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第2部分)
第 十一节 付费机制
付费机制关系 PPP项目的风险分配和收益回报,是 PPP项目合同中的核心条款。实践中,需要根据各方的合作预期和承受能力,结合项目所涉的行业、运作方式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设置合理的付费机制。
一、 付费机制的分类
在 PPP项目中,常见的付费机制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 一) 政府付费 政府付费。
政府付费(Government Payment)是指政府直接付费购买公共产品和服务。在政府付费机制下,政府可以依据项目设施的可用性、产品或服务的使用量以及质量向项目公司付费。政府付费是公用设施类和公共服务类项目中较为常用的付费机制,在一些公共交通项目中也会采用这种机制。
( 二 ) 使用者付费。
使用者付费(User Charges)是指由最终消费用户直接付费购买公共产品和服务。项目公司直接从最终用户处收取费用,以回收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成本并获得合理收益。高速公路、桥梁、地铁等公共交通项目以及供水、供热等公用设施项目通常可以采用使用者付费机制。
( 三) 可行性缺口补助。
可行性缺口补助(Viability Gap Funding,简称 VGF)是指使用者付费不足以满足项目公司成本回收和合理回报时,由政府给予项目公司一定的经济补助,以弥补使用者付费之外的缺口部分。可行性缺口补助是在政府付费机制与使用者付费机制之外的一种折衷选择。在我国实践中,可行性缺口补助的形式多种多样,具体可能包括土地划拨、投资入股、投资补助、优惠贷款、贷款贴息、放弃分红权、授予项目相关开发收益权等其中的一种或多种。
二、 设置付费机制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因素
(一) 基本原则 。
不同 PPP 项目适合采用的付费机制可能完全不同,一般而言,在设置项目付费机制时需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既能够激励项目公司妥善履行其合同义务,又能够确保在项目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时,政府能够通过该付费机制获得有效的救济。
(二)主要考虑因素 。
在设置付费机制时,通常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1. 项目产出是否可计量。PPP 项目所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是否可以准确计量,决定了其是否可以采用使用量付费和绩效付费方式。因此,在一些公用设施类和公共服务类PPP 项目中,如供热、污水处理等,需要事先明确这类项目产出的数量和质量是否可以计量以及计量的方法和标准,并将上述方法和标准在 PPP项目合同中加以明确。
2. 适当的激励。付费机制应当能够保证项目公司获得合理的回报,以对项目公司形成适当、有效的激励,确保项目实施的效率和质量。
3. 灵活性。鉴于 PPP 项目的期限通常很长,为了更好地应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势变更,付费机制项下一般也需要设置一定的变更或调整机制。
4. 可融资性。对于需要由项目公司进行融资的 PPP 项目,在设置付费机制时还需考虑该付费机制在融资上的可行性以及对融资方吸引力。
5. 财政承受能力。在多数 PPP 项目、尤其是采用政府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助机制的项目中,财政承受能力关系到项目公司能否按时足额地获得付费,因此需要事先对政府的财政承受能力进行评估。
( 三) 定价和调价机制。
在付费机制项下,通常还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项目自身特点,设置合理的定价和调价机制,以明确项目定价的依据、标准,调价的条件、方法和程序,以及是否需要设置唯一性条款和超额利润限制机制等内容。鉴于不同付费机制下 PPP 项目的基本架构和运作方式可能完全不同,相关合同条款约定往往存在较大差异,本指南第三章将对不同付费机制下的核心要素进行详细阐述。此外,不同付费机制、不同行业领域下 PPP 项目定价和调价的依据、考虑因素和方法也各不相同,将在本指南第三章、第四章中分别进行论述。
第 十 二节 履约担保
一、 概述
( 一 )履约担保的含义和方式。
在大部分 PPP 项目中,政府通常会与专门为此项目新设的、没有任何履约记录的项目公司签约。鉴于项目公司的资信能力尚未得到验证,为了确保项目公司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约,政府通常会希望项目公司或其承包商、分包商就其履约义务提供一定的担保。本节所述的履约担保广义上是指为了保证项目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并实施项目所设置的各种机制。履约担保的方式通常包括履约保证金、履约保函以及其他形式的保证等。
( 二 ) 要求项目公司提供要求项目公司提供履约担保的主要考虑因素。
在传统的采购模式中,政府通常可能会要求项目承包商或分包商通过提供保函或第三人保证(例如母公司担保)等方式为其履约进行担保。但 PPP 模式与传统的采购模式有所不同,在要求项目公司提供履约担保时还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1. 社会资本成立项目公司的目的之一就是通过项目责任的有限追索来实现风险剥离(即项目公司的投资人仅以其在项目公司中的出资为限对项目承担责任),因此多数情况下项目公司的母公司本身可能并不愿意为项目提供额外的担保;
2. PPP 项目本身通常已经设置了一些保证项目公司按合同履约的机制(例如付费机制和项目期限机制等),足以激励和约束项目公司妥善履约;
3. 在 PPP 项目中并非采用的担保方式越多、担保额度越大对政府越有利,因为实际上每增加一项担保均会相应增加项目实施的成本。
( 三 ) 选择履约担保方式的基本原则 。
为了更好地实现物有所值原则,在具体项目中是否需要项目公司提供履约担保、需要提供何种形式的担保以及担保额度,均需要具体分析和评估。一般的原则是,所选用的担保方式可以足够担保项目公司按合同约定履约,且在出现违约的情形下政府有足够的救济手段即可。如果该项目公司的资信水平和项目本身的机制足以确保项目公司不提供履约担保同样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约,且在项目公司违约的情形下,政府有足够的救济手段,则可以不需要项目公司提供履约担保。反言之,如果项目公司资信和项目机制均不足以确保项目公司按合同约定履约,同时项目公司违约时,政府缺乏充足有效的救济手段,则需要项目公司提供适当的履约担保。
二、常见的履约担保方式——保函
在 PPP 实践中,最为常见、有效的履约担保方式是保函。保函是指金融机构(通常是银行)应申请人的请求,向第三方(即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用以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其责任或义务时,由该金融机构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期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在出具保函时,金融机构有可能要求申请人向金融机构提供抵押或者质押。为了担保项目公司根据 PPP 项目合同约定的时间、质量实施项目、履行义务,政府可以要求项目公司提供一个或多个保函,具体可能包括建设期履约保函、维护保函、移交维修保函等。在PPP 项目中,保函既包括项目公司向政府提供的保函,也包括项目承包商、分包商或供应商为担保其合同义务履行而向项目公司或直接向政府提供的保函。政府可能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要求项目公司在不同期间提供不同的保函,常见的保函包括:
