关部门就项目工程的工程质量、消防、电力、规划组织的验收。
7.1.1.2 如因项目工程存在某一方面的瑕疵导致项目工程未通过第7.1条项下的验收,乙方应当根据有关部门的验收意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或完善,并再次组织相关验收,直到通过该等验收为止。
7.1.2 验收通知
7.1.2.1 乙方应当在有关验收开始前至少7个工作日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告知验收项目和验收开始的时间。甲方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及时派代表参加有关验收。
7.1.2.2 甲方收到上述通知后未能派代表参加有关验收,不影响该等验收的效力。
7.1.3 验收合格报告
乙方应当在省、市有关职能部门的验收报告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该等验收报告的一套完整复印件给甲方备案。
7.2 商业试运行
7.2.1 项目工程通过第7.1条的法定验收,且配套管网建设项目已移交给甲方后,乙方应根据本协议附件一的进度要求组织商业试运行。
7.2.2 商业试运行开始前,乙方和甲方应当协商确定污水处理厂调试计划的开始时间,并由甲方根据乙方的建议向污水处理厂提供适量污水。
7.2.3 污水处理厂在调试阶段持续稳定运行30日后,乙方可向甲方发出开始商业试运行的通知,告知污水处理厂调试计划的实施情况、预计的开始商业试运行的日期,提交污水处理厂调试阶段内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的日报表,并提交能够说明项目已具备开始商业试运行条件的书面材料。乙方发出开始商业试运行通知前3日,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水质需持续满足第14.2条项下的出水水质标准。
7.2.4 甲方应自接到开始商业试运行申请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是否同意开始商业试运行,如果不同意须同时书面陈述理由。如果甲方不同意乙方开始商业试运行的申请,需告知不同意乙方进入商业试运行的理由和原因;在收到甲方不同意开始商业试运行的书面通知后,乙方应按照甲方的意见,尽快纠正其存在的问题,并重新申请商业试运行。
7.2.5 自商业试运行日(含当日)起,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污水,并按照本协议13.4条款的规定向项目公司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
7.2.6 自商业试运行日起算,本项目的商业试运行不得少于60日,乙方应在该60日届满后的合理期限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通过环保验收,并向有关政府部门申请并通过项目工程竣工验收。
7.3 完工和商业运行
7.3.1 完工日
项目工程根据第9.2条款完成商业试运行,且通过第9.2.6条款规定的环保验收和竣工验收后,乙方应当向甲方申请确认项目工程完工,完工日以甲方书面确认的日期为准。
7.3.2 申请商业运行的前提条件
7.3.2.1 项目工程通过环保部门组织的环保验收,并接到环保部门发出的正式通过环保验收的通知;
7.3.2.2 出水水质自收到通过环保验收通知之日起连续7日满足第14.2条项下的出水水质标准;
7.3.2.3 项目工程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并取得有关政府部门签发的竣工验收通知。
7.3.3 项目商业运行的程序
7.3.3.1 在满足第7.3.2条款规定的前提条件下,乙方应在计划开始商业运行之前,提前7个工作日向甲方提出开始商业运行的书面申请。
7.3.3.2 甲方自收到前款所述之书面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是否同意乙方开始商业运行,如果不同意须同时书面陈述理由。逾期未予批复同意或书面表示不同意的,自3个工作日满视同甲方同意乙方开始商业运行。
7.3.3.3 如果甲方不同意乙方开始商业运行的申请,乙方在收到甲方不同意开始商业运行的书面通知后,应按照甲方的意见,尽快纠正其存在的问题,并按照前述规定重新申请商业试运行。
7.3.3.4 从开始商业运行或视为同意开始商业运行当日起,甲方应按照第13.5条款的规定向乙方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
第五章 PPP项目的运营与维护
第8条 运营与维护
8.1 运营和维护的基本原则
在整个运营期内,乙方应根据本协议的规定,自行承担费用(包括税费)和风险,管理、运营和维护污水处理设施。乙方应确保在整个运营期内,始终根据下列规定运营并维护污水处理厂的项目设施:
(a)国家和地方现行的企业运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污水处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本项目有关批准文件的要求;
(b)乙方投资文件表述的质量保证、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的要求;
(c)运行维护手册以及污水处理项目内设备制造商提供的说明手册和指导。
乙方应确保污水处理项目设施始终处于良好营运状态并能够安全稳定地处理污水和污泥,使其达到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和噪声满足环保要求。
8.2 污水处理范围
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应只对甲方收集的污水提供处理。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接受任何第三方的污水进行处理(污水处理厂自身产生的污水除外)。
8.3 甲方的主要责任
