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模式及其在公路建设中的运用(一)


来自:老范说交通     发表于:2017-07-27 08:46:39     浏览:356次

      

  一、何谓PPP模式

(一)ppp模式解析

广义的PPP泛指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为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而建立的各种合作关系。

狭义的PPP可以理解为一系列项目融资模式的总称,包含BOT、TOT、DBFO等多种模式。狭义的PPP更加强调合作过程中的风险分担机制。

PPP即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的字母缩写,舶来品。通常译为“公共私营合作制”,是指政府与私人组织之间,为合作建设基础设施项目或是为了提供某种公共物品和服务,以特许权协议为基础,彼此之间形成一种伙伴式的合作关系,并通过签署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合作的顺利完成,最终使合作各方达到比预期单独行动更为有利的结果。双赢或多赢。

合作各方参与某个项目时,政府并不是把项目的责任全部转移给私人企业,而是由参与合作的各方共同承担责任和融资风险。

在我们国家,如果从字面上仅仅把ppp理解为“公私合作”,是不符合我国国情的。根据各部委的文件,PPP可以看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第一个P(Public)很好理解,就是指政府,第二个P(Private)在国外是指私人资本,但是我们把他翻译成社会资本,包括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境内外企业法人,范围要比国外的Private概念广,这是国内的客观情况,如果真理解成私人资本,PPP是做不起来的,大家看看现在已签约项目的社会资本方就能看出来,国企、央企占了很大部分。第二个P应是Social Capital,PPP应该是PSP。第3个P是Partnership,合作,就是伙伴关系,双方应该是平等的。

对社会资本的理解:财政部的文件规定社会资本不包括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有些地方就很有智慧的采取了变通的办法,比如找上一级平台公司,甚至是央企来参与PPP项目,中标后再将项目施工分包给当地平台来做,或者当地平台直接从中标企业手里回购项目,有些地方平台公司成立子公司,联合别的社会资本共同参与PPP项目,也有平级的平台公司间相互交叉着做项目,如邻近的两个县,你做我的我做你的。

  (二)PPP模式的内涵

 PPP模式的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PPP是一种新型的项目融资模式。PPP融资是以项目为主体的融资活动,是项目融资的一种实现形式,主要根据项目的预期收益资产以及政府扶持措施的力度而不是项目投资人或发起人的资信来安排融资。项目经营的直接收益和通过政府扶持所转化的效益是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项目公司的资产和政府给予的有限承诺是贷款的安全保障。

  第二、PPP融资模式可以使社会资本更多地参与到项目中,以提高效率,降低风险。这也正是现行项目融资模式所欠缺的。政府的公共部门与社会资本以特许权协议为基础进行全程的合作,双方共同对项目运行的整个周期负责。PPP方式的操作规则使民营企业参与到某些基础项目的确认、设计和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中来,这不仅降低了民营企业的投资风险,而且能将民营企业在投资建设中更有效率的管理方法与技术引入项目中来,还能有效地实现对项目建设与运行的控制,从而有利于降低项目建设投资的风险,较好地保障国家与民营企业各方的利益。这对缩短项目建设周期,降低项目运作成本甚至资产负债率都有值得肯定的现实意义。

第三、PPP模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社会资本“有利可图”。在商言商,社会资本的投资目标是寻求投资回报的项目,无利可图的基础设施项目是吸引不到社会资本尤其是民营资本的投入的。而采取PPP模式,政府可以给予私人投资者相应的政策扶持作为补偿,从而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如税收优惠、贷款担保、给予民营企业沿线土地优先开发权等。通过实施这些政策可提高民营资本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积极性。

第四、PPP模式能减轻政府投资负担和债务风险。在PPP模式下,公共部门和社会资本共同参与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项目公司负责项目融资,节省政府的投资,同时将项目的一部分风险转移给民营企业,从而减轻政府的风险。同时双方可以形成互利的长期目标,更好地为社会和公众提供服务。

注意两个认识误区:一是即对项目风险的认识。从公共部门官员一方来看,认为采用PPP模式就是要把尽量多的风险转移给社会资本或私营部门。而社会资本一方则把承担风险看成是获得高额回报的机会,认为承担更多的风险就可以获得更多的回报。懒汉思想、推卸思想。

事实上,让私营部门承担其无法承担的风险,一旦风险发生时又缺乏控制能力,必然会降低提供公共设施或服务的效率和增加控制风险的总成本。收益与风险分担的关系不是简单的正相关或负相关,只有达到最优风险分担时,才能实现效率最高和总成本最低。合理的风险分担原则必须具备两个功能:(1)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减少风险发生后造成的损失;(2)培养各方理性和谨慎的行为,即各方要有能力控制分给己方的风险,并为项目的成功而有效努力。

可将PPP项目的风险分担划分为三个阶段, (1)初步协商阶段,公共部门初步判断哪些风险是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可以控制的,对于双方控制力之外的风险,留待下一阶段分担。公共部门最有控制力的风险(如税收和汇率变化等政策风险)是公共部门应当承担的,其它风险(如设计、建设等技术风险和通胀、利率等商业风险)则转移给私营部门;(2)全面评估阶段,私营部门就第一阶段的风险初步分担结果进行自我评估,主要评估其拥有的资源和能力(包括经验、技术、人才等),据此判断其对第一阶段分担的风险是否具有控制力。对于双方控制力之外的风险(如自然灾害等),则经过谈判确定风险分担机制,有社会资本计算风险价值并进行自我评估,提出风险补偿价格。风险分担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将签订合同。(3)跟踪调整阶段,建设和运营阶段跟踪已分担的风险是否发生协议各方意料之外的变化或者出现未曾识别的风险,再根据风险分担原则进行谈判,进行风险的再分担。

二是ppp项目的公益性问题。有些地方提出要将政府的定价权、收费权转移给项目企业,这样的做法与私人物品的生产定价如出一辙。与其如此,不如将这样的项目直接划入私人物品的生产分类中,也不需要政府的合作和参与。

原则讲,私人投资和私人物品的生产是不需要审批的。但道路设施、供水、燃气等公共服务项目有着严格的审批制度和规定。因为公共服务项目直接涉及社会公众的健康、安全、利益等公共权益。PPP之后,虽然是私人资本、社会资本可以投资或经营重点领域项目,但重点领域中的公共服务项目的公益性并没有改革,如果把本该审批的公共服务项目的审批都放开,都搞成核准或备案,将直接影响到社会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有些地方因为是社会资本投资了,项目的规划设计、建筑施工等都由投资方自行组织设计、自己委托施工,简化了相关的审批程序。这无疑对公共服务项目的运营安全带来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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