(一) 建设期的履约保函。
建设期履约保函是比较常见的一种保函,主要用于担保项目公司在建设期能够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建设,并且能够按时完工。该保函的有效期一般是从项目合同全部生效之日起到建设期结束。
(二) 运营维护期的履约保函/ 维护保函。
运营维护期的履约保函,也称维护保函,主要用以担保项目公司在运营维护期内按照项目合同的约定履行运营维护义务。该保函的有效期通常视具体项目而定,可以一直到项目期限终止。在项目期限内,项目公司有义务保证该保函项下的金额一直保持在一个规定的金额,一旦低于该金额,项目公司应当及时将该保函恢复至该规定金额。
(三) 移交维修保函 。
在一些 PPP 项目中,还可能会约定移交维修保函。移交维修保函提交时点一般在期满终止日 12 个月之前,担保至期满移交后 12个月届满。与此同时,在 PPP 项目合同签订前,政府还可能要求项目公司提供下列保函:
(一) 投标保函 。
在许多 PPP 项目中,政府会要求参与项目采购的社会资本提供一个银行保函,作为防止恶意参与采购的一项保障(如社会资本参与采购程序仅仅是为了获取商业信息,而没有真正的签约意图)。这类保函通常在采购程序结束并且选定社会资本同意或正式签署 PPP 项目合同时才会予以返还。因此,投标保函并不直接规定在 PPP项目合同中,因为一旦签署了 PPP项目合同,投标保函即被返还并且失效。
( 二 ) 担保合同前提条件成就的履约保函。
在一些 PPP 项目中,为了确保项目公司能够按照规定的时间达成融资交割等 PPP 项目合同中约定的前提条件,政府可能会要求项目公司在签署 PPP 项目合同之前向政府提交一份履约保函,以担保合同前提条件成就。该保函通常在 PPP 项目合同条款全部生效之日即被返还并失效(关于前提条件,请见本章第四节)。
第十三节 政府承诺
为了确保 PPP 项目的顺利实施,在 PPP 项目合同中通常会包括政府承诺的内容,用以明确约定政府在 PPP 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主要义务。一般来讲,政府承诺需要同时具备以下两个前提:一是如果没有该政府承诺,会导致项目的效率降低、成本增加甚至无法实施;二是政府有能力控制和承担该义务。由于 PPP 项目的特点和合作内容各有不同,需要政府承担的义务有可能完全不同。在不同 PPP 项目合同中,政府承诺有可能集中规定在同一条款项下,也有可能散见于不同条款中。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政府承诺如下:
一、付费或补助
在采用政府付费机制的项目中,政府按项目的可用性、使用量或绩效来付费是项目的主要回报机制;在采用可行性缺口补助机制的项目中,也需要政府提供一定程度的补助。对于上述两类项目,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付费或提供补助是政府的主要义务。在一些供电、供气等能源类项目中,可能会设置“照付不议”的付费安排,即政府在项目合同中承诺一个最低采购量,如果项目公司按照该最低采购量供应有关能源并且不存在项目公司违约等情形,不论政府是否需要采购有关能源,其均应按照上述最低采购量付费。
二、负责或协助获取项目相关土地权利
在一些 PPP 项目合同中,根据作为一方签约主体的政府方的职权范围以及项目的具体情形不同,政府方有可能会承诺提供项目有关土地的使用权或者为项目公司取得相关土地权利提供必要的协助(关于土地取得的机制,请见本章第六节)。
三、提供相关连接设施
一些 PPP 项目的实施,可能无法由项目公司一家独自完成,还需要政府给予一定的配套支持,包括建设部分项目配套设施,完成项目与现有相关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对接等。例如,在一些电力项目中,除了电厂建设本身,还需要建设输电线路以及其他辅助连接设施用以实现上网或并网发电,这部分连接设施有可能由政府方建设或者由双方共同建设。因此,在这类 PPP 项目中,政府方可能会承诺按照一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其负责建设的部分连接设施。
四、办理有关政府审批手续
通常 PPP 项目的设计、建设、运营等工作需要获得政府的相关审批后才能实施。为了提高项目实施的效率,一些 PPP 项目合同中,政府方可能会承诺协助项目公司获得有关的政府审批。尤其是对于那些项目公司无法自行获得或者由政府方办理会更为便利的审批,甚至可能会直接规定由政府方负责办理并提供合法有效的审批文件。但政府承诺的具体审批范围以及承诺的方式,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项目具体情况以及获得相关审批的难易程度作具体评估。
五、 防止不必要的竞争性项目
在采用使用者付费机制的项目中,项目公司需要通过从项目最终用户处收费以回收投资并获取收益,因此必须确保有足够的最终用户会使用该项目设施并支付费用。鉴此,在这类项目的PPP 项目合同中,通常会规定政府方有义务防止不必要的竞争性项目,即通常所说的唯一性条款。例如,在公路项目中,通常会规定政府承诺在一定年限内、在 PPP 项目附近一定区域不会修建另一条具有竞争性的公路(关于唯一性条款,请见第四章第一节)。
六、 其他承诺
在某些 PPP 项目合同中也有可能规定其他形式的政府承诺。例如,在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项目中,政府可能会承诺按时提供一定量的污水或垃圾以保证项目的运营。
第十四节 保险
一、 一般保险义务
( 一 ) 购买和维持保险义务。
大多数 PPP 项目合同会约定由项目公司承担购买和维持保险的相关义务,具体可能包括:
1. 在整个 PPP 项目合作期限内,购买并维持项目合同约定的保险,确保其有效且达到合同约定的最低保险金额;
2. 督促保险人或保险人的代理人在投保或续保后尽快向政府提供保险凭证,以证明项目公司已按合同规定取得保单并支付保费;
3. 如果项目公司没有购买或维持合同约定的某项保险,则政府可以投保该项保险,并从履约保函项下扣抵其所支付的保费或要求项目公司偿还该项保费;
4. 向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提供完整、真实的项目可披露信息;
5. 在任何时候不得作出或允许任何其他人作出任何可能导致保险全部或部分失效、可撤销、中止或受损害的行为;
6. 当发生任何可能影响保险或其项下的任何权利主张的情况或事件时,项目公司应立即书面通知政府方;
7. 尽一切合理努力协助政府或其他被保险人及时就保险提出索赔或理赔;等等。
( 二) 保单要求。
在 PPP项目合同中,政府方可能会要求保单满足以下要求:
1. 项目公司应当以政府方及政府方指定的机构作为被保险人进行投保;
2. 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政府方行使一些关键性权利,比如代位权(即保险人代替被保险人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主张权利)、抵扣权(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以及多家保险公司共同分摊保险赔偿的权利,等等。
3. 在取消保单、不续展保单或对保单做重大修改等事项发生时提前向政府方发出书面通知。当然,实践中政府方需要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以及保险人的意愿确定具体的保单要求。
