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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靳林明律师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涉及的行业领域广泛,其主办的多个基础设施项目获得律师业界大奖,其也被评为PPP项目金牌律师。靳律师为国家发改委《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立法专家组成员、国家发改委PPP专家库成员、财政部PPP中心法律专家、财政部第三批PPP示范项目评审专家,多省PPP入库专家,多个学术机构PPP专家。靳律师多次参加PPP项目评审,正在或曾经担任中山大学岭南学院、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厦门国家会计学院等多家机构PPP培训讲师。
在政府大力推行PPP,掀起一片PPP高潮的当下,投资市场一片火热,演变出了多种多样的合作方式,有的项目在把握PPP宗旨的基础上根据项目情况创新演变出不同的交易模式,有的项目却出现了奇怪的变形,或是出现“蹭热点”情况,将涉及政府性投资项目都贴上PPP的标签,或是借道政府购买服务,绕开PPP的程序与监管。作家卡夫卡笔下格里高尔的悲剧发人深省——失去自我将会陷入绝境,PPP模式在发展前行过程中还能否坚持“真我”,不改初心?
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制度主要是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暂行办法》”),流程要求相对较简单,且《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允许地方财政部门制定购买内容和指导性目录。但是,地方财政部门与同级地方政府的从属关系可能导致监管难以落实到位。果不其然,实践中就出现地方政府为规避较为严格繁杂的PPP项目操作流程和要求而借道政府购买服务,以政府购买服务之名行PPP之实,在监管部门的眼皮底下玩起了“偷梁换柱”的把戏。
2016年中,政府购买服务和PPP之间的关系曾引起过一轮大讨论,财政部还就这个问题专门召开了专家研讨会。2017年6月1日,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87号文”)横空出世,再一次引爆了这个话题。此次财政部重拳出击,说明这个问题已经相当棘手,如不及时梳理,将阻碍PPP模式向更高层次发展。87号文既然已出,也引起了一些争议和讨论,在这种情况下,各方的“合谋”做下的“坏事”已是既定事实,已经铺展开来的项目总不能一笔勾销或是视而不见,我更为关心的是这么多存量项目如何善后的问题。
在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文中规定了政府在项目公司中的持股比例应当低于50%,且不具有实际控制力及管理权。各地方政府部门制定的政策文件中也都有此要求,但是实践中仍有部分PPP项目,或在项目一开始就由政府方控股,或者在项目进展过程中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增加政府方持股比例。我不由得心生疑问,如果政府形式上持股超过50%,由政府部门“当家作主”的PPP项目公司里,社会资本反倒是成了摆设或“座上宾”,社会资本方没了主动性,这是否还是PPP呢?是否就成为其他的投资形式了呢?如果形式上不符合PPP,那么PPP的一套程序是否就丧失了适用前提呢?这是否就是政府和投资人想要的呢?又是否是引入PPP模式的初衷呢?
我也看到过这样的PPP模式思路:当地国有企业先按照传统投资模式投资,设立项目公司,理顺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关系,项目公司再进行招商引资,引进其他投资方。以国有企业这块“砖”打好基础,引入社会资本方的“宝玉”。那么我的问题又来了,这种方式是否还是传统的PPP模式呢?在国有企业参与的阶段,是否只按国有资产的监管要求进行管理,而不考虑PPP要求呢?
追问的问题不少,但是希望PPP模式进一步完善之心昭昭。毕竟PPP监管在明,“居心叵测”者在暗,监管者道高一尺,实践中的项目总能“魔”高一丈,许多项目存在异化变形的乱象,至于具体细节不便多说,否则可能就是为虎作伥了。三十六计,计计精彩纷呈,其中况味,值得我们好好咂摸咂摸。不过制度总是在利益各方的“斗智斗勇”之中不断完善,不管是PPP监管者还是从业者,都应当牢牢把握PPP模式的宗旨与要点,秉持项目全生命周期理念,着眼于利益共享、风险分担及长期合作关系,方能去伪存真,清醒地走出歪风盛行的险境,不改初心,方得始终。
【律动PPP】目录:
[1] PPP立法碎碎念
[2] PPP菜鸟上路指引
[6]PPP的鬼,迷了谁的心窍?——国务院常务会议PPP新动向解读
[8]《财政部又要放大招? ——简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9]掀起你的盖头来,让我看看你的脸--洗尽铅华的PPP长啥样?
[10]PPP大玩家
[11]PPP咨询,能不能站着把钱挣了?
[13]亲爱的,你慢慢飞,小心前面带刺的玫瑰——再评发改委PPP新政
[14]PPP项目退出机制杂谈:静悄悄的我走了,正如我悄悄的来,我挥一挥衣袖,不带走一片云彩?
[19]非经营性PPP项目的运营安排:少年不识愁滋味,为赋新词强说愁[21]明股实债,我本善良
[22]回购安排,能否旧貌换新颜?
[25]PPP领域创新,我要飞的更高
[26]财政部公共服务领域PPP新政速评:红了樱桃,绿了芭蕉(上)
[27]财政部公共服务领域PPP新政速评:红了樱桃,绿了芭蕉(下)
[29]财政部第三批PPP示范项目评审,绝不是一场风花雪月的事
[30]《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办法》:我就是我,是颜色不一样的烟火
[31]《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眼前一亮……
[32]《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信息公开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曾经最掏心,所以最开心
[33]五部门关于城市供水、燃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行业新政:东边日出西边雨,道是无晴却有晴
[34]对云南水务水费收费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庖丁解牛”(上)
[35]对云南水务水费收费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庖丁解牛”(下)
[36]PPP融资工具之绿色债券: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上)
[37]PPP融资工具之绿色债券: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下)
[38]PPP项目中期评估: 千淘万漉虽辛苦,吹尽狂沙始到金
[49]特许经营再回首(上)
[50]特许经营再回首(下)
[51]为什么我的眼里常含泪水?因为我对这土地爱得深沉(上)
[53]“才下眉头,又上心头”的PPP:不忘初心,方得始终(上)
[54]“才下眉头,又上心头”的PPP:不忘初心,方得始终(下)
[55]开发区PPP:春天来了?
[56]武汉轨道交通8号线PPP:无知者无畏,还是艺高人胆大?
[57]广州PPP:磨刀不误砍柴工
[58]排名,能解PPP咨询市场乱象?
[59]2017,PPP发展可期
[60]五花马,千金裘,呼儿将出换美酒?
[61]PPP 诗和远方
[62]解读《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寒凝大地发春华(上)
[63]解读《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寒凝大地发春华
[64]社会领域PPP:等闲若得东风顾,不负春光不负卿(上)
[65]社会领域PPP:等闲若得东风顾,不负春光不负卿(上、下)
[67]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助力农业发展:期待一阵春风,你就刚刚好经过
[70]特色小镇——忽如一夜春风来,千树万树梨花开(上、下)
[71]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按职责分工推进PPP:衣带渐宽终不悔,惟愿君心似我心
[72]平地一声雷,险资进军PPP
[76]手握手,心连心,六部委聚力出招严抓地方政府违规举债融资
[77]河南简化PPP操作流程的题外话
[81]PPP变形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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