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资产证券化知识点大全


来自:PPP模式案例研究     发表于:2017-06-29 07:09:06     浏览:297次

导读:资产证券化通俗而言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可预期收入的资产,通过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的方式予以出售,以获取融资,以最大化提高资产的流动性。资产证券化在一些国家运用非常普遍。目前美国一半以上的住房抵押贷款、四分之三以上的汽车贷款是靠发行资产证券提供的。资产证券化是通过在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发行证券筹资的一种直接融资方式。

一、资产证券化的概念

广义的资产证券化是指某一资产或资产组合采取证券资产这一价值形态的资产运营方式,它包括以下四类:

1)实体资产证券化

即实体资产向证券资产的转换,是以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为基础发行证券并上市的过程。

2)信贷资产证券化

是指把欠流动性但有未来现金流的信贷资产(如银行的贷款、企业的应收帐款等)经过重组形成资产池,并以此为基础发行证券。

3)证券资产证券化

即证券资产的再证券化过程,就是将证券或证券组合作为基础资产,再以其产生的现金流或与现金流相关的变量为基础发行证券。

4)现金资产证券化

是指现金的持有者通过投资将现金转化成证券的过程。

狭义的资产证券化是指信贷资产证券化。

具体而言,它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进而转换成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的流通的证券的过程。简而言之,就是将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出售给一个独立的专门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特殊目的公司(SPV:special purposevehicle),SPV以资产为支撑发行证券,并用发行证券所募集的资金来支付购买资产的价格。其中,最先持有并转让资产的一方,为需要融资的机构,整个资产证券化的过程都是由其发起的,称为“发起人”(originator)。购买资产支撑证券的人称为“投资者”。

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为减少融资成本,在很多情形下,发起人往往聘请信用评级机构(rating agency)对证券信用进行评级。同时,为加强所发行证券的信用等级,会采取一些信用加强的手段,提供信用加强手段的人被称为“信用加强者”(credit enhancement)。在证券发行完毕之后,往往还需要一专门的服务机构负责收取资产的收益,并将资产收益按照有关契约的约定支付给投资者,这类机构称为“服务者”(servicer)。

二、资产证券化的好处

对商业银行的好处:

(1)资产证券化为原始权益人提供了一种高档次的新型融资工具。

(2)原始权益人能够保持和增强自身的借款能力。

(3)原始权益人能够提高自身的资本充足率。

(4)原始权益人能够降低融资成本。

(5)原始权益人不会失去对本企业的经营决策权。

(6)原始权益人能够得到较高收益。

对投资者的好处:

(1)投资者可以获得较高的投资回报。

(2)获得较大的流动性。

(3)能够降低投资风险。

(4)能够提高自身的资产质量。

(5)能够突破投资限制。

资产证券化提高了资本市场的运作效率。

三、资产证券化的分类

信贷资产证券化,也就是狭义的资产证券化根据产生现金流的证券化资产的类型不同,资产证券化可分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Mortgage-BackedSecuritization,简称MBS)和资产支撑证券化(Asset-BackedSecuritization,简称ABS)两大类。其区别在于前者的基础资产是住房抵押贷款,而后者的基础资产则是除住房抵押贷款以外的其他资产。

四、资产证券化的目的

资产证券化的目的在于将缺乏流动性的资产提前变现,解决流动性风险。由于银行有短存长贷的矛盾,资产管理公司有回收不良资产的压力,因此目前在我国,资产证券化得到了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的青睐,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等都在进行资产证券化的筹划工作。

五、资产证券化的特点

1、利用金融资产证券化可提高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

2、增加资产流动性,改善银行资产与负债结构失衡。

3、利用金融资产证券化来降低银行固定利率资产的利率风险。

4、银行可利用金融资产证券化来降低筹资成本。

5、银行利用金融资产证券化可使贷款人资金成本下降。

6、金融资产证券化的产品收益良好且稳定。

六、资产证券化的程序

一般来说,一个完整的资产证券化融资过程的主要参与者有:发起人、投资者、特设信托机构、承销商、投资银行、信用增级机构或担保机构、资信评级机构、托管人及律师等。通常来讲,资产证券化的基本运作程序主要有以下几个步骤:

1、重组现金流,构造证券化资产。

发起人(一般是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也可以称为原始权益人)根据自身的资产证券化融资要求,确定资产证券化目标,对自己拥有的能够产生未来现金收入流的信贷资产进行清理、估算和考核,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对整个组合的现金流的平均水平有一个基本判断,决定借款人信用、抵押担保贷款的抵押价值等并将应收和可预见现金流资产进行组合,对现金流的重组可按贷款的期限结构、本金和利息的重新安排或风险的重新分配等进行,根据证券化目标确定资产数,最后将这些资产汇集形成一个资产池/

2、组建特设信托机构,实现真实出售,达到破产隔离。

特设信托机构是一个以资产证券化为唯一目的的、独立的信托实体,有时也可以由发起人设立,注册后的特设信托机构的活动受法律的严格限制,其资本化程度很低,资金全部来源于发行证券的收入。特设信托机构是实现资产转化成证券的“介质”,是实现破产隔离的重要手段。