(三) 保险条款变更。
由于保险条款的变更可能对项目风险产生影响,一般情况下,合同中会规定未经政府方同意,不得对保险合同的重要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范围、责任限制以及免赔范围等等)做出实质性变更。政府方在审议保险条款变更事项时,需要结合当时的市场情况,分析保险条款变更是否会对项目整体保险方案产生影响以及影响的程度等。
二、 常见的保险种类
在选择需要投保的险种时,各方需要考虑项目的具体风险以及相关保险能否在当地获得。实践中,可供选择的险种包括但不限于:
( 一) 货物运输保险。
投保货物运输相关保险主要是为了转移项目相关的材料和设备在运输途中遭遇损坏或灭失的风险。主要分为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保险、国内陆路货物运输保险、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和其他货物运输保险。
(二) 建筑工程一切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是针对在项目现场的所有作业和财产的保险。这一保险主要承保因保险合同所列除外责任以外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在建工程物质损失。同时,可以加保第三者责任险,以使保险公司承保与建筑工程直接相关的、由意外事故或由建筑作业所造成的工地内或邻近地区内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三) 安装工程一切险 。
安装工程一切险是采用除外列明方式,为机器设备的安装和调试提供一切险保障。安装工程一切险承保被保险工程项目在安装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不包括保险条款中规定的除外责任)等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及与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
(四) 第三者责任险 。
从项目开始建设到特许权期结束的整个期间内,项目公司都要确保已对在项目所在地发生的、因实施工程或运营导致的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进行投保。这项保险非常重要,保险覆盖的风险事件应当尽可能的宽泛。
(五) 施工机具综合保险 。
这一保险通常是指在工程建设、安装、运营测试及调试期间,就项目公司选定的承包商自有或其租赁的施工机具的损坏或灭失的可保风险进行投保。具体承保的范围与除外责任,依具体保险合同的约定可能略有不同,投保的范围也需要根据项目作业的类型,以及关键设备的数量来定。
(六) 雇主责任险。
这一保险通常是对所有雇员在从事与工程建设和运营有关的业务工作时,因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而致伤、残或死亡的,对被保险人依照劳动合同和我国法律须承担的医疗费及赔偿责任等进行投保。
第十五节 守法义务及法律变更
PPP 项目合同中的守法义务及法律变更机制,可能会规定在同一条款中,也可能散见于不同条款项下,通常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
一、 法律的含义(通常会规定在合同的定义中)
法律通常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广义的法律主要包括: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狭义的“法律”);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解释(“法律解释”);
(三)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行政法规”);
(四)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的部门规章(“部门规章”);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在司法实践中,由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出台的一些政策性文件,虽然并不属于《立法法》规定的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范畴,但也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效力。因此此类规范性文件通常也会包含在PPP项目合同中“法律”的范围内。
二、守法义务
在 PPP 项目合同中,通常会规定项目公司在实施 PPP 项目的过程中有义务遵守上述广义“法律”的规定。需要特别强调的是,PPP 项目合同中应体现政府采购(包括投资人选择和合同谈判)过程中依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已确定的各项要求,例如采购本国货物和服务、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技术引进和本地化转移等要求。
三、“法律变更”的定义(通常会规定在合同的定义中)在我国法律中,对于“法律变更”并没有明文的规定。在 PPP项目合同中,法律变更通常会被定义为在 PPP 项目合同生效日之后颁布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或有关政府部门对任何法律的施行、修订、废止或对其解释或执行的任何变动。
四、法律变更的后果
( 一) 政府方可控的法律变更的后果 。
在 PPP 项目中,某些法律变更事件可能是由作为 PPP 项目合同签约主体的政府方直接实施或者在政府方职权范围内发生的,例如由该政府方、或其内设政府部门、或其下级政府所颁行的法律。对于此类法律变更,可认定为政府方可控的法律变更,具体后果可能包括:
1. 在建设期间,如果因发生政府方可控的法律变更导致项目发生额外费用或工期延误,项目公司有权向政府方索赔额外费用或要求延长工期(如果是采用政府付费机制的项目,还可以要求认定“视为已开始运营”);
2. 在运营期间,如果因发生政府方可控的法律变更导致项目公司运营成本费用增加,项目公司有权向政府方索赔额外费用或申请延长项目合作期限;
3. 如果因发生政府方可控的法律变更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则构成“政府违约事件”,项目公司可以通过违约条款及提前终止机制等进行救济(关于违约及提前终止,请见本章第十八节)。
(二)政府方不可控的法律变更的后果。
对于超出政府方可控范围的法律变更,如由国家或上级政府统一颁行的法律等,应视为不可抗力,按照不可抗力的机制进行处理。在某些 PPP 项目合同中,也有可能将此类法律变更直接定义为政治不可抗力,并约定由政府方承担该项风险(关于不可抗力的机制,请见本章第十六节)。
第十六节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条款是 PPP 项目合同中一个重要的免责条款,用于明确一些双方均不能控制又无过错的事件的范围和后果,通常包括不可抗力的定义和种类以及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两部分内容。
一、不可抗力的定义和种类
在 PPP 实践中,关于不可抗力并没有统一的定义,通常情况下,合同方在确定不可抗力的定义和范围时会参照项目所在国关于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以及项目的风险分配方案。