8.3.1 在整个特许运营期内,应督促乙方认真执行国家行业标准《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行业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以及本协议规定的出水质量标准。
8.3.2 甲方有义务对乙方污水处理服务过程中所产生的污泥提供指定的污泥收纳和处置场地,提供的污泥处置场地距污水处理厂的运距应不超过15公里,并承担污泥收纳和处置所需的费用,但污泥运输至污泥处置场地的运输和装卸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8.4 乙方的主要责任
8.4.1 从开始商业运营日起,乙方应按照国家、XXXXXX省、XXXX市现行的有关规定连续接受和处理污水(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保证出水、污泥、大气污染物和噪声等达到约定的标准,将从接收点排入的进水经处理达到出水质量标准后,排放至交付点。
8.4.2 乙方应按适用法律法规和合理的商业标准以及谨慎运行惯例认真而有效地处理其业务与事务,并向甲方提交反映其经营情况的财务报表,并保证其真实性。
8.4.3 乙方应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和检验制度,按照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频次和有关标准、方法定期检测污水处理厂进水和出水等项目,做好各项检测分析资料和水质报表的汇总、归档。
8.4.4 乙方应对污水处理设施的状况及性能建立定期检修保养制度,对各项设施的图纸资料进行收集、归类和整理,完善公用设施信息化管理系统,保持水处理设施处于良好使用状态,并在甲方的要求下将设施运行情况报告给甲方。
8.4.5 乙方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充分考虑环境影响,维护生态环境。
8.4.6 乙方应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机制,制定应急预案报甲方备案,并按要求定期进行应急预案演练;乙方应保障生产和服务的稳定和安全,防止事故发生。如出现重大意外事故,乙方应及时通报甲方,并尽最大人力、物力进行抢救,尽快恢复生产与服务;在事故影响期间,乙方应采取各种应急措施进行补救,尽量减少事故对公众的影响。
8.4.7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乙方经处理后的出水不享有任何权益,出水的排放、调度、使用及其相关权利归属于甲方。
8.4.8 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不得从事与污水处理无关的业务。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处理甲方以外人士和或单位提供的污水。
8.4.9 妥善管理、使用和维护污水处理厂的在线监测装置,保证监测装置的正常在线运行,并承担运行维护费用。
8.5 通知义务
在任何时候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超标和/或进水水量不足和/或进水水量超过设计限值,则乙方应在2个小时内通知甲方,并告知进水的异常情况和提供有关数据以及乙方为此收集到的有关调查详情。乙方未按照上述要求履行向甲方通知义务和提供有关依据的,则乙方不得以此为理由抗辩其应行使的污水全面处理和达标排放之义务。
8.6 环境保护
8.6.1 乙方应始终遵守有关公共卫生和安全的适用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规定。
8.6.2 乙方不应因项目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而造成污水处理厂场地和排水干管(如果有)土地(包括土壤、地下水或地表水及空气)或周围环境的污染。
8.6.3 乙方在项目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期间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来避免或尽量减少对项目设施周围建筑物和居民区的干扰。
第9条 暂停服务
9.1 计划内暂停服务
9.1.1 乙方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甲方提交污水处理厂下一年度运营维护计划,并将拟进行的重大维护和更新工作上报甲方。如果有计划内暂停服务,乙方应提前至少30日将计划内暂停服务的预定日期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预计的计划内暂停服务开始之前给与书面答复或批准,如果甲方没有在计划内暂停服务预定日期之前7日给予书面答复,计划内暂停服务应被视为获得甲方同意。
9.1.2 甲方不得无故拒绝计划内暂停服务,条件是乙方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尽最大努力使得计划内暂停服务的影响减到最小,并且每一运营年计划内暂停服务时间累计不得超过15日。
9.1.3 计划内暂停服务期间甲方不承担基本水量义务。
9.1.4 如因经甲方批准的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工程、中水工程和其他工程的建设施工、测试或竣工验收等而需暂停服务,甲方应与乙方根据实际情况友好协商确定暂停服务期限,该暂停服务期限将不计入第9.1条款中的计划内暂停服务期间。但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情况除外。
9.1.5 乙方提供的暂停服务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a)计划内暂停服务的范围和理由;
(b)计划内暂停服务的时间;
?计划内暂停服务期间预计能够处理符合本协议约定出水水质的污水水量;
