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是公共部门(通常为政府部门)和私人部门为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而形成的各种合作伙伴关系。其模式兴起于英国,后在全球范围内被广泛应用于公共管理的各个领域。1985~2011年全球基础设施PPP名义价值为7,751亿美元,其中,欧洲处于领先地位,约占全球PPP名义价值的45.6%。英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的PPP模式成功案例较多,也有其自身的特点。
今天,我们特总结了国外PPP的运行情况,并整理成文,或将对我国刚起步的PPP实操者带来一些启发。
PPP模式在中国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即探索阶段、快速发展阶段和调整阶段;预计随着中央政府对PPP模式的重视和推广,预计未来三年PPP模式将进入快速增长期。前期中国有收益的基础设施采取PPP模式以特许经营类的BOT为主,社会资本方以外资为主,境内民营资本参与相对较少;准经营和公益性项目投融资主要以政府融资平台为主。
一、PPP模式的定义及分类
PPP 是 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s的缩写,即“公私合作伙伴关系”。广义的PPP作为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合作伙伴关系的统称,其本身就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加之受意识形态和经济成分划分不同的影响,各国和不同机构对PPP的定义也存在一定的差异(见表1)。
表1:世界各国机构对PPP的定义
机构名称 | 定义内容 | |
加拿大PPP国家委员会 | 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之间的一种合作经营关系,基于双方各自经验,通过适当的资源分配、风险分担和利益共享机制,以满足事先清晰界定的公共需求 | |
美国PPP国家委员会 | 介于外包和私有化之间并结合两者特点的一种公共产品提供方式;表现为充分利用私人资源进行设计、建设、投资、经营和维护公共基础设施,并提供相关服务以满足公共需求 | |
联合国培训研究院 | 两层含义:1、为满足公共产品需求而建立的公共和私人之间的各种合作关系;2、为满足公共产品需求,公共部门和私人部分建立的伙伴关系 | |
机构名称 | 定义内容 | |
欧盟委员会 | 为提供公用项目或服务而形成的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之间的合作关系 | |
中国(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 |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在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建立的一种长期合作关系。通常模式是由社会资本承担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基础设施的大部分工作,并通过“使用者付费”及必要的“政府付费”获得合理投资回报;政府部门负责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价格和质量监管,以保证公共利益最大化。 |
狭义的PPP指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合作中一系列项目融资模式的统称,如:BOT(建设-运营-移交)、BOO(建设-拥有-运营)和TOT(转让-运营-移交)等,狭义的概念更加侧重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合作项目的运作模式、风险分担机制、投融资职能分配和项目监控评估等方面。
在理解财政部关于PPP的定义时需要注意:
第一,PPP中的公共部门明确为政府部门,并未包含其他非政府公共部门(如:社会团体、行业协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即财政部关于PPP定义中公共部门的范围相对较小。
第二,PPP定义中私人资本范围放大为社会资本,私人资本不再以所有制性质来定义,泛指以盈利为目的的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境内外企业法人。
第三,社会资本的范围中排除了本级政府所属的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
PPP模式可以在公共产品和服务全生命周期的各个环节实施,因此可依据社会资本在PPP项目中的参与程度、项目资产产权归属、投融资职责分配、商业风险归属(社会资本承担的风险大小)等因素对PPP项目进行分类。世界银行结合PPP项目资产所有权归属、经营权、投资等要素将PPP模式分为6种模式,加拿大PPP国家委员会依据私人部门在PPP项目中承担风险的大小将PPP模式划分为12种模式(见表2)。
