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丨加快运用PPP模式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


来自:钟山发改     发表于:2017-07-13 18:56:17     浏览:358次

实现以PPP模式盘活优质存量资产,转让所得用于新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通过再投资形成新优质资产的良性循环

  日前,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加快运用PPP模式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导地方加快运用PPP模式、规范有序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形成投资良性循环。

  《通知》指出,国家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加快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取得了较好成效,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民间投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已实施PPP项目中新建项目多、存量项目少,不利于盘活存量资产、提高基础设施运营效率。

  《通知》提出,经过长期投资建设,我国在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重大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领域形成了大量优质存量资产。积极推广PPP模式,加大存量资产盘活力度、形成良性投资循环,有利于拓宽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来源,减轻地方政府债务负担;有利于更好地吸引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领域;有利于吸引具有较强运营能力的社会资本,提高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效率;有利于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有利于加快补齐基础设施短板,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通知》从分类实施、规范管理、加强协同合作等方面,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

分类实施,规范有序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项目特点,积极探索、大胆创新,灵活运用PPP模式,规范有序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对拟采取PPP模式的存量基础设施项目,根据项目特点和具体情况,可通过转让—运营—移交(TOT)、改建—运营—移交(ROT)、转让—拥有—运营(TOO)、委托运营、股权合作等多种方式,将项目的资产所有权、股权、经营权、收费权等转让给社会资本。对已经采取PPP模式且政府方在项目公司中占有股份的存量基础设施项目,可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将政府方持有的股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给项目的社会资本方或其他投资人。对在建的基础设施项目,也可积极探索推进PPP模式,引入社会资本负责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减少项目前期推进困难等障碍,更好地吸引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进入。

规范管理,实现投资良性循环。运用PPP模式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回收的资金,除按规定用于必要的职工安置、债权债务处置等支出外,应主要用于新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重点支持补短板项目,形成新的优质资产。对再投资形成的新优质资产,条件成熟时可再次运用PPP模式盘活,引入社会资本方参与运营和管理。同时,要规范与社会资本方的合作行为,严禁利用PPP模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

加强协同合作,保障基础设施存量资产盘活工作顺利实施。建立基础设施存量资产盘活协同工作机制,强化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做好尽职调查、清产核资等前期工作,合理确定国有资产公允价值,既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也要保障社会资本方合法权益。支持通过资产证券化、发行PPP项目专项债券等方式开展市场化融资,提高资产流动性,拓宽资金来源,吸引更多社会资本以不同方式参与。

  《通知》要求,各地推荐本地区3个~5个运用PPP模式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效果好的项目,2017年8月4日前报国家发改委。国家发改委将从中遴选若干示范项目,组织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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