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融资法律合规风险防范(一)


来自:法眼看金融     发表于:2017-06-03 14:24:09     浏览:538次

        当前,PPP是项目建设和融资领域最为时髦的词,国务院和相关部委先后出台了多份文件,在一些公用领域项目建设,大力推广运用PPP模式,未来市场潜力巨大。但由于PPP 模式实施时间长、权利和义务关系复杂,法律体系尚不完善,一些问题尚不明确,隐含着较多风险。在大力发展PPP 项目的同时,需增强风险意识,采取相应缓释措施。从今天开始,小编将分期推送PPP项目融资法律合规风险防控文章,本期先聊聊一些基本的问题。

        一、为什么是PPP热

        在认识PPP之前,有必要了解一下PPP的背景原由。一方面,政府缺钱,财政吃紧,政府融资平台失去往日“威风”,政府债务规模高企,土地财政难以为继,政府提供公共产品能力受限;此外,政府没有精力也缺乏高效率、市场化运营公共产品的能力,公共产品运营效率低,存在资源浪费问题;另一方面,社会上富裕的资金不少,而且很多社会资本方具有丰富的市场化运营项目的能力,融资渠道也比较畅通,向社会资本开放公共产品领域投资,实际上是“尽短寸长”“取长补短”“各取所需”,有利于减轻财政支出压力,提高公共产品供给和运营效率,也给社会资本开了一个投资赚钱的门。

        二、雾里看花,识得真伪PPP

        关于PPP的定义,政府部门、专家学者都有不同的认识和表述,不尽统一。但要识别真伪PPP,有一个本质特征不得不把握,那就是“公私双方,平等合作,利益共享,风险共担”。PPP模式下项目的各个参与方均实施风险共担的原则,实行市场化投资模式,没有隐性兜底机制,各方参与者共同分担项目运营的风险,政府不承担兜底的责任。凡不符合这个本质特征的,就是伪PPP或变味的PPP,隐含着合规风险隐患。

        三、PPP与BOT是什么关系

        PPP和BOT、BOO存在诸多区别,甚至在权利义务、利益分享、风险分担等方面的模式上和要求上不一致。两者是单选关系还是多选关系,还要具体分析。但在财政部看来,在PPP这个大的模式下可采取委托运营(O&M)、管理合同(MC)、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BOO)、转让-运营-移交(TOT)、建设-运营-移交(ROT)六种项目运作方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2014]113号)),似乎并不存在什么问题。实际上,在整个项目投资、建设、融资、运营等方面,PPP主要是侧重于从投资主体和投资构成,而BOT等主要侧重于项目运作方式,在这个大前提下,具体运作模式上还要根据项目实际具体设计,避免PPP变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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