(d)恢复正常污水处理服务的预计时间。
9.2 计划外暂停服务
9.2.1如果污水处理厂需计划外暂停服务,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解释计划外暂停服务的原因以及提出更正计划外暂停服务的建议,并说明在此期间预计保证的污水处理厂运营能力。乙方应尽其最大努力在发现或者通知计划外暂停服务后24小时内恢复正常的污水处理服务。
9.2.2如果计划外暂停服务时间预计超过24小时,则乙方应采纳甲方关于处理计划外暂停服务的建议或意见。
9.2.3如果必要的更改措施预期需要超过48小时,乙方应通知甲方,并应尽最大努力使得计划外暂停服务的影响减到最小。
第10条 水质和污泥处理标准
10.1进水水质标准
本项目的进水水质的技术要求应符合下表:
项目 | CODcr | BOD5 | SS | NH3-N | TN | TP | 粪大肠菌群数 |
进水水质 | 430 | 130 | 260 | 30 | 35 | 3.5 | 104(个/L) |
10.2出水水质标准
本项目的出水水质指标应城市污水主要指标达到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其中主要考核指标的排放浓度限值为:
项目 | CODcr | BOD5 | SS | NH3-N | TN | TP |
出水水质 | ≦60 | ≦20 | ≦20 | ≦8(15) | ≦15 | ≦1.0 |
去除率(%) | ≥84.21 | ≥84.62 | ≥92.31 | ≥73.33 | ≥57.14 | ≥71.43 |
注:
表中氨氮限值,括号外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
10.3污泥排放、废气和噪声标准
污泥排放、废气和噪声标准应执行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 60-2011),并应符合其它中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XXXXXX省,XXXX市,XX区的现行标准,如前述标准有冲突,则以较严格标准为准。污泥经脱水后,其泥饼含水率应≤80%。
10.4对新标准的执行
若有关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标准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XXXXXX省、宁乡县的标准发生变化时,则乙方运营的污水处理厂应执行该等新标准。如前述标准有冲突,则应执行较严格之标准。如采取执行较严格新标准的,则乙方对增加的投资和/或运营成本有权要求甲方进行相应补偿。
第11条 水质超标的处理
11.1 水质超标的处理
11.1.1 污水进水水质超标
若污水进水水质中的任何一项指标超出第10.1条款所列标准,则视为污水进水水质超标。甲方承诺在通常情况下,向乙方提供的污水进水水质满足第10.1条款的规定;如发生进水水质超标的情况,进水水质超标期间出水质量标准应按附件3相应调整。
11.1.2 污水出水水质超标和超标日数的计算
如果任何一种污水出水水质指标超过污水出水水质标准,当日污水出水应视为超标。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1.1.3 污水水质超标的通知
乙方如在水质检测中发现下列任何情况,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或监督员:
任何一项污水进水水质指标超标;或
任何一项污水出水水质指标超标。
上述书面通知应包括所有有关测试结果以及就此等超标情况所作的其他有关调查的结果的详情,还应包括乙方对超标情况可能持续的期限所作的最佳预测,以及引起此等状况的原因,包括乙方声称的任何有关不可抗力的详情和所采取的补救措施的详细描述。
11.2 当出现进水水质监测指标中PH值小于5或大于10,或出现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过高等对污水处理厂生化系统可能产生破坏的严重污染情况:
(a)乙方应立即将该等进水水质严重超标情况通知甲方和宁乡县环保局,并根据有关技术要求停止进水或减量处理;
(b)甲方应会同XX区环保局按照污水处理行业普遍的业务规范和操作规程对本条款项下进水水质严重污染的情况进行鉴定,以判断乙方是否以谨慎运营的原则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本协议条款项下的鉴定证明乙方适当采取了停止进水或减量处理措施的,甲方应当免除乙方在进水水质严重超标期间及生化系统恢复至正常期间的不足量处理违约金,并按实际达标处理量向乙方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
11.3更改出水排放标准
因执行甲方要求改变的污水处理出水水质标准,造成运行成本的增加或资本性支出,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第22条的约定获得相应的补偿。
12.4 出水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违约金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出水不符合排放标准的,甲方除有权不向乙方支付该部分不达标出水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外,还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协议第19.2.3的约定承担违约金。
第12条 水量的计量
12.1 乙方应在污水进水计量点和污水出水计量点的位置安装计量检测装置,计量污水处理厂的进水量及出水量。该等流量计必须经甲、乙双方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12.2 乙方应使用符合适用法律要求的流量计连续测量、计算和记录污水进水计量点测量的污水进水数量和污水出水计量点的污水出水数量,并应确保这些流量计能够以在线方式向乙方的中心控制室和甲方指定的地点连续传送上述计量结果,包括瞬时流量和时、日、月、年的累计流量。