我国《合同法》第 117 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实践中,合同中有时会约定只有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且其效果持续一定期间以上足以影响合同
的正常履行,才构成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
( 一)定义方式 。
常见的不可抗力界定方式包括概括式、列举式和概括加列举式三种。
单纯的概括式定义过于笼统,容易引起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争议;而单纯列举式的无法穷尽,容易有所遗漏。鉴此,多数 PPP项目合同采用的是概述加列举式,即先对不可抗力进行概括的定义,再列举具体的不可抗力情形,最后再加一个兜底的表述。
例如:“本合同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合同一方无法预见、控制、且经合理努力仍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导致其无法履行合同项下义务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台风、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战争、罢工、骚乱等社会异常现象;征收征用等政府行为;以及双方不能合理预见和控制的任何其他情形。
( 二) 不可抗力的特殊分类。
鉴于 PPP 项目合同的签约主体一方为政府,其所控制风险的范围和能力与一般的签约主体不同,因此实践中一些 PPP 项目合同会将不可抗力事件分为政治不可抗力和自然不可抗力,并对不同类型不可抗力事件的法律后果进行区别处理。
1. 政治不可抗力。
政治不可抗力事件通常包括非因签约政府方原因导致的、且不在其控制下的征收征用、法律变更(即“政府不可控的法律变更”)、未获审批等政府行为引起的不可抗力事件。在 PPP 实践中,考虑到政府方作为 PPP 项目合同的签约主体,对于上述不可抗力事件具有一定的影响能力,因此一些 PPP项目合同中,将此类政治不可抗力事件归为政府方应承担的风险,并约定如下的法律后果:
(1)发生政治不可抗力事件,项目公司有权要求延长工期、获得额外补偿或延长项目合作期限;
(2)如因政治不可抗力事件导致项目提前终止,项目公司还可获得比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更多的回购补偿,甚至可能包括利润损失(关于回购补偿机制,请见本章第十八节)。
2. 自然不可抗力。
主要是指台风、冰雹、地震、海啸、洪水、火山爆发、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有时也可包括战争、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疫情等社会异常事件。这类不可抗力则通常按照一般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处理(见下文)。
二、 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
在 PPP 项目合同中,除政治不可抗力外,一般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通常包括:
(一) 免于履行 。
如在 PPP 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并导致一方完全或部分无法履行其合同义务时,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全部或部分免除该方在合同项下的相应义务。但在一些 PPP 项目、特别是采用政府付费机制的项目中,也可能在 PPP 项目合同中约定由政府方承担全部或部分不可抗力风险,在不可抗力影响持续期间,政府仍然有义务履行全部或部分付款义务。
(二) 延长期限 。
如果不可抗力发生在建设期或运营期,则项目公司有权根据该不可抗力的影响期间申请延长建设期或运营期。
( 三) 免除违约责任。
不可抗力条款启动后,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或双方另外约定的期间),受影响方无需为其中止履约或履约延误承担违约责任。
( 四) 费用补偿。
对于不可抗力发生所产生的额外费用,原则上由各方自行承担,政府不会给予项目公司额外的费用补偿。
( 五) 解除合同。
如果不可抗力发生持续超过一定期间,例如 12 个月,任何一方均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关于因不可抗力导致终止后的处理,请见本章第十八节)。
第十七节 政府方的监督和介入
由于 PPP 项目通常是涉及公共利益的特殊项目,从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角度出发,政府需要对项目执行的情况和质量进行必要的监控,甚至在特定情形下,政府有可能临时接管项目。PPP项目合同中关于政府方的监督和介入机制,通常包括政府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权以及政府方在特定情形下对项目的介入权两部分内容。
一、 政府方的监督权
在项目从建设到运营的各个实施阶段,为了能够更好地了解项目进展、确保项目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政府方通常会在PPP 项目合同中规定各种方式的监督权利,这些监督权通常散见于合同的不同条款中。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政府方的监督权必须在不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前提下行使,并且必须要有明确的限制,否则将会违背 PPP 项目的初衷,将本已交由项目公司承担的风险和管理角色又揽回到政府身上。不同项目、不同阶段下的政府监督权的内容均有可能不同,常见的政府方监督权包括:
( 一) 项目实施期间的知情权。
在 PPP 项目合同中通常会规定项目公司有义务定期向政府提供有关项目实施的报告和信息,以便政府方及时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政府方的上述知情权贯穿项目实施的各个阶段,每一阶段知情权的内容和实现方式也会有所不同,具体包括:
1. 建设期——审阅项目计划和进度报告。在项目正式开工以前(有时在合同签订前),项目公司有义务向政府提交项目计划书,对建设期间重要节点作出原则规定,以保障按照该工程进度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建设并开始运营。在建设期间,项目公司还有义务定期向政府提交项目进度报告,说明工程进度及项目计划的完成情况。有关上述项目计划和进度报告的格式和报送程序,应在 PPP项目合同的合同条款或者附件中予以明确约定。
2. 运营维护期——审阅运营维护手册和有关项目运营情况的报告。在开始运营之前,项目公司通常应编制项目运营维护手册,载明生产运营、日常维护以及设备检修的内容、程序和频率等,并在开始运营日之前报送政府备查。在运营维护期间,项目公司通常还应定期向政府报送有关运营情况的报告或其它相关资料,例如运营维护报告(说明设备和机器的现状以及日常检修、维护状况等)、严重事故报告等。此外,有时政府也会要求项目公司定期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使用者相关信息资料等。
(二) 进场检查和测试。
