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7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加快运用PPP模式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有关工作的通知》,为地方政府和在建项目的融资开辟了新的渠道,即鼓励地方政府通过PPP模式向社会资本出让优质基建项目的股权、经营权、收益权等权利,筹得的资金通过“引导——退出——再引导——再退出”的路径反复利用,充分发挥撬动社会资本的杠杆作用。这意味着,地方政府融资可能进入“拼家底”的阶段,未来各地方融资能力的强弱或取决于优质基建项目的存量。
2017年7月7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加快运用PPP模式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7]1266号,下文简称《通知》)。
我们认为,《通知》为地方政府和在建项目的融资开辟了一条新的渠道,通俗地讲,就是鼓励地方政府通过PPP模式向社会资本出售优质基建项目的股权、经营权、收益权等权利。这一方面,是为了“疏堵结合”地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另一方面,是为了防止“半拉子”工程的大量出现。
具体而言,《通知》给出了以下三种操作方式。
其一,“对拟采取PPP模式的存量基础设施项目,根据项目特点和具体情况,可通过转让-运营-移交(TOT)、改建-运营-移交(ROT)、转让-拥有-运营(TOO)、委托运营、股权合作等多种方式,将项目的资产所有权、股权、经营权、收费权等转让给社会资本。”即,原本由政府负责运营的(非PPP)存量项目可以改用PPP模式,政府与社会方合作成立项目公司,其中,社会方投入资金,换取PPP项目公司的股权,而政府出让部分权利(资产所有权、股权、经营权、收费权等),获得资金。
其二,“对已经采取PPP模式且政府方在项目公司中占有股份的存量基础设施项目,可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将政府方持有的股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给项目的社会资本方或其他投资人。”也就是说,PPP存量项目可以改变项目公司的股权,政府出让部分股权,获得资金。
其三,“对在建的基础设施项目,也可积极探索推进PPP模式,引入社会资本负责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减少项目前期推进困难等障碍,更好地吸引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进入。”在地方政府融资全面规范的背景下,部分在建(非PPP)项目或面临资金接续的困难,鼓励这些项目采用PPP模式是为其后续融资开口子。
最后,《通知》提出:“运用PPP模式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回收的资金,除按规定用于必要的职工安置、债权债务处置等支出外,应主要用于新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重点支持补短板项目,形成新的优质资产。对再投资形成的新优质资产,条件成熟时可再次运用PPP模式盘活,引入社会资本方参与运营和管理。由此实现以PPP模式盘活优质存量资产,转让所得用于新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通过再投资形成新优质资产的良性循环。”换言之,在PPP模式下,财政资金可以按照“引导——退出——再引导——再退出”的路径反复利用,充分发挥撬动社会资本的杠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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