12.3 上述流量计将由乙方在每个季度的最后一日抄表,以确定污水进水水量。水量将以立方米(m3)计算。甲方有权随时核查乙方的抄表记录。
12.4 污水进水计量点所计量的污水进水量应作为污水厂实际进水量。污水出水计量点所计量的污水出水水量应作为乙方实际处理水量。
12.5 甲方和乙方每半年将根据适用法律对流量计进行校验;甲方有权随时核查流量计读数及乙方的抄表记录。如果甲方和乙方就水量记录结果存在分歧,任何一方有权提请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检验确定。
12.6 在一个月(n)内污水进水总水量(VWM)应等于污水进水流量计所记录的水量(VW),减去该流量计上月(n-2)记录的水量。
即: VWM (n) = VW (n) – VW (n-2)
在开始商业运营日或双方约定的时间,双方应将所有安装的流量计设定一个基础读数,以确定每一流量计的原始值。此后,流量计一般不得归零,如因技术原因必须归零时,乙方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流量计归零时,需有甲方指定代表或监督员到场。
第13条 污水处理服务费
13.1 污水处理服务费
以第13.2条为前提,甲方应就正式商业运营期间内的每季度向乙方支付污水处理费。具体支付费用按第13.4条款规定进行。
13.2 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
本协议签订时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双方确认为0.8元/立方米。
13.4超额出水量结算
大于设计处理能力的超额出水量如达标排放,按0.8元/立方米;如不能达标排放的按0.50元/立方米(只计算电费),如遇暴雨天气,进水水质已达到排放标准,只计取0.50元/立方米(只计算电费)。
13.5 商业试运行期间,甲方按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出水水量向乙方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商业试运行期间甲方不承担提供基本水量义务;自正式商业运营日起,甲方按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出水水量向乙方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并承诺提供基本水量。污水处理服务费的具体支付为:
13.5.1甲方按照乙方当季度污水实际处理达标的水量向甲方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即当季度应支付的污水处理服务费为:乙方当季度污水实际处理达标的水量×污水处理单价
13.5.2在每个运营年度的最后一个季度,甲、乙双方对当年的年实际进水量进行统计:
(1)如果甲方当年提供进入污水处理厂的污水量低于或等于对应的年基本水量时,且乙方全部达标处理,则甲方应按13.3款当年基本水量计算的污水处理服务费付费,即当年最后一个季度,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污水处理服务费为:(年基本水量-该运营年前3个季度的实际进水水量)×污水处理单价-(当年基本水量部分不足水量所对应的动力成本和药剂成本);
备注:动力成本和药剂成本的计算参照附件调价公式中所述的指标执行;
(2)甲方提供进入污水处理厂的年污水量超过当年适用的年基本水量,且乙方全部达标处理,除按13.5.2条款规定计算年基本污水处理服务费之外,还应计算当年超额部分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当年超额部分的污水处理服务费=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 元/吨。
13.5.3 甲方每个运营年最后一个季度应向乙方的污水处理服务费为:13.5.2(1)中计算的最后一个季度应支付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当年超额部分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如果有)
13.5.4 甲方与乙方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应按季度结算一次,即每个季度结束后的第15日内,由甲方协调财政部门予以支付。
13.6污水处理服务费的调整调价前提是基于动力成本、药剂成本、污泥运输成本、人工成本、CPI(五个因素的变化。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自正式开始商业运营日起前两年一般不调整;自正式商业运营日开始后第三年甲、乙双方均有权申请进行调整,一般每两年调整一次,通过政府物价管理部门审批及召开听证会,按调价程序调整收费价格。具体的调整方式见附件5。
13.7 污水处理服务费的支付程序
13.7.1本项目由XX区财政局出具的承诺书,承诺运营期间按时支付污水处理运营费,由区财政按季度统一结算支付。乙方应在每个季度末结束3个工作日内按照计算的污水处理服务费金额向甲方开具账单或付款通知,并同时向甲方提供当季度运营报告,包括处理水量、水质检测情况、设施运行状态等情况。甲方在收到上述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应按照13.5条款的约定核定当季度应向乙方支付的污水处理服务费金额(如甲方与乙方对当季度应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金额有争议,则甲方应暂按13.5.1条款所对应的上季度基本污水处理服务费的计算金额对乙方核付污水处理服务费,异议部分金额待双方确定后,可在应付乙方的下期污水处理服务费中予以相应扣除或补足。);对本条污水处理服务费金额的确定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确定,友好协商不成的,可依照第26条解决。
