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印发“PPP合作条例(征求意见稿)",突出强调非公有制社会资本参与


来自:建设产业网     发表于:2017-07-25 06:46:24     浏览:256次

国家法制办针对PPP模式推进过程中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如:社会资本方顾虑较多,民营资本总体参与度不高;相关管理制度措施“政出多门”等,印发了《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PPP条例》”)。亮点很多,整理如下。


《PPP条例》看点:


1、合作项目协议的履行,不受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政府有关部门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负责人变更的影响;

注:严禁以政府换届、职能调整等违约毁约,上升到法律层面,对社会资本方参与PPP项目多了一层法律保障。


2、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排斥或者限制非公有制社会资本方依法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由上一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注:当地政府选择社会资本方倾向于国有企业或央企已是不争的事实,从法律层面限制此行为意在鼓励更多的民营企业参与PPP项目,然如何划定此行为是个难点。


3、合作项目协议中不得约定由政府回购社会资本方投资本金或者承担社会资本方投资本金的损失,不得约定社会资本方的最低收益以及由政府为合作项目融资提供担保;

注:最低收益担保或融资担保都是违法违规举债行为,不符合PPP项目风险共担。此前“50号文”和“87号文”针对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已经产生了一定地震慑,上升到法律层面,威慑更大。


4、在合作项目建设期内,社会资本方不得转让其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

合作项目运营期内,在不影响公共服务提供的稳定性和持续性的前提下,经政府实施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社会资本方可以转让其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

注:社会资本方在建设期内不得退出,在项目运营期内,需征得政府方同意,方可退出。

5、记录社会资本方、中介机构、项目公司及其从业人员的失信行为,并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注:PPP项目参与是涉及法律、金融、工程等综合性行为,社会资本方构成往往比较复杂,且涉及中介机构,约束各方人员诚信非常有必要。


《PPP条例》对政府方的约束较多, 实行问责制,问责对象除了直接负责人之外,也包括相关领导人,总体上是为了保障社会资本方的权益。同时,条例总体上希望通过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到PPP项目中。现在还是意见稿,待正式文件出来后,民营企业等社会资本方参与PPP的信心会进一步增加,PPP模式推行有望进入新的阶段。


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起草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条例(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7年8月22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zfhshzbhztl@chinalaw. gov.cn。

国务院法制办

 2017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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