在 PPP 项目合同中,有时也会规定在特定情形和一定限制条件下,政府方有权进入项目现场进行检查和测试。政府方行使进场检查和测试权不得影响项目的正常实施,并且受制于一些特定的条件,例如:需要遵守一般的安全保卫规定,并且不得影响项目的正常建设和运营;履行双方约定的合理通知义务后才可入场;仅在检查建设进度、监督项目公司履约情
况等特定目的下才有权进入场地;等等。
(三) 对承包商和分包商选择的监控。
有时政府方也希望在建设承包商或者运营维护分包商的选择上进行一定程度的把控。通常可能采取两种途径:
1. 在合同中约定建设承包商或运营维护分包商的资质要求。但须特别注意,上述要求必须是保证本项目建设质量或者运营质量所必需的且合理的要求,不得不合理地限制项目公司自行选择承包商或分包商的权利。
2. 事先知情权。要求项目公司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或运营维护合同前事先报告政府方,由政府方在规定的期限(例如,5个工作日)内确认该承包商或分包商是否符合上述合同约定的资质要求;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政府方没有予以正式答复,则视为同意项目公司所选择的承包商或分包商。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 PPP 项目中,原则上项目公司应当拥有选择承包商和分包商的充分控制权。政府方对于项目质量的控制一般并不依赖于对承包商及分包商选择的直接控制,而是通过付费机制和终止权利来间接把控项目的履约。例如,如果项目质
量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项目的付费就会被扣减,甚至在严重情形下,政府方可以终止项目。
(四) 参股项目公司 。
在 PPP 实践中,为了更直接地了解项目的运作以及收益情况,政府也有可能通过直接参股项目公司的方式成为项目公司股东、甚至董事(即使政府所持有的股份可能并不多),以便更好地实现知情权。在这种情形下,原则上政府与其他股东相同,享有作为股东的基本权益,同时也需履行股东的相关义务,并承担项目风险,但是经股东协商一致,政府可以选择放弃部分权益或者可能被免除部分义务。有关政府与其他股东的权利义务安排,通常会规定在项目公司的股东协议中。
二、 政府方的介入权
除了上述的一般监督权,在一些 PPP 项目合同中,会赋予政府方在特定情形下(如紧急情况发生或者项目公司违约)直接介入项目实施的权利。但与融资方享有的介入权不同,政府方的介入权通常适用于发生短期严重的问题且该问题需要被快速解决、而政府方在解决该问题上更有优势和便利的情形,通常包括项目公司未违约情形下的介入和项目公司违约情形下的介入两类。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介入权是政府一项可以选择的权利,而非必须履行的义务。
(一) 项目公司未 违约情形下的介入。
1. 政府方可以介入的情形。
为了保证项目公司履行合同不会受到不必要的干预,只有在特定的情形下,政府方才拥有介入的权利。常见的情形包括:
(1)存在危及人身健康或安全、财产安全或环境安全的风险;
(2)介入项目以解除或行使政府的法定责任;
(3)发生紧急情况,且政府合理认为该紧急情况将会导致人员伤亡、严重财产损失或造成环境污染,并且会影响项目的正常实施。如果发生上述情形,政府方可以选择介入项目的实施,但政府方在介入项目之前必须按 PPP 项目合同中约定的通知程序提前通知项目公司,并且应当遵守合同中关于行使介入权的要求。
2. 政府方介入的法律后果。
在项目公司未违约的情形下,发生了上述政府方可以介入的情形,政府方如果选择介入项目,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提前通知项目公司其介入的计划以及介入的程度。该介入的法律后果一般如下:
(1)在政府方介入的范围内,如果项目公司的任何义务或工作无法履行,这些义务或工作将被豁免;
(2)在政府方介入的期间内,如果是采用政府付费机制的项目,政府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服务费或其他费用,不论项目公司是否提供有关的服务或是否正常运营;
(3)因政府方介入引发的所有额外费用均由政府承担。
(二) 项目公司违约情形下的介入。
如果政府方在行使监督权时发现项目公司违约,政府方认为有可能需要介入的,通常应在介入前按照 PPP 项目合同的约定书面通知项目公司并给予其一定期限自行补救;如果项目公司在约定的期限内仍无法补救,政府方才有权行使其介入权。政府方在项目公司违约情形下介入的法律后果一般如下:
1. 政府方或政府方指定第三人将代项目公司履行其违约所涉及的部分义务;
2. 在项目公司为上述代为履行事项提供必要协助的前提下,在政府方介入的期间内,如果是采用政府付费或可行性缺口补助机制的项目,政府方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就不受违约影响部分的服务或产品支付费用或提供补助;
3. 任何因政府方介入产生的额外费用均由项目公司承担,该部分费用可从政府付费中扣减或者由项目公司另行支付;
4. 如果政府方的介入仍然无法补救项目公司的违约,政府方仍有权根据提前终止机制终止项目合同(关于提前终止机制,请见本章第十八节)。
第 十八节 节 违约、提前终止及终止后处理机制违约和提前终止条款是 PPP 项目合同中的重要条款之一,通常会规定违约事件、终止事由以及终止后的处理机制等内容。
一、 违约事件
( 一) 概述 。
在 PPP 项目合同中,通常会明确约定可能导致合同终止的违约事件,这些违约事件通常是由于合同一方违反 PPP 项目合同中的重大义务而引起的。违约事件的发生并不直接导致项目合同终止。在 PPP 项目合同中通常会规定通知和补救程序,即如果在 PPP 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违约事件,未违约的合同相对方应及时通知违约方,并要求违约方在限期内进行补救,如违约方在该限期内仍无法补救的,则合同相对方有权终止 PPP项目合同。
此处有一种特殊情形,即在 PPP 项目合同规定中了融资方介入权或者政府、融资方和项目公司三方签署了直接接入协议的情形下,项目公司违约事件发生且在限期内无法补救时,还会允许融资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进行补救(关于融资方介入权,请见本章第五节)。
( 二) 违约事件的界定 方式 。
实践中,不同的 PPP 项目合同对于违约事件的界定方式可能不同,通常包括概括式、列举式以及概括加列举式三种,其中概括加列举式在 PPP 项目合同中更为常见。通过列举的方式可以更加明确构成违约事件的情形,从而避免双方在违约事件认定时产生争议。为此,在 PPP 项目合同起草和谈判过程中,双方应对哪些事项构成违约事件进行认真判别,并尽可能地在 PPP 项目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
( 三) 政府方违约事件。
在约定政府方违约事件时,应谨慎考虑这些事件是否处于政府方能够控制的范围内并且属于项目项下政府应当承担的风险。
常见的政府方违约事件包括:
1. 未按合同约定向项目公司付费或提供补助达到一定期限或金额的;
2. 违反合同约定转让 PPP项目合同项下义务;
3. 发生政府方可控的对项目设施或项目公司股份的征收或征用的(是指因政府方导致的或在政府方控制下的征收或征用,如非因政府方原因且不在政府方控制下的征收征用,则可以视为政治不可抗力);
4. 发生政府方可控的法律变更导致 PPP 项目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5. 其他违反 PPP 项目合同项下义务,并导致项目公司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形。
( 四) 项目公司违约事件 。