13.7.2 本协议项下如发生甲方逾期未付污水处理服务费,则甲方应按照第19.1条款之约定向乙方计算支付违约金。
13.7.3 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支付一律以人民币支付。
13.7.4 乙方应按季度向甲方开具与甲方当季度实际支付的污水处理服务费金额等额的发票。
第七章 项目设施的移交
第14条 特许经营期期满时污水处理项目设施的移交
14.1 移交委员会
特许经营期结束3个月前,由甲方和乙方各自派员组成移交委员会,具体负责和办理移交工作,甲方和乙方代表人数应当相同。移交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政府指派有关部门担任,组织必要的会议会谈并商定设施移交的详尽程序,确定移交仪式,最后将移交信息在省级报上刊登,向社会公告。
14.2 移交范围
在特许经营期结束当日即移交日,乙方应向甲方无偿移交:
(a)乙方对污水处理项目设施的所有权利和利益,包括:
(1) 污水处理项目设施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2) 与污水处理项目设施使用相关的所有机械和设备;
(3) 第 14.4条要求的所有零备件和配件、化学药品以及其它动产;
(4) 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所要求的所有技术和技术诀窍、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包括以许可方式取得的);
(b) 在用的各类管理章程和运营手册包括专有技术、生产档案、技术档案、文秘档案、图书资料、设计图纸、文件和其它资料,以使污水处理项目能平稳地正常地继续运营;
(c) 土地使用权及与污水处理项目场地有关的其它权利;
(d)乙方在财务状况上体现的一切财产。
这些资产在向甲方移交时应不存在任何留置权、债权、抵押、担保物权或任何种类的其它请求权。污水处理项目场地在移交日应不存在任何环境问题和环境遗留问题。
甲方与乙方在办理移交工作的同时,应明确特许经营期结束后妥善安置原乙方雇员的办法。
14.3 最后恢复性大修和性能测试
14.3.1 最后恢复性大修
(a)在移交日之前不早于5个月,乙方应按照移交委员会商定的最后恢复性大修计划对污水处理项目设施进行大修,此大修必须于移交日 1 个月之前完成。
(b)通过最后恢复性大修,乙方应确保污水处理厂的各项设施、设备、器具等均能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符合设计性能要求。
(c)如果乙方不能根据上述要求进行最后恢复性大修或达到大修标准,甲方应有权兑取相应维护保函金额自行进行大修。
14.3.2 性能测试
在移交日之前,移交委员会应进行污水处理项目设施的性能测试。乙方有责任使测试所得各项性能参数都能符合正常运行的技术规范的要求。如果所测参数仍有差距,甲方有权从维护保函中支取相应费用以修正上述缺陷。如果保函金额不足使用的,甲方承担费用以后有权向乙方追偿。
14.4 备品备件
10.4.1在移交日,乙方应向甲方无偿移交按附件5技术规范要求的在6个月期间污水处理项目设施正常运行需要的消耗性备件和事故抢修的零备件,并提交备件的详细清单。
10.4.2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生产、销售污水处理项目设施所需全部备品备件的厂商名单。
14.5 保证期
乙方应在移交日后 12 个月的保证期内,承担全厂设备和设施质量缺陷的保修责任(但有证据证明因接受移交的单位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除外),乙方在收到甲方或接收单位的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进行维修,并解决发生的问题。在紧急情况下,或乙方没有及时履行保修责任,甲方有权兑取维护保函的相应金额进行保修,但应将支出的情况告诉乙方。
14.6 承包商保证的转让
在移交时,乙方有义务将所有承包商、制造商和供应商提供的尚未期满的担保及保证在可转让的范围内分别无偿转让给甲方,并促成供应商以过去同样的优惠价格供应设备,如甲方无法得到同等优惠,未优惠的差额部分在乙方的维护保函中扣除;在移交时,甲方有权选择是否接受合同延续和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
14.7 技术的移交
在移交日,乙方应将其有权移交的与污水厂运营和维护有关的所有技术(无论以许可还是分许可或其他方式取得的),全部无偿移交和转让或责成移交和转让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并确保甲方或其指定机构不会因使用这些技术而承担任何侵权责任。如果上述技术的使用权到移交日已期满,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以不高于乙方在移交日前使用此等技术时所付出的代价取得这些技术的使用权,,如甲方无法以同等代价取得,乙方必须负责甲方由此多付出的代价,相关费用在乙方的维护保函中扣除;
14.8 维护保函的解除
甲方应在移交日起12个月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解除所有或届时未兑取完的维护保函的余额。
14.9 风险转移
甲方承担移交日后污水处理项目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或损坏的风险,除非损失或损坏是由乙方的过错或违约所致。
14.10 培训技术人员
乙方应根据移交委员会确定的培训方案免费为甲方指定的污水处理厂设施运营所需的人员提供充分的培训。作为移交工作的一部分,乙方和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机构应开展联合测验,以确定指定人员已接受充分培训并能接管污水处理厂设施的独立运营和维护工作。
14.11 合同的取消、转让
