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模式下养老服务业的供给方式探讨


来自:广东慧财     发表于:2017-06-09 00:16:23     浏览:396次
摘要

当前我国养老服务行业存在“一床难求”“一人难求”与高空置率并存的现象,在供给总量、服务结构、区域供给等方面都存在严重的结构性矛盾。文章以PPP模式下的养老服务行业的供给侧改革为主题,以稳增长、调结构为重点,用交易合作的三维框架分析法着重探讨公办养老机构PPP模式下的供给方式。

 

引言


文献综述

联合国发展计划署(1998)、欧盟委员会(2003)、中国国家财政部(2013)等权威机构,皮尔逊和麦克彼得(1996)、曹远征(2003)等学者都给出了PPP模式的解释。综合多方观点,本文认为PPP是在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产品或服务提供中,政府与政府之外的其他企业和组织之间的一种以特许协议和合同为纽带和保证的合作关系,强调利益、风险共担。

国内外关于PPP模式应用的研究文献数量众多。20世纪70年代,英国为了解决大萧条带来的财政危机,出台一系列的政策积极引入私人部门参与公共项目的建设运营;20世纪80年代,中等发展中国家为了推动经济的发展,推出BOT模式的融资方式,随后经过发展成为现在的PPP模式。国内关于这方面的文献数量达到千篇左右,梳理文献的研究对象我们发现,PPP模式几乎应用于所有的基础设施建设,研究主题一般集中在必要性、存在问题、机构建设和政策建议等的研究上。然而PPP模式在养老服务行业的相关文献数量相对较少,主要集中在讨论应用的必要性和引入PPP模式的优势、建设与管理研究以及风险的分担等方面。其中,王经绫和华龙(2014)从我国养老机构供求差入手,理论分析了政府提供养老机构建设的义务,结合养老机构建设中的主要现实问题和PPP的特征和功能,认为我国养老机构引入PPP模式非常有必要;段洪波和杨竹晴运用SWOT分析法,分析了河北省养老服务行业推进PPP模式的必要性和两者的对接能力,并从界定财政职能、提高社会资本积极性角度提出相应的建议。郜凯英(2015)分析了我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PPP模式应用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优势;王海霞(2014)深入分析和总结了新加坡、美国和台湾地区养老机构各自发展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我国养老机构建设应用PPP模式的相关对策建议;王培培和李文(2016)探索了PPP模式下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进行重构和具体模式的探索,重构了四种以合作为核心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虽然现有文献对PPP在我国养老服务行业的应用中的很多问题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讨论,但是,“PPP模式下我国养老服务行业的有效供给”并没有明确的介绍。因此,本文从供给侧的角度,基于PPP模式的基本特征,从所有权、经营权、公私合作程度三个维度探讨PPP模式下我国养老服务行业的供给方式。


我国养老服务行业供给问题和原因分析

目前,我国的养老服务行业主要有居家养老和社会养老,其中,居家养老主要为传统家庭式和家政服务式两种模式,社会养老主要为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模式,且已基本具有运行机制、监管机制、服务标准等相对高效的运营系统。综合分析我国的养老服务行业的供给问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居家养老作为我国养老的基本模式功能日渐弱化,缺乏对老年群体日常优质护理照料;第二,社会养老专业服务机构数量不足和供需失衡现象严重。2014年全国养老服务行业机构床位577.8万张,每千名老年人仅拥有27.2个床位,全国各类养老服务机构有94110个,其中仅仅提供一般照顾的养老机构,如:社会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托老所等机构的空置率高达48%。但是具有完备设施和高水准服务的高级养老机构因为收费标准高于老年人的经济支付能力,入住率也不高。同时,养老服务机构的特殊性使得其竞争力和发展空间较弱,难以满足养老服务的多样化需求;第三,老年人口的快速增长和相应专业人才的严重不足,形成明显的供需失衡现象。如果按照老年人护理对护工需求量的3:1的标准来计算的化,全国目前养老护理员的缺口为1200万人以上,是现有的具有资格证书的全部养老护理人员的200倍左右。此外,老年护理的医生更接近于全科医生、家庭医生,而目前我国对老年护理全科医生的培养和普及处于起步阶段,培训也相对匮乏。

其深层次的原因主要是:首先,政府的财政支持力度不够,一方面养老床位的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另一方面政府还要给予养老服务机构在运营、税费等方面补贴,公共产品(水、电等)的价格优惠。如此巨大的投资增量,单纯依靠政府的财政投入,可能会使得养老滞后和养老供给的结构性矛盾更加突出;其次,社会力量参与养老的支持性政策缺失。一方面社会力量面临着拿地难、融资难、门槛高等问题;另一方面,政策的偏向使得公办养老机构享受大量的公共资源,公办养老机构因其所有权性质和缺乏竞争等原因,出现公办养老机构资源配置效率较低、管理无效率,民办养老机构面临更大的经营性风险等问题;最后,虽然国家现在鼓励公私合营(PPP),然而因处于发展的初期,路径选择还处于摸索阶段,对养老服务行业的结构改革没有大的贡献。

