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PPP项目合同中,介入权对于公私双方的权利义务可谓举足轻重,也自然而然的成为了PPP合同的必备条款。介入权(step-in rights)是指依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在特定情形下,公共部门或者债权人有权在一定期间内控制项目公司。因而对于公共部门和债权人来说,如何构建介入权的框架,包括什么情形下行使介入权、行使介入权的时间表(timeline)、行使介入权的费用承担、行使介入权的冲突调整等,对于能够确实有效地实施介入权有着决定性意义。政府介入权通常适用于发生短期严重问题要快速解决,而政府在解决问题上更具有优势和便利。政府作为ppp项目中的监督方,介入权和考核权一样是其约束社会资本方的一种有效方式。
一、政府介入权的分类。
政府介入权,按照社会资本方是否完全履行ppp项目合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一般介入权和违约介入权。一般介入权是指在社会资本方(项目公司)在履行PPP项目合同约定的义务没有违约情形下,因为出现了特定的情形,政府方所拥有的介入的权利。一般介入权是指,项目建设和运营存在危及人身健康安全、财产安全或环保安全的风险;介入项目是为了解除或行使政府方的法定责任;发生危急情况,且政府方合理认为该紧急情况会导致人员伤亡、严重财产损失或造成环境污染,并且会影响项目的正常实施的情形下政府介入的权利,通常情况下这种权利的来源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等。违约介入权则是指,社会资本方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出现了严重违反ppp项目合同的约定的事件,政府以合同约定介入项目的权利。这种权利的来源则是合同的直接约定。
二、政府介入权对社会资本方的影响。
Ppp政策的初衷就是政府和社会资本方在平等合作、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基础上,利用社会资本方的资金参与社会大型公益性项目建设,并给与其相应合理收益,最终让广大人民群众收益。政府介入权不当行使会严重侵犯社会资本方(项目公司)的自主经营的权利,影响专业运营机构的积极性,最终可能会导致ppp项目的失败,违背国家推行ppp运作模式的初衷。
三、PPP项目合同中介入权的约定应注意的事项。
为了依照ppp模式,使公益项目建设和运营能得以顺利实现,在签订ppp项目合同时,政府和社会资本方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政府应提前通知。在整个项目合作过程中,政府方面有社会资本方的保函作保,又有公权力支撑,其始终是处于优势地位,因此,政府行使介入权,无论在哪种情况下,都应提前在合理的期限内书面通知给社会资本方(项目公司),把介入计划和介入程度提前告知,如果是因违约情形,则应给予一定期限让运营机构进行自行补救,如果项目公司在约定期限内仍无法补救,政府方才可行使介入权。
(二)介入费用应合理分担。政府方面一旦行使介入权,就会产生相应的介入费用。该费用如何合理分担,不同的情形应有不同的承担主体。在一般介入情形下,社会资本方(项目公司)没有违约情形,根据公平和风险共担原则,该额外发生的费用应有政府方面承担。如果因社会资本方出现违约而政府介入,则额外发生的费用则应有运营方承担,该费用可以从政府付费中扣减或者有项目公司另行支付。
(三)义务风险应豁免。
政府行使介入权后,社会资本方(项目公司)通常会失去对项目运营或建设的控制权,依照权责相一致的原则,政府介入后,其后ppp项目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以及所产生的各种风险,应有政府方面承担。
总之,在ppp项目合同中,对政府介入权的行使,包括介入的具体情形、介入程序和介入后果等应作出具体明确的约定,以便为政府方行使介入权提供明确的合同依据,并且防止政府方滥用介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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