以第14.6、14.7为前提,如甲方要求,乙方订立的而且在移交时仍然有效的任何运营和维护合同、设备合同、供货合同及所有其它合同应由乙方予以取消,甲方不应对因此而产生的任何取消费用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且乙方应给予甲方赔偿以保证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甲方无此类要求,则乙方应协调将该等合同转让予甲方或其指定机构。
14.12 乙方所有的物品的迁出
乙方应在移交之日后10日内自费将与污水处理厂设施运营和维护无关的属于乙方所有的一切物品迁出现场,除非当事方另有协议。如乙方未能在上述期限内迁出自有物品,则甲方在通知乙方后可将该等物品移运至某一合适地点安全保存,其中涉及的所有合理费用和风险由乙方承担。
14.13 移交效力
除14.5条规定以外,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随移交的完成而终止,甲方应接管污水处理项目的运营及享有污水处理项目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14.14 移交费用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双方应各自承担各自为移交所支付的费用。
第六章 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第15条 甲方和乙方共同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15.1 不可抗力
15.1.1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满足上述条件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
(1) 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
(2) 流行病、瘟疫爆发;
(3) 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暴乱或恐怖行为;
(4) 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
(5) 由于不能归因于甲、乙双方或一方的原因引起的污水处理项目供电中断;
(6) 其它双方商定应属于不可抗力之事件。
15.1.2免于履行
在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使该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时,根据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该方可全部或部分免除在本协议项下的相应义务,本协议有相反规定的除外。
15.1.3不可抗力事件的通知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或知道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并详细描述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情况和可能导致的后果,包括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日期和预计停止的时间,以及对该方履行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影响,并在另一方合理要求时提供证明。
15.1.4时间表的修改
如果声称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已经履行了通知程序,并且在不可抗力时间影响项目进展的情况下,已履行了请求延长进度日期的程序,则本协议中规定的履行某项义务的任何期限,经受到影响一方请求,应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该项义务产生影响的相同时间相应顺延。
15.1.5 积极补救不可抗力的义务
(a) 尽快向对方通告事件或情况的发生,对事件或情况的预计持续时间和其在本协议项下履行义务的可能影响作出估计;
(b) 作出一切合理努力以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c) 尽快采取行动纠正或补救造成免于履行义务的事件或情况;
(d) 作出一切合理努力以减轻或限制对对方造成的损害;
(e) 将其根据上述(b)( c)和( d) 采取的行动或行动计划定期通告对方,并在导致它免于履行义务的事件或情况不再存在时立即通知对方。
15.1.6 不可抗力发生后的处理程序
15.1.6.1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双方应本着诚信平等的原则,立即就此等不可抗力事件进行协商,
15.1.6.2 主张因不可抗力阻碍其全部或部分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一方应当提交由政府有关部门或公证机构提交的证明不可抗力发生、不可抗力的程度和不可抗力所持续时间的书面材料;
15.1.6.3 除非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本合同项下的特许经营无法继续,任何一方均不可以不可抗力事件为由要求主张本合同终止,双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继续履行本合同。
15.1.6.4 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本合同项下的特许经营无法继续,任何一方均可以不可抗力事件为由要求主张终止本合同,但提出终止合同申请的一方须以书面形式详细说明不可抗力事件在何种程度上导致本合同项下的特许经营无法继续。
15.1.7 不可抗力期间的污水处理服务费
