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PPP的几大特征文末附两大案例解读


来自:PPP风向标     发表于:2017-06-06 23:14:12     浏览:504次

自ppp推行以来,关于伪ppp的话题不断。笔者注意到,去年12月上旬,财政部在全国财政系统PPP工作推进会暨示范项目督导会上便指出,ppp面临五大问题,未来财政部也将规范伪PPP项目。该月中旬,财政部印发《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地方政府债务监督暂行办法》,向伪ppp开启部门治理之路。根据办法,财政监察办重点监察地方政府对融资平台公司注资行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决策、融资平台公司抵质押融资、地方政府向融资平台公司提供担保行为。

那么ppp参与各方如何甄别真伪ppp项目呢?

笔者梳理相关文章认为,首要判断标准便是项目公共目性PPP项目的首要特点是,以改善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供给为根本目的,在满足公共需求的前提下,依照使用者付费原则,由社会资本承担设计、建设、运营、维护等工作,兼顾私人资本的盈利性。


这从《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2号)第一条规定中也可求得印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公共服务供给机制的重大创新,即政府采取竞争性方式择优选择具有投资、运营管理能力的社会资本,双方按照平等协商原则订立合同,明确责权利关系,由社会资本提供公共服务,政府依据公共服务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资本支付相应对价,保证社会资本获得合理收益”,即ppp一般拥有三大特征:


 三大特征 

1.PPP模式适用于公共服务领域,诸如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等;

2.PPP模式是政府提供公共产品/服务的创新机制,即属于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提供的是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

3.政府提供公共产品/服务的职责,可通过一定程序交由社会力量代为履行。


其次,私人资本界限分明。关于私人资本的定义与界定,在我国一直存在“中国特色”。笔者曾经在前述文章中分析ppp项目中国有资本热、民营资本冷中已经阐述,国外的“私”已经被我国扩大到“国有资本+民营资本”,即我国已将“私人部门”的概念扩大为“社会资本”。由于真正吸引到民营资本的项目签约率较低,国有企业和地方政府控制的金融公司成为参与PPP项目建设的重要力量。这意味着,基建相关债务只是从地方政府资产负债表转移到国企资产负债表上。地方政府仍然需要为国有企业或融资平台的风险进行“兜底”,最终私人部门被驱逐,这必将削减PPP 模式降杠杆的政策效果。


相关企业人士曾以地方融资平台举例认为,PPP项目是政府和社会资本间合作,这样做的好处是项目风险在政府和社会资本间合理分配共担;但若政府交易对手是当地的融资平台公司,即亲儿子,那这种风险共担是假的,儿子破产老子还得救。“如果这条底线(即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不属于PPP模式中的社会资本)没有守住,那这种PPP项目做出来会成为一个笑话。”

第三,ppp项目中的风险与合作共担机制。PPP的基本内涵是“政企合作、伙伴关系、风险分担、收益共享”。而这些内涵的体现与落实,则有赖于PPP项目协议的具体条款与条件,有赖于其内在平衡、稳定和可执行性。PPP项目的任何一方,如果滥用其优势,并强加于项目协议(例如拒不承担其更有能力控制的风险、强求不切实际的补偿或调价机制、缺乏中立性的争议解决办法等),则极有可能对项目的合作基础造成侵蚀与伤害,使得项目掉进所谓的“优势陷阱”,最终无法自拔。


在实际操作中,地方政府往往用政府可行性补贴来包装明股实债的项目,即PPP项目的回报用项目运营收入加上政府可行性补贴,成为给投资人的固定回报。另外一种就是刻意的回购安排,地方政府借PPP模式骗来贷款,建好项目然后回购,让社会资本出局,让当地的融资平台公司来运营;或者是政府把运营责任暗中收回,一般在项目实施方案、合同中无法看到具体的表述,多数是政府只想融资建设,私下与潜在社会资本达成一致,即建设完成后即移交政府指定单位负责运营。

还有一项指标便是ppp的合作年限一般不低于10年,属于中长期投资。财政部曾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示范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对采用建设-移交(BT)方式的项目,不予受理其示范项目申请,这主要是因为BT项目属于短期合作,并不具备长期契约的许多特点。相关人士认为,长期合约背后的原理是PPP项目需要整合实现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最优化,从而使得公共产品提供的效率最大化。 

(兰州新区曾因BT建设模式招致外界质疑)


附两大案例:

这两大案例主要从“加大政府方责任风险角度评判”,与上文中关于社会资本处于弱势方的表述互为参照,或许更可全面甄别伪ppp。


 
 案例一:某污水处理项目 

政府方负责工程设计 后期运营风险责任难界定

基本情况:该污水处理项目实施方案设定由政府方负责工程设计。而这样的方案设计就存在一个问题,即如果项目进入运营期后,不能实现达标排放,是工艺设计的责任,还是运营管理的责任呢?这实际上就是风险分配不当的体现。

污水处理项目由政府方负责工程设计,显然是为了控制工程造价。那么工程造价与运营期间的污水处理费,又是什么关系呢?

我们知道,在PPP大潮之前,市政公用事业领域已经采用PPP模式多年了。通常新建污水处理项目都是采用BOT方式。社会资本在运营期通过收取污水处理费来收回投资,并获得合理回报。所以,污水处理费单价中就包含了建设期资本性投入的成本。

嫌疑分析:这个污水处理案例中,将设计风险分配给政府,会导致运营技术风险由政府承担,工程造价控制风险由政府承担。

我们有理由怀疑,这个项目后续的文件,如采购文件、PPP项目合同,会约定污水处理费单价根据经审计的项目投资及运营成本确定。实际上,社会资本只是提供了资金,承包了工程,项目的主要风险留给了政府,这样的项目就应当认定为假PPP。

 
 案例二:某停车场项目 

误解财政部21号文补贴计算公式 风险全部转给政府方

基本情况:某停车场项目,回报机制是可行性缺口补助。方案采用了财政部21号文中规定的公式计算补贴,貌似规范,但经不起推敲。在方案中的风险分配章节,把设计风险、建造风险、运营风险全部分配给了政府方。但是,当问到如何解释方案中财政缺口补助计算公式时,项目方说,当停车费收费少时,财政补助增加,停车费收费多时,财政补助减少。

嫌疑分析:这种情况下,社会资本还有什么动力好好运营停车场?政府如何才能有效监管社会资本的运营收入和成本呢?这实际上也是把全部经营风险留给了政府的一种体现。项目方误解了财政部补贴公式计算的本义,以为可以让社会资本的投资和经营无任何风险,这样的项目也应当认定为假P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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