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期盼已久的PPP条例征求意见稿终于出炉。7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在8月22日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近年来 ,PPP模式加速推进,基础性制度框架已基本建立,但由于缺乏专门立法,PPP如何适用现行法律、相关管理制度措施政出多门、社会资本担忧政策稳定性等问题。作为“全面深化改革急需的项目”,PPP条例被列入国务院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
征求意见稿分为七章,共50条,对PPP的适用范围、项目发起、实施、监督管理、争议解决以及违反条例需承担的法律责任都做出规定。
征求意见稿规定,政府负有提供责任、需求长期稳定、适宜由社会资本方承担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可以采用PPP模式。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可以采用PPP模式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指导目录,并适时调整。
对财政部和发改委在PPP管理上的交叉重复,征求意见稿提出,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和监督。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综合性管理措施,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国务院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目前财政部负责管理公共服务领域的PPP,国家发改委负责管理传统基础设施领域的PPP,这一分工有望延续。
有市场人士认为,这意味着后续还将有更多关于PPP的政策法规出台,以鼓励和支持PPP的发展。
为避免地方政府借PPP变相举债,征求意见稿规定,合作项目协议中不得约定由政府回购社会资本方投资本金或者承担社会资本方投资本金的损失,不得约定社会资本方的最低收益以及由政府为合作项目融资提供担保。合作项目的设施、设备以及土地使用权、项目收益权和融资款项不得用于实施合作项目以外的用途。禁止以前款规定的资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在合作项目建设期内,社会资本方不得转让其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合作项目运营期内,在不影响公共服务提供的稳定性和持续性的前提下,经政府实施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社会资本方可以转让其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
PPP发展中被诟病的一大问题是社会资本中央企和国企占比较大,民间资本的比例不高。征求意见稿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排斥或者限制非公有制社会资本方依法参与合作项目,并设置了问责条款: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排斥或者限制非公有制社会资本方依法参与PPP的,由上一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为增强社会资本方的信心,征求意见稿提出,政府和社会资本方应当守信践诺,全面履行合作项目协议约定的义务。合作项目协议的履行,不受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政府有关部门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负责人变更的影响。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政府部门和社会资本方的争议解决、法律责任作出明确。中国投资咨询公司产业咨询与投资事业部总经理杨宁表示,征求意见稿强调PPP项目涉及的相关法律责任,针对政府明确提出“责令改正”及“依法给予处分”,针对社会资本明确提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及“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体现了政府对大力、规范推进PPP模式的决心。
前海传媒 转自 财新网
撰稿人 王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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