PPP模式下中国养老服务行业的供给方式探讨

于以上问题和产生的原因,本文拟从政府视角以所有权、经营权、公私合作程度三个维度探讨PPP模式下养老服务行业的供给模式。

首先,从所有权维度,根据PPP项目的分类和特点可以将所有权转移的方式分为四种:(1)所有权归政府所有,私人部门只承担部分或全部的设计、融资、建设、运营等;(2)私人转移到政府;(3)政府转移到私人再转移到政府,即政府在运营期内先将项目设施出售给私人部门并转移所有权,运营期结束再转移给政府部门;(4)政府转移到私人,分为完全私有化和部分私有化。政府对所有权的控制程度越高,时间越长,所有权的收益就越大。

其次,从经营权维度,根据对项目的控制程度,从小到大分别是经营权属于私人部门的私人经营、政府和私人部门共同经营、经营权归属政府的政府经营。

最后,从合作程度维度,根据PPP项目的特点和基本的实施流程我们选取招投标、设计、融资、建设、经营和移交六个环节为PPP项目选择合作伙伴的关键步骤,每一关键步骤从共享、沟通和协作三个维度,反映和测量政府和私人部门的合作程度,且假定每个环节的得分均为1。

接下来我们从交易合作变化规律出发,在所有权和经营权两个维度上采用定序变量进行测量,我们遵循越有利于政府得分越高,越有利于私人部门得分越低的原则,根据得分在三维图像中得到每一模式的唯一点,然后根据路径识别的原则,如:同一选择路径内所有权或经营权利控制程度相近,路径内满足合作程度从低到高等原则设计合适的路径。结合我国养老服务行业的特征,认为养老服务行业比较适合采取的路径有两种,第一种部分私有化到全部私有化,这种模式适合政府财政支持力度较小、经营绩效不是很好的公办养老机构,充分调动民间资本的积极性,私人部门负责经营项目,改善养老机构的床位、专业人员的供给等问题。如果经营效果较好,且政府财政呈现出较好的上升趋势的话,可以考虑仅仅采取部分私有化的模式;也可为了满足较高增次的需求,将其全部私有化;第二种为政府回租到建设外包到政府回购,这种模式政府控制最终的所有权,同时也强化对经营权的控制。对已经有的养老服务机构政府通过短期让渡所有权的形式获得融资,在项目需要扩建的时候选择合作程度更高的模式,完成项目的扩建,然后政府再收回机构的所有权和经营权。

当然上述的路径选择有三方面的缺陷,第一:以政府的角度来考虑的,比较适合公办的养老服务机构;第二:打分时带有强烈的主观色彩,使得不同的得分具有不同的路径选择;第三:以公办养老为主要考虑对象,忽视民办养老,在实际的养老服务供给侧的调结构过程中还要统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格局,统筹城乡养老机构格局和多层次的养老格局。

政策建议

首先,完善制度保障和政策支持。一方面要加强法律保障,完善立法实现PPP模式落地。加快PPP相关法律的建设,规范参与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保证政策的连续性,促进风险和收益可预期,从根本上推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加强政策支持,如建立养老机构转项基金等。最后,建立违约金担保制度,增强社会资本的信心。逐步使得民办的养老机构或公私合营的养老机构享受和公办养老机构同等的待遇。

其次,政府要科学引导和规划,推动养老服务行业走差异化、个性化、专业化道路。不仅要开发基本的养老服务机构,还要开发大型社区养老、高档养老,提供专业康复、医疗、临终关怀等专业服务的医养复合型养老服务机构。给予郊区和城镇养老机构更多的资金支持和政策支持,使得养老机构成功的转型升级。采用大量准确而生动的宣传,让广大人民认识到各种养老的特点,并且要提供专业的人才,多方考虑为不同的老年人提供不同的养老机构选择,避免因为认识不足和盲目选择带来的资源浪费。

再次,在养老服务行业的PPP模式的选择上,政府要适当的借鉴其他公共服务领域的成功经验,但是要逐渐避免常用PPP模式的选择决策惯性,拓宽PPP模式的应用范围和在养老服务行业的独特性,制定“养老服务行业PPP模式选择指南”。最后,从高校医学专业学生的培养中,改善养老服务行业全方位的、高服务水平的养老服务水平的空缺;养老服务机构要和当地的医院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借助医院的医疗人才,提升自己的人才质量和弥补人才短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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