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重点】发改委印发PPP模式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通知


来自:北京绿冠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发表于:2017-07-10 16:48:10     浏览:336次

  

为了贯彻落实李克强总理在7月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关于要拿出更多优质资产,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引入各类资,回收资金继续用于新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实现良性循环的指示精神,针对当前我国已实施PPP项目中新建项目多、存量项目少的问题,在深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加快运用PPP模式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导地方加快运用PPP模式、规范有序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形成投资良性循环。

国家发改委入库专家、沈阳市于洪区投融资管理中心副主任张宇为您划重点:

文件有五大亮点:第一,文件强调采用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社会资本合作,再次强调了公开招标作为存量资产项目社会资本选择的首选地位以示公平


第二,存量项目推广PPP模式,除了各种OT之外,特殊强调了委托运营和股权合作,这两种方式在操作时一定要注意结合国有资产转让程序,特别是政府已将股权授权或直接由当地国资企业管理时,要严格按照国资委32号令(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存量项目操作PPP项目,要将资产或股权转让所得优先用于职工安置和债权债务处理,体现发改委的大局观,避免出现转让所得挪作他用,产生不稳定因素,为扎实稳妥推进存量资产操作PPP项目奠定稳定基础。


第四,强调转让收入在处理好上述容易引起稳定因素的基础上,要用于新的基础设施项目,形成优质资产后再次通过存量盘活,这一点解决了存量项目一哄而上后引起的储备项目不足问题,但要注意金融风险,做好相关预案措施。


第五,不能借助此次存量资产盘活机会变相违规举债,即不建议拿公益性资产出来盘活,更不建议选择的社会资本穿透后为纯金融资本(包括各类基金)实际控制,失去了盘活的意义,最终演变成支出责任及债务。

上海弘鲲商务咨询公司董事长叶继涛表示,盘活存量资产需妥善处理五大“拦路虎”。

一是存量资产的定价问题。目前缺乏权威的方法和机制,定价低了,涉嫌国资流失;定高了,社会资本投资意愿不高。建议相关部门出台相关的定价评估指引。

 二是存量资产转让程序问题。按照国资管理相关法规,国资转让一般应在政府的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且价高者得,这与目前PPP社会资本招标采购程序并不一致,到底采用哪种程序,建议相关部门予以明确。


 三是存量资产附属从业人员问题。政府的存量资产可能存在富裕人员,存量资产PPP,这也人员如何安置,由谁安置,是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建议由政府方承担安置工作,安置费用可以由社会资本方承担,安置成本计入到社会资本的总投资。


 四是存量资产PPP意愿问题。有收费机制的优质资产,都是肥肉,都是政府的平台公司在运营,都存在相关利益方。这些优质资产转为PPP模式,会存在不少阻力。如果要推行,需要地方政府下决心。建议相关部门如果真要推行此事,应给地方政府必要的激励约束机制,但不能“一刀切”,也不能强制推进。


 五是没有收费机制存量资产PPP问题。没有收费机制(或收费不足)的道路、医院、养老、体育场馆等存量设施,是否可以像新建项目那样实施PPP,建议相关部门给出明确意见。理论上,只要有设置相应的绩效考核机制和付费规则,采用政府付费,没有收费机制的存量资产也可以做成PPP。如果可以做PPP,政府付费,则需要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不然,地方政府都拿没有收费机制的存量设施做PPP,没有约束机制,会加大未来财政支付风险。实际上就是变相融资了。

以下为文件原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运用PPP模式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7〕12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我委会同相关部门加快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取得了较好成效,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民间投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已实施PPP项目中新建项目多、存量项目少,不利于盘活存量资产、提高基础设施运营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等文件精神,为更好运用PPP模式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形成良性投资循环,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运用PPP模式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的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经过长期投资建设,我国在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重大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领域形成了大量优质存量资产。积极推广PPP模式,加大存量基础设施盘活力度、形成良性投资循环,有利于拓宽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来源,减轻地方政府债务负担;有利于化解民营企业融资能力不足问题,更好地吸引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领域,丰富民营企业投资方式;有利于吸引具有较强运营能力的社会资本,提高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有利于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有利于加快补齐基础设施短板,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二、分类实施,规范有序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

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项目特点,积极探索、大胆创新,灵活运用PPP模式,规范有序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要精心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做好项目联审,提高决策水平。涉及新增投资建设的,应依法依规履行投资管理程序。项目决策后,应通过公开招标等竞争性方式公平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运营能力和管理经验的社会资本方作为合作伙伴。项目运营期间,实施机构要加强绩效评价,切实提升运营效率。

对拟采取PPP模式的存量基础设施项目,根据项目特点和具体情况,可通过转让-运营-移交(TOT)、改建-运营-移交(ROT)、转让-拥有-运营(TOO)、委托运营、股权合作等多种方式,将项目的资产所有权、股权、经营权、收费权等转让给社会资本。

对已经采取PPP模式且政府方在项目公司中占有股份的存量基础设施项目,可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将政府方持有的股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给项目的社会资本方或其他投资人。

对在建的基础设施项目,也可积极探索推进PPP模式,引入社会资本负责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减少项目前期推进困难等障碍,更好地吸引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进入。

运用PPP模式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要在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前提下,解放思想、勇于创新,优先推出边界条件明确、商业模式清晰、现金流稳定的优质存量资产,提升社会资本参与的积极性。支持社会资本方创新运营管理模式,充分挖掘项目的商业价值,在确保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提高合理投资回报水平。


三、规范管理,实现投资良性循环

运用PPP模式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回收的资金,除按规定用于必要的职工安置、债权债务处置等支出外,应主要用于新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重点支持补短板项目,形成新的优质资产。对再投资形成的新优质资产,条件成熟时可再次运用PPP模式盘活,引入社会资本方参与运营和管理。由此实现以PPP模式盘活优质存量资产,转让所得用于新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通过再投资形成新优质资产的良性循环。

运用PPP模式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时,要规范与社会资本方的合作行为,严禁利用PPP模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


四、加强协同合作,保障基础设施存量资产盘活工作顺利实施

建立基础设施存量资产盘活协同工作机制,强化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政府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主动与行业管理、国有资产管理、财税、国土、环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加强衔接,形成合力,共同推进运用PPP模式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工作。

在运用PPP模式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时,要做好尽职调查、清产核资等前期工作,合理确定国有资产公允价值,既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也要保障社会资本方合法权益。积极推动相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努力解决国有产权核实与界定、债权债务处理、人员分流安置等问题,保障基础设施存量资产盘活工作顺利开展。

对采用PPP模式盘活存量资产的基础设施项目,支持通过资产证券化、发行PPP项目专项债券等方式开展市场化融资,提高资产流动性,拓宽资金来源,吸引更多社会资本以不同方式参与。


五、总结经验,发挥示范项目的引领带动作用

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对本地区运用PPP模式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的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及时总结经验,改进完善相关制度,推进工作顺利开展。要筛选出操作规范、成效明显、经验可复制可推广的项目,加大宣传力度,发挥示范作用。


请各省级发展改革委推荐本地区3-5个运用PPP模式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效果好的项目,于2017年8月4日前报我委(相关要求详见附件)。我委将从中遴选若干示范项目,组织推广。

附件:

1. 项目单行材料要求(略)

2. ___省(区、市)运用PPP模式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示范项目申报表(略)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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