在约定项目公司违约事件时,政府方通常希望列举的违约事件越多越好,最好能是敞口的列举,而项目公司则更倾向于明确的定义和有限的列举。需要强调的是,如果项目公司违约事件约定过多,不仅会影响项目公司参与 PPP 项目的积极性,而且会增加项目的融资难度和成本,进而导致项目整体成本的增加。因此在实践中,需要合理平衡双方的利益,原则上项目公司违约事件应当属于该项目项下项目公司应当承担的风险。常见的项目公司
违约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 项目公司破产或资不抵债的;
2. 项目公司未在约定时间内实现约定的建设进度或项目完工、或开始运营,且逾期超过一定期限的;
3. 项目公司未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标准提供产品或服务,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4. 项目公司违反合同约定的股权变更限制的;
5. 未按合同约定为 PPP项目或相关资产购买保险的。
二、 提前终止的事由
( 一 ) 概述 。
在 PPP 项目合同中,可能导致项目提前终止的事由通常包括:
1. 政府方违约事件——发生政府方违约事件,政府方在一定期限内未能补救的,项目公司可根据合同约定主张终止 PPP 项目合同;
2. 项目公司违约事件——发生项目公司违约事件,项目公司和融资方或融资方指定的第三方均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该违约进行补救的,政府方可根据合同约定主张终止 PPP项目合同;
3. 政府方选择终止——政府方在项目期限内任意时间可主张终止 PPP 项目合同(关于政府方选择终止的适用范围,请见下文);
4.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或累计达到一定期限,任何一方可主张终止 PPP项目合同。
( 二) 政府方选择 终止。
由于 PPP 项目涉及公共产品或服务供给,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因此 PPP 项目合同中,政府方应当享有在特定情形下(例如,PPP 项目所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已经不合适或者不再需要,或者会影响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单方面决定终止项目的权利。但在 PPP 项目实践中,政府方的此项权利应当予以明确限定,以免被政府方滥用,打击社会资本参与 PPP 项目的积极性;同时,政府方在选择终止时需要给予项目公司足额的补偿(关于
补偿的原则,请见下文)。
三、 终止后的处理机制
在 PPP 项目合同中,基于不同事由导致的终止,在终止后的处理上也会有所不同。一般来讲,通常会涉及回购义务和回购补偿两方面的事项。
( 一) 回购义务。
在 PPP 项目终止后,政府可能并不一定希望全盘回购已经建成或者正在建设的项目设施。但如果政府方有权选择不回购该项目,对于项目公司而言可能是非常重大的风险。因为项目公司不仅将无法继续实施该项目并获得运营回报,甚至无法通过政府回购补偿收回前期投资。鉴此,在 PPP 项目合同中,对于回购的规定一般会比较谨慎。实践中,通常只有在项目公司违约导致项目终止的情形下,政府才不负有回购的义务而是享有回购的选择权,即政府可以选择是否回购该项目。但对于一些涉及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需要保障持续供给的 PPP 项目,也可能在合同中约定即使在项目公司违约导致项目终止的情形下,政府仍有回购的义务。
( 二) 回购补偿。
根据项目终止事由的不同,项目终止后的回购补偿范围也不相同,在具体项目中,双方应对补偿的金额进行合理的评估。常见的安排如下:
1. 政府方违约事件、政治不可抗力以及政府方选择终止。对于因政府方违约事件、政治不可抗力以及政府方选择终止所导致的项目合同终止,一般的补偿原则是确保项目公司不会因项目提前终止而受损或获得额外利益(即项目公司获得的补偿等于假设该 PPP 项目按原计划继续实施的情形下项目公司能够获得的经济收益)。补偿的范围一般可能包括:
(1)项目公司尚未偿还的所有贷款(其中可能包括剩余贷款本金和利息、逾期偿还的利息及罚息、提前还贷的违约金等);
(2)项目公司股东在项目终止之前投资项目的资金总和(必要时需要进行审计);
(3)因项目提前终止所产生的第三方费用或其他费用(例如支付承包商的违约金、雇员的补偿金等);
(4)项目公司的利润损失(双方通常会在 PPP 项目合同中约定利润损失的界定标准及补偿比例)。
2. 项目公司违约事件。实践中,对于因项目公司违约事件导致的项目合同终止,如
果政府有义务回购或者选择进行回购时,政府需要就回购提供相应补偿。常见的回购补偿计算方法包括:
(1)市场价值方法,即按照项目终止时合同的市场价值(即再进行项目采购的市场价值)计算补偿金额。此种方法相对比较公平,并且在项目回购后政府必须要在市场中重新进行项目采购,因此通常适用于 PPP市场相对较为成熟的国家。
3. 自然不可抗力。
由于自然不可抗力属于双方均无过错的事件,因此对于自然不可抗力导致的终止,一般的原则是由双方共同分摊风险。通常来讲:
(1)补偿范围一般会包括未偿还融资方的贷款、项目公司股东在项目终止前投入项目的资金以及欠付承包商的款项;
(2)补偿一般会扣除保险理赔金额,且不包括预期利润损失。
( 三 ) 补偿的支付 。
在 PPP 项目合同中还会约定政府回购补偿的支付方式、时间和程序。具体支付方式包括以下两种:
1. 一次性全额支付。
对项目公司而言,当然希望可以一次性获得全额补偿。但对政府而言,一次性全额支付可能会增加政府的资金压力,需要政府进行合理的财政预算安排。
2. 分期付款。
分期付款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政府的资金压力,但是否能够采用这种方式还取决于项目公司和融资方能否同意。此外,如果采用分期付款方式,项目公司一般会向政府主张延期支付的利息,并且在未缴清补偿款前,项目公司一般不愿意移交项目资产,因此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有可能会影响项目的移交时间。
第十九节 项目的移交
项目移交通常是指在项目合作期限结束或者项目合同提前终止后,项目公司将全部项目设施及相关权益以合同约定的条件和程序移交给政府或者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项目移交的基本原则是,项目公司必须确保项目符合政府回收项目的基本要求。项目合作期限届满或项目合同提前终止后,政府需要对项目进行重新采购或自行运营的,项目公司必须尽可能减少移交对公共产品或服务供给的影响,确保项目持续运营。
一、 移交范围
起草合同移交条款时,首先应当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明确项目移交的范围,以免因项目移交范围不明确造成争议。移交的范围通常包括:
(一)项目设施;
(二)项目土地使用权及项目用地相关的其他权利;
(三)与项目设施相关的设备、机器、装臵、零部件、备品备件以及其他动产;
(四)项目实施相关人员;
(五)运营维护项目设施所要求的技术和技术信息;
(六)与项目设施有关的手册、图纸、文件和资料(书面文件和电子文档);
(七)移交项目所需的其他文件。
二、 移交的条件和标准
为了确保回收的项目符合政府的预期,PPP 项目合同中通常会明确约定项目移交的条件和标准。特别是在项目移交后政府还将自行或者另行选择第三方继续运营该项目的情形下,移交的条件和标准更为重要。通常包括以下两类条件和标准:
(一) 权利 方面 的条件和标准:项目设施、土地及所涉及的任何资产不存在权利瑕疵,其上未设置任何担保及其他第三人的权利。但在提前终止导致移交的情形下,如移交时尚有未清偿的项目贷款,就该未清偿贷款所设置的担保除外。
(二) 技术方面的条件和标准:项目设施应符合双方约定的技术、安全和环保标准,并处于良好的运营状况。在一些 PPP 项目合同中,会对“良好运营状况”的标准做进一步明确,例如在不再维修情况下,项目可以正常运营 3年等。
