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政府特许经营协议法律性质辨析


来自:云南建行法律部     发表于:2017-06-15 17:37:56     浏览:436次

节选自:《 建设银行报 》( 2017年2月20日 第 03 版)

   PPP项目涉及诸多法律文件,但政府特许经营协议显然居于核心地位。对于该协议的法律性质,目前尚存在争议。本文在现行法律、司法判例与理论学说的基础上,认为特许经营协议是一种行政合同,政府在特定条件下有权单方面变更或终止协议,从而影响项目收益的确定性与连续性。银行应采取相应措施防范这一风险。

   一、特许经营协议法律性质概述

   特许经营协议是政府与PPP项目实施方就特定基础设施或公用事业的投资、建设、运营、收益、风险分担等事项签订的合同,是项目收益的法律保障。特许经营协议究竟属于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合同,直接关系到项目收益的可实现性与司法救济途径,进而对银行债权产生影响。

   具体而言,如果特许经营协议为民事合同,则政府不得单方变更、终止协议,发生争议则可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若为行政合同,则政府在特定情况下可运用行政优益权单方面变更、终止特许经营权或政府付款义务,而特许经营方只能通过行政诉讼而非民事诉讼解决争议(行政诉讼原告胜诉率远低于民事诉讼)。

   结合我行业务实践看,现有PPP贷款产品,都将项目收益作为银行融资还款来源与重要押品。因此,特许经营协议若被认定为行政合同,政府一旦单方面变更或终止特许经营权,将直接导致项目收益受损甚至中断,进而威胁银行债权;另外,协议项下政府应付款由于不具有债权性质,也不能质押给银行。

   二、特许经营协议法律性质辨析

   基于理论学说、司法实践与现行法律,笔者认为特许经营协议属于行政合同,理由如下:

   第一,协议一方为“具有相应行政权力的政府,或其授权的实施机构”;另一方则为企业,两者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不符合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的要求。

   第二,协议目的具有鲜明的公益性。特许经营的宗旨在于增强政府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满足公众在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方面的需求,而非追求私人利益。

   第三,协议的法律适用与司法救济途径具有公法属性。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属行政许可行为,因此适用《行政许可法》;协议引发的争议则适用《行政诉讼法》。这与民事合同适用合同法、争议循民事诉讼解决的特点不同。

第四,认定特许经营协议属于行政合同具有充分法律依据。

尽管财政部规章倾向于认为特许经营协议属民事合同,但发改委规章则倾向于行政合同;最高法院“和田天瑞合同纠纷案”将特许经营协议认定为行政合同,但“新陵公司诉辉县市政府案”又认定为民事合同;而《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将特许经营协议归入“行政协议”范围。

   从法律渊源的角度看,财政部规章在效力等级上低于司法解释;最高院判例则仅作为审理案件参考,并无法律约束力。因此,尽管财政部规章与个别判例存在不同观点,但《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具有更高效力,因此将特许经营协议认定为行政合同具有更充分的法律依据。

                    (作者单位:总行法律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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