表2:世界银行和加拿大PPP国家委员会的PPP分类情况
世界银行 | 加拿大PPP国家委员会 |
服务外包 | Contribution Contact(捐赠协议) |
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 Contract(O&M,委托经营) | |
管理外包 | Design Build(DB,设计-建造) |
Design Build Major Maintenance(DBMM,设计-建造-主要维护) | |
租赁 | Design Build Operation(DBO,设计-建造-运营) |
Lease Develop Operate(LDO,租赁-开发-经营) | |
特许经营 | Build Lease Operate Transfer(BLOT,建设-租赁-经营-转让) |
Build Transfer Operate(BTO,建设-转让-经营) | |
BOT/BOOT | Build Own Transfer(BOT,建设-拥有-转让) |
Build Own Operate Transfer(BOOT,建设-拥有-经营-转让) | |
剥离 | Build Own Operate(BOO,建设-拥有-经营) |
Buy Build Operate(BBO,购买-建设-经营) |
依据上述分类情况同时结合中国存量的广义PPP项目情况,可将PPP归纳为外包类、特许经营类和私有化类(见表3)。
表3:结合中国实际的PPP分类
大类 | 具体运作模式 | 具体案例 |
外包类 | Management Contract(MC,管理合同) | — |
O&M,委托经营 | — | |
Building Transfer(BT,建设—移交) | 南京市城市快速内环东线项目 | |
大类 | 具体运作模式 | 具体案例 |
特许经营类 | BOT,建设-拥有-转让(移交) | 广西来宾B电厂、各地威立雅水厂项目 |
BOOT,建设-拥有-经营-转让(移交) | 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承接的印尼南苏门达腊省巨港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电站项目 | |
Transfer Operate Transfer(TOT,转让-运营-移交) | 合肥市王小郢污水处理厂 | |
Rehabilitate Operate Transfer(ROT,改建-运营-移交) | — | |
私有化类 | BOO,建设-拥有-经营 | — |
BBO,购买-建设-经营 | — |
资料来源:中债资信
从中国城市基础设施投资的运作情况来看,主要有两种方式,即BT和BOT。其中,BT项目的承担主体多为政府所属融资平台或其控股国有企业;BOT项目社会资本参与较多,主要集中在供水、污水处理和城市燃气等公共事业领域,以赋予社会资本特许经营权的方式开展。由于大多数BT项目的投融资都在政府部门或其所属的国有企业内部,社会资本参与程度很低;而BOT项目多基于一定期限的特许经营权,社会资本参与程度较高,同现行PPP的内涵一致。
二、PPP模式在国内外的发展
PPP模式兴起于英国,在随后的二十多年里,这种公共产品供给的新模式在全球范围内被广泛应用。根据全球PPP研究机构PWF(Public works Financing)的统计数据,1985~2011年全球基础设施PPP名义价值为7,751亿美元,其中,欧洲处于领先地位,约占全球PPP名义价值的45.6%,亚洲、澳大利亚占24.2%,美国、加拿大分别占8.8%、5.8%,墨西哥、拉丁美洲、加勒比海占11.4%,非洲和中东地区占4.1%。
1、PPP模式在英国
英国是PPP模式的国际先驱,也是至今PPP模式运用较为成熟的国家之一。英国最早的PPP模式运用于保障性住房领域,即上世纪30年代部分英国地方政府通过私人主动融资、政府产权转让等方式吸引私人资本参与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运营管理。
英国的PPP模式大致分为两个阶段,分别是PFI阶段和PF2阶段。在2012年以前PFI是英国应用最广泛的PPP模式,PFI模式下允许私人部门参与到公共设施的设计、建造、投融资和运营环节,旨在提高公共产品质量并更好地维护公共资产。1992~2011年英国累计完成PFI项目700多个,项目资本支出合计547亿英镑,涉及的公共领域包括学校、医院、公路、监狱、住房、废物废水处理设施等。其中,伦敦地铁即为以30年特许经营权为基础采取PPP模式建造而成的。PFI模式的优势之一就是充分利用了私人部门的项目管理经验、创新意识和风控技术,但在运行过程中PFI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比如成本浪费、合同灵活性差、项目透明度低、风险收益分配不合理等。
鉴于PFI模式的不足,英国政府于2012年推出了一种新的PPP模式——PF2。主要改进之处在于:
1)股权结构方面,PF2模式下政府持有一定的股权,作为项目小股东参与投资;
2)提高项目效率、节省项目支出成本,PF2模式下鼓励政府进行集中采购,项目招标时间不超过18个月,对项目采购制定标准化的流程和文件,加强开支监管等;
3)提高合同灵活性,如政府可以在项目运营过程中选择添加或删除一些服务可选项等;
4)提高透明度,如要求私人部门公开项目收益信息,政府每年公布其所有参股项目的财务信息等;
