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4年修订的《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
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实施以来,虽然地方各级政府在化解财政金融风险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个别地区违法违规举债担保时有发生,局部风险不容小觑。尤其是作为经济大省的山东出现链条式违规融资,这一定程度上判定,金融风险已不是个别区域、个别城市的个案,当下正值2016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定调“要把防控金融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之后,与“十九大”之前,这样一特殊的时间段。六部委50号文正式出台,虽然文中多数内容之前下发文件已经提及,50号文继续重申要求,这更加说明了50号文背后的中央决心和执行力度。
文件出台后,各地政府、城投公司不断来电咨询、探讨,各类解读也不断被谈起,无论是将其作为“43号的加强版”还是“十九大前的金融风险抗压能力探底测试”,各地政府及城投都应以全面的角度来审慎分析,核心有两点:历史遗留问题如何化解+未来如何转型持续运转。根据与各地城投、行业监管部门的探讨和内蒙古、山东、贵州等地的项目实践,我们整理编制本特刊,供各地政府、平台公司、行业相关单位决策参考、探讨学习。
50号文之----核心要点速览
50号文之----历史债务如何化解
50号文之---平台公司如何转型
50号文之---PPP项目如何推进
50号文之---金控平台的发展契机
5月3日晚,财政部、发改委、央行、银监会、证监会、司法部等六部委联合发布《进一步规范地方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
我们认为,50号文为《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和《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国办函〔2016〕88号)的进一步延伸,重点更多的在融资担保行为,意在将地方政府的隐性担保,转化为市场化操作的显性担保;同时重点监管PPP变相融资行为,将阶段性降低PPP对基建的拉动作用。
43号文以后,地方政府债券的大量发行,地方政府举债融资已经明显规范,此次财预50号文的重点更多的在融资担保行为。50号文要求尽快组织一次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融资担保行为摸底排查,督促相关部门、市县政府加强与社会资本方的平等协商,依法完善合同条款,分类妥善处置,全面改正地方政府不规范的融资担保行为。并要求上述工作应当于2017年7月31日前清理整改到位。
50号文要求地方政府不能出现承诺函,但允许地方政府结合财力可以设立或参股担保公司,构建市场化运作的融资担保体系。这亦是将担保行为推向市场化操作,明确市场化担保人和被担保人的法律责任,地方隐性担保显性化,并非对融资平台寻求市场化的外部担保增信行为一刀切,也旨在理清政府与平台的债务关系。
50号文第三点单独提到,规范政府与社会资本方的合作行为。地方政府不得以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严禁地方政府利用PPP、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等方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参与PPP项目、设立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等任何股权投资方式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
在43号文之后,随着地方融资平台与政府信用剥离,PPP和贷款成为拉动基建投资的主要力量,但从去年8月开始,各部委对PPP变相融资行为进行排查,PPP发起项目明显减少,当前对PPP融资进行监管排查,将继续放缓PPP项目发起节奏,按照PPP落地的时间推算,今年下半年开始项目落地的高峰可能正逐渐过去,50号文将阶段性降低PPP对基建的拉动作用。
43号文后中国开始大规模、高规格推广PPP模式,2016年开始进入加速落地阶段,全国PPP项目库落地项目投资额从2016年1月的4100亿元增加到当年年末的2.23万亿。但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有一些不规范的问题,比如常见的明股实债、项目风险分配不当等。需要规范PPP模式,避免被节省的当期支出成为未来的地方政府债务
PPP基金是地方政府参与项目的常见形式,撬动金融机构等作为财务投资者进入,最为知名的是财政部牵头发起成立的中国政企合作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总规模达到了1800亿。PPP基金作为私募基金,公司型、有限合伙型、契约型三种类型都有。其中有限合伙型最为常见,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通常作为普通合伙人,对基金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基金可以独资或合资成立SPV获得银行贷款。5月3日国家发改委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专项债券发行指引》,未来SPV还可以发行专项企业债券。杜绝SPV成为继融资平台后,成为地方政府变相举债的机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是PPP模式的最基本原则,但为了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部分地方政府向社会资本承诺一定期限后回购股权、最低收益保障等,增加了地方政府未来的债务。此次六部委联合发文进一步规范,叠加资金成本的上升,社会资本参与时将会更加谨慎。PPP推广工作由量的提高进入质的提升阶段。)。
合规经营是PPP健康发展的生命线。国发 43 号文明确规定违法违规进行政府性融资的,应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为规避政府债务相关合规风险,平台公司在办理PPP业务时,应注意把握下述原则,避免受到法律惩罚和监管处理,遭受声誉风险。
(一)确保运作模式合规
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是最容易形成地方政府债务的领域。政府采购、委托代建、建设-回购(BT)、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运作模式,以及平台公司融资、专项建设基金、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投资基金等融资模式,在不同阶段广泛运用于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中,但在适用领域和范围、投融资主体、权利义务、资产权属、财政预算和资金管理等方面,各种合作模式均有严格的政策边界和规范要求。随着国家投融资改革的不断深化,财政预算和政府债务管理的不断规范,部分运作模式(如 BT 模式)和融资模式(如平台公司为政府融资模式)已成为违法违规行为,地方政府应注意从名称到内容、从形式到实质对项目运作模式和投融资模式进行审查。否则,基于违法违规运作模式和投融资模式开展业务,存在较大合规风险。
(二)确保融资主体合规
在选择合规运作模式和投融资模式基础上,应准确把握政府投资和企业投资界限,企业法人可以进行项目融资,但不得为政府及其部门提供项目融资。根据“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规定,项目审批、备案或核准文件中确定的项目法人和投资资金来源,是区分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的重要依据,要确保项目融资主体的合规性,以及与项目法人的一致性。
在项目法人明确为企业的情况下,仍应分辨其是否为融资平台公司代政府举债。如果融资项目自身缺乏持续稳定的经营性收入,主要依靠财政拨款偿还债务,应定性为融资平台公司代替政府举债。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合规的运作模式下,将政府付费及可行性缺口补助等作为项目法人正常的经营性收入,继而作为金融机构项目融资的第一还款来源,与违规的政府融资平台模式和财政预算列支企业债务行为有着本质区别,不属于政府举债。
(三)确保财政预算合规
应准确把握政府债务和支付责任界限,确保财政预算合规。政府债务是政府承诺在未来某一约定时间无条件偿还本金和利息的给付义务,而政府支付责任是基于未来交易的有条件财政支出行为,并不形成当前的政府债务。但政府支付责任必须严格管理和规范,否则会增加财政收支矛盾,最终仍需通过增加税收、减少支出或者政府举债来解决。
(四)确保融资用途合规
用途明确、合法是平台公司开展融资业务的基本要求,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资金是融资主体应尽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否则应受到处罚和制裁,资金用途必须经受金融机构的严格审查,
其次,金融机构会加强事中审查,对资金用途进行管控。融资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资金用途、支付方式和违约救济措施,金融机构应监督资金使用。
(五)确保担保方式合规
除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外债转贷款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参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以及参与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等各类基金时,不得承诺回购其他出资人的投资本金,承担其他出资人投资本金的损失,或者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最低收益。
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以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进行抵押或质押。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以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进行抵押融资。
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只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或运营任务、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不得以财政性资金、国有资产抵(质)押或作为偿债来源进行融资。
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公益目的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以出具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提供担保。
本特刊完整版已定稿,如需免费领取邮寄,请致电17826086456(同微信),请备注(姓名、单位、职务、地址、手机)
版权声明:本文著作权归新newPPP平台所有,NewPPP小编欢迎分享本文,您的收藏是对我们的信任,newppp谢谢大家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