三、 移交程序
( 一) 评估 和 测试。 。
在 PPP 项目移交前,通常需要对项目的资产状况进行评估并对项目状况能否达到合同约定的移交条件和标准进行测试。实践中,上述评估和测试工作通常由政府方委托的独立专家或者由政府方和项目公司共同组成的移交工作组负责。经评估和测试,项目状况不符合约定的移交条件和标准的,政府方有权提取移交维修保函,并要求项目公司对项目设施进行
相应的恢复性修理、更新重臵,以确保项目在移交时满足约定要求。
( 二) 移交手续 办理。
移交相关的资产过户和合同转让等手续由哪一方负责办理主要取决于合同的约定,多数情况下由项目公司负责。
( 三) 移交费用(含税费承担。
关于移交相关费用的承担,通常取决于双方的谈判结果,常见的做法包括:
1. 由项目公司承担移交手续的相关费用(这是比较常见的一种安排,而且办理移交手续的相关费用也会在项目的财务安排中予以预先考虑);
2. 由政府方和项目公司共同承担移交手续的相关费用。
3. 如果因为一方违约事件导致项目终止而需要提前移交,可以约定由违约方来承担移交费用。
四、 转让
( 一) 项目相关合同的转让。 。
项目移交时,项目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阶段签订的一系列重要合同可能仍然需要继续履行,因此可能需要将这些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由项目公司转让给政府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为能够履行上述义务,项目公司应在签署这些合同时即与相关合同方(如承包商或运营商)明确约定,在项目移交时同意项目公司将所涉合同转让给政府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实践中,可转让的合同可能包括项目的工程承包合同、运营服务合同、原料供应合同、产品或服务购买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保险合同以及租赁合同等。通常政府会根据上述合同对于项目继续运营的重要性,决定是否进行合同转让。此外,如果这些合同中包含尚未期满的相关担保,也应该根据政府的要求全部转让给政府或者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
(二 ) 技术转让 。
在一些对于项目实施专业性要求较高的 PPP 项目中,可能需要使用第三方的技术(包括通过技术转让或技术许可的方式从第三方取得的技术)。在此情况下,政府需要确保在项目移交之后不会因为继续使用这些技术而被任何第三方进行侵权索赔。鉴此,PPP 项目合同中通常会约定,项目公司应在移交时将项目运营和维护所需要的所有技术,全部移交给政府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并确保政府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不会因使用这些技术而遭受任何侵权索赔。如果有关技术为第三方所有,项目公司应在与第三方签署技术授权合同时即与第三方明确约定,同意项目公司在项目移交时将技术授权合同转让给政府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此外,PPP 项目合同中通常还会约定,如果这些技术的使用权在移交日前已期满,项目公司有义务协助政府取得这些技术的使用权。
五、 风险转移
移交条款中通常还会明确在移交过程中的风险转移安排:在移交日前,由项目公司承担项目设施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或损坏的风险,除非该损失或损坏是由政府方的过错或违约所致;在移交日及其后,由政府承担项目设施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或损坏的风险。
第 二十节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一、 适用法律
在一般的商业合同中,合同各方可以选择合同的管辖法律(即准据法)。但在 PPP 项目合同中,由于政府方是合同当事人之一,同时 PPP 项目属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在管辖法律的选择上应坚持属地原则,即在我国境内实施的 PPP 项目的合同通常应适用我国法律并按照我国法律进行解释。
二、 争议解决
由于 PPP 项目涉及的参与方众多、利益关系复杂且项目期限较长,因此在 PPP 项目所涉合同中,通常都会规定争议解决条款,就如何解决各方在合同签订后可能产生的合同纠纷进行明确的约定。尽管没有规定明确的争议解决条款并不意味着各方对产生的纠纷不享有任何救济,但规定此类条款有助于明确纠纷解决的方式及程序。争议解决条款中一般以仲裁或者诉讼作为最终的争议解决方式,并且通常会在最终争议解决方式前设置其他的争议解决机制,以期在无需仲裁或者诉讼的情况下快速解决争议,或达成一个暂时具有约束力、但可在之后的仲裁或诉讼中重新审议的临时解决办法。争议解决方式通常需要双方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灵活选择。如果项目需要各方的长期合作,应考虑对抗性更低,更利于维护各方关系的争议解决方式。常见的争议解决方式包括:
( 一 ) 友好协商 。
为争取尽快解决争议,在多数 PPP 项目合同中,都会约定在发生争议后先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双方在尝试通过协商解决争议之前直接启动正式的法律程序。诉讼和仲裁是非常耗时且昂贵的,而且一旦开始往往很难停止。实践中,协商的具体约定方式包括:
1. 协商前置。即发生争议后,双方必须在一段特定期限内进行协商,在该期限届满前双方均不能提起进一步的法律程序。
2. 选择协商。即将协商作为一个可以选择的争议解决程序,无论是否已进入协商程序,各方均可在任何时候启动诉讼或仲裁等其他程序。
3. 协商委员会。即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政府方和项目公司的代表组成协商委员会,双方一旦发生争议应当首先提交协商委员会协商解决。如果在约定时间内协商委员会无法就有关争议达成一致,则会进入下一阶段的争议解决程序。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通常协商应当是保密并且“无损实体权利”的,当事人在协商过程中所说的话或所提供的书面文件不得用于之后的法律程序。因为如果双方能够确定这些内容在将来的诉讼或仲裁中不会被作为不利于自己的证据,他们可能更愿意主动做出让步或提出解决方案。
( 二 ) 专家 裁决 。
对于 PPP 项目中涉及的专业性或技术性纠纷,也可以通过专家裁决的方式解决。负责专家裁决的独立专家,可以由双方在 PPP 项目合同中予以委任,也可以在产生争议之前共同指定。专家裁决通常适用于对事实无异议、仅需要进行某些专业评估的情形,不适用于解决那些需要审查大量事实依据的纠纷,也不适用于解决纯粹的法律纠纷。
( 三 ) 仲裁。
1. 仲裁还是诉讼。
仲裁是一种以双方书面合意进入仲裁程序为前提(即合同双方必须书面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的替代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一般而言,仲裁相较于诉讼,具有下列优点:
(1)仲裁程序更具灵活性,更尊重当事人的程序自主;
(2)仲裁程序更具专业性,当事人可以选择相关领域的专家作为仲裁员;
(3)仲裁程序更具保密性,除非双方协议可以公开仲裁,一般仲裁程序和仲裁结果均不会对外公开;