3、完善交易结构,进行信用增级。

为完善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特设机构要完成与发起人指定的资产池服务公司签订贷款服务合同、与发起人一起确定托管银行并签订托管合同、与银行达成必要时提供流动性支持的周转协议、与券商达成承销协议等一系列的程序。同时,特设信托机构对证券化资产进行一定风险分析后,就必须对一定的资产集合进行风险结构的重组,并通过额外的现金流来源对可预见的损失进行弥补,以降低可预见的信用风险,提高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等级。

4、资产证券化的信用评级

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为投资者提供证券选择的依据,因而构成资产证券化的又一重要环节。评级由国际资本市场上广大投资者承认的独立私营评级机构进行,评级考虑因素不包括由利率变动等因素导致的市场风险,而主要考虑资产的信用风险。

5、安排证券销售,向发起人支付

在信用提高和评级结果向投资者公布之后,由承销商负责向投资者销售资产支持证券,销售的方式可采用包销或代销。特设信托机构从承销商处获取证券发行收入后,按约定的购买价格,把发行收入的大部分支付给发起人。至此,发起人的筹资目的已经达到。

6、挂牌上市交易及到期支付

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完毕到证券交易所申请挂牌上市后,即实现了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流动性的目的。但资产证券化的工作并没有全部完成。发起人要指定一个资产池管理公司或亲自对资产池进行管理,负责收取、记录由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收入,并将这些收款全部存入托管行的收款专户。

在这一过程中,最重要的有三个方面的问题:

1、必须由一定的资产支撑来发行证券,且其未来的收入流可预期。

2、即资产的所有者必须将资产出售给SPV,通过建立一种风险隔离机制,在该资产与发行人之间筑起一道防火墙,即使其破产,也不影响支持债券的资产,即实现破产隔离。

3、必须建立一种风险隔离机制,将该资产与SPV的资产隔离开来,以避免该资产受到SPV破产的威胁。后两个方面的问题正是资产证券化的关键之所在。其目的在于减少资产的风险,提高该资产支撑证券的信用等级,减低融资成本,同时有力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七:资产证券化的特点

2017年5月份,财政部金融司司长孙晓霞就曾公开表示,近期多部门将会联合发文,进一步明确PPP资产证券化的条件、标准、程序。时隔一个月,终于得见文件真身,2017年6月19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资产证券化有关事宜的通知》(财金[2017]55号)(“55号文”)。相较于此前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关于推进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相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6]2698号)(“2698号文”),55号文在鼓励和支持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同时,重点强调“规范”和“优化”,具体内容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是明确资产证券化不是社会资本方的退出方式。PPP模式的期限原则上不低于十年,社会资本方将有相当长一段时间和项目公司“绑定”在一起。项目公司的股东可以以股权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这是否意味着股东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的方式退出PPP项目呢?55号文明确“不得通过资产证券化改变控股股东对PPP项目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和项目运营责任,实现变相‘退出’,影响公共服务供给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因此,对于控股股东(通常为社会资本方)而言,“全身而退”绝无可能;但是对于政府方而言,由于不涉及实际控制权和运营责任,资产证券化倒是个提前收回投资的不错路径。

(二)是明确政府不承担偿付责任。资产证券化产品要降低发行成本,能否提供足够的增信措施是关键。常规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增信措施包括第三方的担保及差额补足承诺等。那么作为PPP项目利益相关方的政府能否为PPP项目公司的资产证券化产品提供担保或差额补足呢?55号文的回答是“不得将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偿付责任转嫁给政府或公众,并影响公共服务的持续稳定供给。”加之《预算法》“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的要求,政府为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产品增信亦无可能。

(三)是要求合理分担分配资产证券化的成本收益。资质良好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可以以较低的成本从市场上获得融资,如果融资成本低于PPP项目收益,项目公司就可能从中获得超额收益。产生的超额收益并非归原始收益人所有,“而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配。”

(一)是股权资产证券化的操作方式。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应当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通常认为公司的股权收益具有不确定性,因而不能作为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55号文提出要鼓励项目公司的股东作为发起人,探索基础资产为项目公司股权的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目前股权资产证券化尚无典型案例,此类产品结构有待进一步研究、探讨。

(三)是PPP项目协议条款设计。负面清单将“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下应当支付或承担的财政补贴”排除在限制范围以外,既然法律法规未作限制,具体到某个项目是否可以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就取决于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的约定。实践操作中,PPP协议条款的设计需要明确是否对项目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质押等权利做出限制性约定,以及是否留有接口等。

PPP项目的资产证券化不同于一般项目资产证券化,由于其提供“公共服务”的特殊属性,55号文在资产证券化的制度规范体系下,为PPP项目制定了一套相对独特的规则。某些规则停留在纸上,没有实际案例,实践中还会出现哪些“特殊情况”、该如何应对?恐怕还要摸着石头过河。

来源:今日头条  政府采购信息网  郑州金融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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