发生15.1条款项下的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乙方无法处理污水或处理能力受影响,则在该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甲方应按照实际达标处理水量向乙方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并且在乙方运营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限度内免除乙方处理水量不足的违约金和/或水质不合格违约金。
15.1.8 费用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任一方必须各自承担由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支出和费用。乙方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应由保险获得补偿,甲方可依不可抗力造成的时间损失给予延期并相应延长特许经营期。
15.2 保密
任何一方或其雇员、承包商、顾问或代理人获得的所有资料和文件(不论是财务、技术或其它方面,但不包括与项目进展有关的非敏感信息),如果尚未公布即应保密,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在特许经营期期满之后的5年期间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或公开,但是法律要求的公开信息除外。本承诺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
15.3 合作义务,预先警告义务
双方应相互合作以达到本协议的目的,并应善意地行使和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在此前提下,双方同意:
(a)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当一方要求取得另一方的同意时,被要求方应在10天或其它合理所需的时间内给予同意或批准,而不可以无理拒绝或迟延给予该等同意或批准;及
(b)如果任何一方获悉的任何事件或情形属于:
(1) 经该方合理预计将对任何一方履行其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实施项目的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或情形;及
(2) 合理预计另一方不可能获悉该事件或情形;
则该方应尽快将该事件或情形通知另一方。
第16条 甲方的一般义务
16.1 不干预
甲方不得干预乙方污水处理厂内部管理事务,除非本协议条款的执行受到影响。
16.2 不当兑取保证金
如果甲方兑取了乙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和维护保函中的款项,之后乙方通过仲裁或其它方式确定甲方无权兑取,甲方应退还兑取的金额,并应补偿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
第17条 乙方的一般义务
17.1 股权转让的限制
乙方应在公司章程中作出规定,确保在协议生效日之后至运营期结束的最后一日,未经甲方同意股东都不得将股权进行转让,股权比例亦不得变更。
17.2 遵守适用法律
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时应始终遵守适用法律的规定。
17.3 劳动安全标准
乙方应遵守现行的劳动保护法规,尊重职工的权利和严格执行安全法规及有关标准。
17.4 项目文件的协调
乙方应确保融资文件、股东之间的任何合同、乙方章程、本协议项下的保险单以及由乙方签订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其它合同都能符合本协议的规定和都能够履行本协议。
17.5 税金、关税及收费
乙方应按照适用法律缴纳所有税金、关税及行政性收费。
17.6 对承包商和其雇员及代理人的责任
乙方雇用任何承包商和其雇员及其代理人,不应免除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承包商和其雇员及其代理人为本协议目的的所有作为或不作为视同乙方的作为或不作为。
第18条 保险
18.1 特许经营期内,乙方必须按照附件4的规定购买保险。
18.2 如果乙方不购买或维持本协议所要求的保险,则甲方有权购买该保险,并且有权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污水处理服务费中予以直接扣除该等费用。
第八章 违约赔偿
第19条 违约金
19.1 甲方违约
若甲方未按时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须就该污水处理服务费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向乙方计付违约利息。
19.2 乙方违约
19.2.1乙方延误的违约金
如果发生第10.2条款规定的情况,由于乙方的原因导致污水处理厂商业试运行日或商业运行日延误,乙方必须逐日向甲方支付按照以下标准规定的违约金:
第一个延误30日内,每日支付5000元;
第二个延误30日或以上时,每日支付10000元;
超出两个月以上时,甲方除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外,还有权要求提前终止本协议。
上述违约金应在第19.2条款的延误总日数的基础上累积。
经通知后,乙方若对违约金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异议的,应在通知中明确的期间内向甲方的指定账户支付上述违约金,若乙方未按时支付,甲方可以从履约保证金中提款,直至履约保证金全部提取完。在履约保证金被提取完毕后,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若乙方对违约金的数额及支付方式有异议的,双方应按照本协议第26条的规定解决争议。
