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出台,PPP发展路径日渐清晰


来自:凯联资本     发表于:2017-07-24 16:36:29     浏览:347次

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起草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条例(征求意见稿)》对外发布。《征求意见稿》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适用范围、部门职责、项目实施细则和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规范。通过分析和解读,此次征求意见稿的提出,有助于从更高法律级次给各方以稳定的预期,保障各方面合法、合理权益,并有效分担和防控风险。

二、《征求意见稿》对资本市场的影响

(1)、非实体企业参与或受限

根据《征求意见稿》,企业的准入资格与企业规模、所有制、注册地无关,但是企业必须具有投资、建设、运营能力。企业可能需要同时具备这三种能力。这就意味着,非实体企业参与PPP项目或会受到一定的限制。

(2)、市场竞争公平性

规范社会资本方的选择,规定政府实施机构应当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性方式选择社会资本方,并将选定的社会资本方向社会公示。同时,规范项目合作协议,规定政府实施机构与其选定的社会资本方或者项目公司应当签订合作项目协议,并明确规定了合作项目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这说明,未来的PPP项目必须全公开透明化,保证每个社会资本都有参与的机会。

 (3)、履约不受政府换届等影响

  针对实践中社会资本方普遍担心的能否受到公平对待、合理回报有无保障以及政府随意改变约定、“新官不理旧账”等问题,《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排斥或者限制非公有制社会资本方依法参与合作项目;合作项目协议的履行,不受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政府有关部门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负责人变更的影响。

三、依然存在的问题

(1)、经营及绩效考核方面的要求不明显

项目经营和绩效考核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重点,是保证项目可持续性的重要手段,绩效考核因项目而异,从法律角度明确具体考核标准有一定难度,建议法制办在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增加绩效考核的目标、原则和各方绩效监督和绩效考核的具体安排。

(2)、退出机制上的不公平

退出机制方面的规定,双方不是特别对等,现在提前终止合作项目协议的三种情形:因不可抗力导致合作项目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因社会资本方严重违约,危害公共利益;依法征收、征用合作项目财产。只是说明了社会资本方可能存在的问题,并没有提到政府方。

(3)、其他方面问题

对社会资本方的补偿、救济也不明确,如果地方政府违约的话只是单纯的补偿,没有涉及违约金、违约责任以及投资损失的赔偿,显得约束力有所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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