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合同体系由项目合同、股东出资合同、融资合同、工程承包合同、运营服务合同、原材料供应合同、产品采购合同、保险合同等一系列合同组成。其中,项目合同是认定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权利与义务分配的核心法律文件,如何订立缜密、严谨、完善、周全的项目合同以及解决项目合同的相关问题至关重要。因此,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项目合同的相关问题进行解析。
一、项目合同的法律性质
正确定性才能合理引导,真正意义上实现通过社会资本的积极参与提高PPP项目的管理效率。PPP项目及PPP特许权协议中确实涉及诸多政府的行政行为,实践中也有很多PPP项目的政府承诺是以行政文件的形式作出的。但将PPP特许权协议定性为民事合同不仅可以将政府与投资方置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利于吸引社会资本,同时也为PPP项目争议案件适用民事诉讼和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提供理论依据,利于纠纷的解决。
二、项目合同的主体
PPP项目的合作主体是政府与社会资本。政府方是指签署 PPP项目合同的政府一方的签约主体(即合同当事人)。在我国,PPP项目合同通常根据政府职权分工,由项目所在地相应级别的政府或者政府授权机构以该级政府或该授权机构自己的名义签署。例如,某省高速公路项目的PPP项目合同,由该省交通厅签署。项目公司是社会资本为实施PPP项目而专门成立的公司,通常独立于社会资本而运营。根据项目公司股东国籍的不同,项目公司可能是内资企业,也可能是外商投资企业。在PPP合同内容与合同管理方面,必须对主体及相关问题作出明确约定。
三、项目合同的签订过程
在项目初期阶段,项目公司尚未成立时,政府方会先与社会资本(即项目投资人)签订意向书、备忘录或者框架协议,以明确双方的合作意向,详细约定双方有关项目开发的关键权利义务。待项目公司成立后,由项目公司与政府方重新签署正式PPP项目合同,或者签署关于承继上述协议的补充合同。在PPP项目合同中通常也会对PPP项目合同生效后政府方与项目公司及其母公司之前就本项目所达成的协议是否会继续存续进行约定。
四、项目合同的法律风险分析
PPP项目风险贯穿于项目的全过程,即贯穿于立项、设计、建造、运营、养护、维修、移交等各个阶段。PPP项目合同的法律风险主要可分为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次。宏观风险是指项目自身之外的外界环境所产生的风险,一般包括自然与环境方面的风险、政治与政策方面的风险、宏观经济方面的风险、法律方面的风险、社会方面的风险等超出私人部门的空中范围的风险。中观风险是指项目系统界限内的风险事件和事件后果造成的风险,包括对项目的需求、项目选址、项目设计、建设和技术等与项目自身相关的各种潜在风险。微观风险与项目参与方有关,是指由于实施机关与私人部门立场差异而产生矛盾的风险,主要原因是实施机关负有社会责任,而私人部门被利润驱动。
五、项目合同风险分担原则
风险分担是指决定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风险事件发生的结果,该方采取预防措施限制风险发生的可能行,同时采取措施使其不受风险事件结果的损害。具体的风险分担原则有三点:其一,良好的风险分担应有利于降低工程总成本、有利于项目的成功实施;其二,谁能更有效地防止和控制某种风险或减少该风险引起的损失就由谁来承担该风险;其三,风险分配应有助于调动风险承担方的积极性即风险承担方应有相应的风险利益。一般而言,宏观层面的风险以政府部门承担为主,少部分的是公私双方共同分担或以私营部门承担为主。中观层面的风险主要涉及项目各个阶段的技术与管理能力,这是私人部门中标的基本能力,所以主要由私营部门承担。微观层面的风险是参与方之间关系协调等引起的风险,以私人部门承担为主,政府部门分担一部分。
六、项目合同资产所有权的分配
PPP项目合同资产所有权应当配置给从该项目获益最大的那一方,而不是投资最重要的那一方。将资产所有权配置给获益最大的一方将提高双方投资的边际回报,从而激励双方进行更多的投资。如果获益较少的一方投资更为重要,那么双方共有该产权要优于仅仅配置给某一方。资产所有权配置给项目公司的有利方面是有利于项目公司融资方案的实现,不利方面是如果项目公司破产清算,该土地使用权会列入破产财产。
七、项目合同的解除
项目合同的解除包括,因实施机关违约私人部门享有的单方解除权和因私人部门违约实施机关享有的解除权。
常见的政府方违约事件有:未按合同约定向项目公司付费或提供补助达到一定期限或金额的;违反合同约定转让PPP项目合同项下义务;发生政府方可控的对项目设施或项目公司股份的征收或征用的(是指因政府方导致的或在政府方控制下的征收或征用), 如非因政府方原因且不在政府方控制下的征收征用,则可以视为政治不可抗力;发生政府方可控的法律变更导致PPP项目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其他违反PPP项目合同项下义务,并导致项目公司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形。
常见的项目公司违约事件有:常见的项目公司违约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公司破产或资不抵债的;项目公司未在约定时间内实现约定的建设进度或项目完工、或开始运营,且逾期超过一定期限的;项目公司未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标准提供产品或服务,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项目公司违反合同约定的股权变更限制的;未按合同约定为PPP项目或相关资产购买保险的。
八、项目合作期延期的原则
政府和项目公司通常会在合同谈判时商定可以延期的事由, 基本的原则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于项目合作期限内发生非项目公司应当承担的风险而导致项目公司损失的情形下,项目公司可以请求延长项目合作期限。常见的延期事由包括:因政府方违约导致项目公司延误履行其义务;因发生政府方应承担的风险(关于通常由政府方承担的风险),导致项目公司延误履行其义务;经双方合意且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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