(4)仲裁程序一裁终局,有可能比诉讼程序更快捷、成本更低。依照我国法律,仲裁裁决与民事判决一样,具有终局性和法律约束力。除基于法律明确规定的事由,法院不能对仲裁的裁决程序和裁决结果进行干预。在 PPP 项目合同争议解决条款中,也可以选择诉讼作为最终的争议解决方式。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就 PPP 项目合同产生的合同争议,应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争议,应适用民事诉讼程序,而非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这一点不应因政府方是 PPP项目合同的一方签约主体而有任何改变。实践中,诉讼程序相较于仲裁程序时间更长,程序更复杂,比较正式且对立性更强,因此 PPP 项目双方在选择最终的争议解决程序是需要仔细的考量。
2. 国际仲裁还是国内仲裁。在一些外国投资人参与的 PPP 项目中,可能会在争议解决条
款中选择由相对中立的国际仲裁组织进行仲裁。我国《合同法》已明确规定,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可以选择国外仲裁机构仲裁,实践中也可以依据一些国际公约(例如《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来处理国际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程序。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如果合同中约定某一争议既可以依仲裁程序解决,也可以依诉讼程序解决,则原则上属于无效的仲裁条款(除非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对方当事人未在首次开庭前提出管辖权异议,使仲裁庭取得审理该案件的管辖权)。因此,PPP 项目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最好在诉讼和仲裁中任选其一,避免出现“既可以仲裁,也可以诉讼”的约定。
( 四 ) 争议 期间的 合同履行。
鉴于 PPP 项目通常会涉及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为保障项目的持续稳定运营,通常会在争议解决条款中明确规定在发生争议期间,各方对于合同无争议部分应当继续履行,除法律规定或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以发生争议为由,停止项目运营。
第二十一节 节 合同附件
PPP 项目所涉及的合作内容和具体要求通常较为庞杂,一般会在 PPP 项目合同正文之后附加一系列的附件,用以进一步明确合同中涉及的具体技术标准、条件要求、计算公式、文书格式等。
一、 常见的合同附件
鉴于不同 PPP 项目的付费机制、运作方式、融资方式以及涉及的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等各不相同,具体的合同附件也会不同。常见的 PPP项目合同附件包括:
( 一 ) 项目场地范围 。
该附件用于划定项目涉及的场地的地点、范围、面积等,有时会以平面图的形式列示。
( 二) 项目所需 审批。
该附件用于列明项目实施所需获得的全部或主要审批,以及政府方和项目公司在获得上述审批上的责任分工。
( 三 ) 技术 附件 。
该附件用于详细阐述 PPP 项目设计、建设、运营、维护等所依据的具体技术标准和规范等。
( 四 ) 商务附件 。
该附件用于阐述 PPP 项目的商业方案,例如财务模型、融资计划、项目公司设立方案等。
( 五 ) 履约担保格式 。
为了确保项目公司在签订 PPP 项目合同后所提供的履约担保能够符合双方的约定,有时还会将履约担保的相关协议也作为合同附件,并约定项目公司将来按照该协议约定的内容和方式向政府方提供担保。
( 六) 移交条件 。
为了确保项目移交后符合政府的预期,双方可能会将项目移交的具体条件和标准在 PPP项目合同的附件中予以明确规定。
二、 各行业合同附件例举
下文列举了一些行业的 PPP 项目合同的常见附件,仅供参考:
( 一 ) 城市(集中)供水 。
在城市(集中)供水项目中,比较常见的附件包括:各方内部决议件,股东承诺函,集中式公共供水定义,授权文件,建设期履约保函,项目特许经营范围,普遍服务承诺,供水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项目资产维护方案,融资方案,初步性能测试,最终性能测试,维护保函,应急预案,保险方案(含投保险种与保险金额),前期工作和永久性市政设施,技术方案,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事项、周期及信息格式要求),成本申报及监审,资本投资计划及调整,排他性承诺,移交方案等。
( 二 ) 集中供暖 。
在集中供暖项目中,比较常见的附件包括:授权文件,各方内部决议件,股东承诺函,供热质量和服务标准,项目特许经营区域范围(附图),供用热合同样本,技术规范和标准,投资计划及安排,普遍服务承诺,应急预案,移交资产的程序和标准,融资方案,履约保函,保险方案,项目设施维护方案,工程进度计划表,排他性承诺,移交方案等。
( 三) 管道燃气供应 。
在管道燃气供应项目中,比较常见的附件包括:各方内部决议件,股东承诺函,授权书,项目特许经营区域范围(附图),项目批准文件,技术规范和要求,投资计划及安排,普遍服务承诺,管道设施维护方案,保险,融资方案,工程技术方案,燃气质量标准,燃气服务标准,安全管理标准,气源承诺及保障计划,应急预案,履约保函,工程进度计划表,排他性承诺,移交方案,供用气合同等。
( 四) 污水处 理。
在污水项目中,比较常见的附件包括:授权文件,各方内部决议件,股东承诺函,用地四至图,建设标准和技术要求,进水水质超标的处理,出水水质不合格的违约金,污水处理服务协议,调价公式,融资方案,保险方案,运营记录报表,付费申请表/形式发票,出水水质监测项目、方法和周期,履约保函,维护保函,技术方案,移交保函,工程进度计划表,移交方案等。
( 五 ) 垃圾焚烧处理 垃圾焚烧处理。
在垃圾焚烧处理项目中,比较常见的附件包括:授权文件,各方内部决议件,股东承诺函,垃圾处理服务协议,适用技术规范和要求,技术方案,商务方案,履约保函,维护保函,融资方案,质量保证和控制方案,项目建设进度计划,保险方案,稳定性试运行方案,购售电合同,运营维护方案,进口设备和清单,红线图,移交保函,移交方案等。
( 六 ) 保障性安居工程 。
在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中,比较常见的附件包括:授权文件,各方内部决议件,股东承诺函,项目红线图,融资方案等。
( 七) 地下综合管廊 。
在地下综合管廊项目中,比较常见的附件包括:授权文件,各方内部决议件,股东承诺函,走线规划图,既有管网 GIS 信息等。
( 八) 轨道交通 。
在轨道交通项目中,比较常见的附件包括:授权文件,各方内部决议件,股东承诺函,设计标准,运营操作和维护标准,融资协议,融资计划,融资替代解决方案,客运服务标准,客流量预测,工程价目表,融资方案,文字,公司章程,保险方案,施工合同,工程进度计划表,施工时间安排,地铁区域图,网站,操作和维修合同,前期工程进度,排他性承诺,履约担保,移交方案等。如涉及综合开发的,还需增加相应附件。
( 九) 医疗和养老服务设施 。
在医疗和养老服务设施项目中,比较常见的附件包括:授权文件,各方内部决议件,股东承诺函,医院管理及服务协议,商标许可协议,目标土地规划设计要求,目标土地四至图,设计要求及建造标准,融资方案,筹备期工作方案,运营标准及绩效指标,员工招聘、培训及多点执业相关工作方案,营销方案,竞争对手列表及排他性承诺,保险安排,履约担保,移交方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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