19.2.2若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违约金,则须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付违约利息
19.2.3乙方违约金的支付
乙方应根据第19.2条款计算其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并在根据第13.7条款向甲方开具账单时将该等违约金金额从污水处理服务费总额中扣除。若某季度的污水处理服务费总额不足以抵扣违约金,则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和/或维护保函中提取不足部分。
19.3 违约金的争议
双方如因违约金发生争议,可根据本协议第26条的规定处理。
第20条 违约赔偿
20.1 赔偿
任一方应有权获得因违约方违约而使该方遭受的任何损失、支出和费用的赔偿,该项赔偿由违约方支付。
20.2 减轻损失的措施
由于另一方违约而遭受损失的一方应采取合理行动减轻损失。如果一方未能采取此类措施,违约方可以请求从赔偿金额中扣除应能够减轻或减少的损失金额。
受损害的一方应有权从另一方获得为减轻损失而采取行动所发生的合理费用。
20.3 由于受损害方造成的损失
如果造成损失的部分原因是由于受损害方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赔偿的数额应扣除这些因素应承担的损失。
20.4 对间接损失不负责任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各方均不应对由于或根据本协议产生的或与其相关的任何索赔为对方的任何间接、特殊、利润损失或附带损失或惩罚性损害赔偿负责。
第21条 临时接管
21.1 甲方的临时接管
特许经营期内,如乙方出现以下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实施临时接管:
(a)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擅自以特许经营权对外合作的;
(b)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c)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d)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e)被依法注销、关停的;
(h)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
(i)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j)其它严重影响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营管理的事件。
21.2 经乙方纠正引致临时接管的违约行为,并经乙方书面申请,甲方应当终止临时接管,恢复乙方的特许经营权。
第22条 一般补偿
22.1 补偿事件
在特许经营期内,如发生下述事件(下称“补偿事件”):
(a)进水水质超标对乙方造成的损失;
(b)根据国家、省、市以及甲方的要求提高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运营标准,需进行的工况调整和设备改造等,导致乙方资本性支出或运营费用的增加;
则乙方有权依照本协议第22条的规定获得补偿。
22.2 补偿原则
22.2.1 发生22.1条款事件时的补偿
(i)因发生第22.1条款项下事件,导致污水处理厂该运营年运营成本增加和/或资本性支出不超过其上一运营年污水处理服务费收入总额的百分之五(5%)时,乙方应自行承担增加部分,甲方不予补偿;
(ii)因发生22.1条款项下事件,导致污水处理厂该运营年的运营成本增加和/或资本性支出大于其上一运营年污水处理服务费收入总额的百分之五(5%)时,甲方对当年增加的运营成本和资本性支出给予补偿。
22.3 以其他方式已补偿的损失
就乙方因补偿事件而发生的损失、损害或责任(包括增加的运营成本或资本性支出),甲方没有义务对已从下列途径另行获取补偿或抵销的部分提供补偿:
(a)公司有权获得的保险赔款,该保险赔款为此条目的应包括认定保险赔款;
(b)公司已从其它途径获得补偿;
(c)甲方按照本协议其它规定或以其它方式提供补偿;
(d)法律变更使公司的资本性支出或运营成本减少或以其它方式补偿了乙方。
22.4 补偿方式
22.4.1 一般补偿可采用以下二种方式:
(a)一次性补偿;
(b)调整污水处理服务费。
22.4.2 补偿方式的优先
甲方可自行选择采用调整污水处理服务费或一次性补偿的方式向乙方进行补偿。
22.5 补偿事件的通知
当根据本条的规定应进行补偿的补偿事件发生后,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描述该等补偿事件的发生及其可能之影响,包括有关损失、费用、亏损或责任的性质及估计金额(下称“一般补偿通知”)。
22.6 补偿的决定
23.6.1甲方在收到乙方一般补偿通知后20日内,应书面通知乙方是否同意对乙方进行一般补偿,以及一般补偿的形式、数额和时间。
22.6.2若甲方不同意进行一般补偿或对补偿形式或数额有异议,双方应及时组织协商,协商期为自乙方发出一般补偿通知之日起30日。
22.6.3上述协商期结束后10日内,双方仍不能就一般补偿达成一致,则按照第26条的规定处理,双方也可以协商终止本协议。
22.7 延长特许经营期
在符合适用法律的情况下,经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亦可采取延长特许经营期的方式进行补偿。
22.8 责任的限制
乙方同意,如果甲方按照本条的规定提供一般补偿,甲方不再承担有关一般补偿事件的任何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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