5)改进风险分配机制,如政府部门改进对额外开支风险的管理等;
6)债务融资方面,PF2项目有望获取长期的债务融资等。
管理方面,英国财政部是PPP的主管部门,财政部下属的英国基础设施局(Infrastructure UK,IUK)全面负责PPP工作。在地方政府层面,英国财政部与地方政府协会联合成立了地方合作伙伴关系组织(Local Partnerships),独立于财政部,按公司化运营(市场投资人占股51%,财政部和苏格兰主管部门分别占44%和5%),以市场化方式对项目和公司进行投资。
英国PPP的案例之一是伦敦地铁。伦敦地铁由国营伦敦地铁公司(LUL)拥有并运营。上世纪90年代英国政府面临地铁投资严重不足的局面,英国政府在权衡后,最终选择了以政府与私人部门合作(PPP)的模式对整个地铁系统进行升级改造。经过4年多的论证和试行,伦敦地铁的PPP合约于2002~2003年之间正式签约,LUL将地铁系统的维护和基础设施供应工作以30年特许经营的方式交由三家基础设施公司(分别为SSL、BCV和JNP公司)负责。
2、加拿大PPP模式的运用
加拿大是国际公认的PPP运用最好的国家之一, PPP项目推进有力,项目运作规范,各级采购部门经验丰富,服务效率和交易成本优势显著。1991~2013年加拿大累计启动PPP项目206个,项目总价值超过630亿美元,项目涉及交通、医疗、司法、教育、文化、住房、环境和国防等行业。目前加拿大的PPP项目大约占所有公共领域项目的15%~20%左右。
在加拿大的PPP模式中,私人部门负责PPP项目设计、建造、运营和维护的全过程,以避免由不同投资人负责单一阶段带来的风险和责任推诿;政府在项目建设完成前不承担支付责任,支付的阶段延伸至整个项目的生命周期,同时支付的前提是私人部门提供的服务达到事先约定的标准。
管理方面,加拿大组建了国家层级的PPP中心(PPP Canada),即加拿大PPP中心。该中心是一个国有公司,由加拿大联邦政府所有,采取商业模式运作;专门负责协助政府推广和宣传PPP模式,参与具体PPP项目开发和实施,审核和建议联邦级的PPP项目,为PPP管理制定政策和最优实践,提供技术援助等,并负责与地方级PPP单位的合作。
加拿大PPP模式具有其自身的特点:
一、私人部门参与PPP项目并非单纯的为基础设施项目融资,项目的最终目的是提供公共服务;
二、具有专业技术和经验优势,加拿大成立了专业的组织机构负责审核PPP项目复杂的交易结构等;
三、引入竞争,加拿大鼓励国内外的私人投资者参与到PPP项目的竞标中,以鼓励创新、降低成本;
四、资本市场融资,加拿大建立了为PPP项目提供资金的项目债券融资市场;五、注重推广和创新,加拿大PPP中心与国内各省同行分享交流经验,同时借鉴PPP经验,根据不断变化的外部环境做出相应调整。
3、澳大利亚PPP模式的运用
澳大利亚于20世纪80年代开始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运用PPP模式,其最普遍的PPP模式是投资者成立一个专门的项目公司SPV,由SPV与政府就项目融资、建设和运营签订项目协议,协议期限一般为20~30年。
澳大利亚政府在PPP模式的推广过程中,不断的加大私人资本参与范围,并将项目建设和运营的风险更多得交由项目公司(SPV)承担,使得私人资本享受的收益同期承担风险之间产生不匹配,进而导致部分PPP项目以失败告终。2000年以来,澳大利亚政府对现行法律进行修订,并制定特别法律,保障私人资本的权益,以进一步推广PPP模式的发展。
管理方面,澳大利亚成立了全国性的PPP单位,即澳大利亚基础设施局(IAU),负责全国各级政府基础设施建设需求和政策,业务不局限于PPP,推广PPP仅是职能之一。2008年IAU会同澳大利亚全国PPP论坛制定了全国性的PPP政策框架和标准,各级政府(州)在此基础上制定本地的指南。上述政策要求各级政府资本金超过5,000澳元的所有项目必须把PPP作为备选模式。
澳大利亚PPP模式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就是悉尼奥运会主体育场、主体育馆和奥运村。其中,悉尼奥运会主体育场投资估算为6.15亿澳元,其中,政府拨款9,120万澳元,政府贷款600万澳元,占总投资的15.8%;其余84.2%的资金由中标联合体组建的私人财团(2000年澳大利亚体育场公司)负责筹措。中标人除投入股本金、商业银行贷款外,还通过发行会员坐席[ 其中,发行“黄金会员”坐席34,400个,单价1万澳元,发行“白金会员”席位600个,单价3.4万澳元。]等方式募集资金。奥运协调局代表州政府与中标人共签署了9种合同,除特许权协议外,还有租赁协议(包括土地租赁协议)、政府贷款协议。悉尼奥组委与中标人签署了体育场协议和商业权利协议。政府通过协议授予中标的私人财团负责融资、建设及在建造完成后31年的经营和维护权。该私人财团委托组建两家公司分别负责管理体育场和拥有体育场的资产。拥有资产所有权的公司负责偿还银行本息、向地方政府缴纳税费;负责管理的公司向持有资产的公司支付租金租用场馆,租金的多少基于管理公司的收入规模(来源包括冠名权、场馆租用、商业集会、会所收费、商品售卖、广告和餐饮等)。在经过赛后最初阶段的亏损后,主体育场已开始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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