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PPP项目投融资之二——PPP项目投融资结构(下)


来自:PPP知乎     发表于:2017-08-01 00:25:17     浏览:36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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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张继峰,国家发改委PPP专家库金融专家,财政部PPP专家库财务专家,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国家高端智库)兼职研究员、智库专家,现任北京云天新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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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今天起,PPP知乎将连载张继峰老师独著的《PPP项目融金术:融资结构、模式与工具》的核心部分——PPP项目投融资!该书40余万字,其中PPP投融资核心部分就多达20余万字!这部分内容将分多个专题,在PPP知乎首发!呱唧呱唧!

连载目录(部分):
1.PPP项目投融资之一——PPP项目投融资的特征及其与公司投融资的区别
2.PPP项目投融资之二——PPP项目投融资结构
3. PPP项目投融资之三——PPP项目投融资的核心要素(上)
4. PPP项目投融资之三——PPP项目投融资的核心要素(下)
5. PPP项目投融资之四——PPP项目投融资模式
6. PPP项目投融资之五——PPP基金全解析(上)
7. PPP项目投融资之五——PPP基金全解析(中)
8. PPP项目投融资之五——PPP基金全解析(下)
……

 


三、债本结构


债本结构,又称股债结构,是指PPP项目中的股本资金和项目资本金等权益性资金,与非权益性的债务性资金之间的结构比例。说到债本结构,就不得不重点说一下项目资本金制度。

1996年8月2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决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投资项目必须首先落实资本金才能进行。通知第二条规定:“在投资项目的总投资中,除项目法人(依托现有企业的扩建及技术改造项目,现有企业法人即为项目法人)从银行或资本市场筹措的债务性资金外,还必须拥有一定比例的资本金。投资项目资本金,是指在投资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对投资项目来说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利息和债务;投资者可按其出资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主要使用商业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投资者应将资本金按分年应到位数量存入其主要贷款银行;主要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应将资本金存入国家开发银行指定的银行。投资项目资本金只能用于项目建设,不得挪作它用,更不得抽回。有关银行承诺贷款后,要根据投资项目建设进度和资本金到位情况分年发放贷款。……对资本金未按照规定进度和数额到位的投资项目,投资管理部门不发给投资许可证,金融部门不予贷款。”该办法还规定了各行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后来,项目资本金制度一直得以延续,并于2004年4月、2009年5月和2015年9月多次调整行业的项目资本金比例要求。在最近一次2015年的调整中,降低了城市和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资本金比例,同时针对“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城市停车场项目,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核电站等重大建设项目,可以在规定最低资本金比例基础上适当降低”。[1]

因此,债本结构里提到的“本”,不仅是作为注册资本金的股本,还包括根据国家项目资本金制度,由股东认缴的项目资本金。这些资金都属于权益性资金,也是国发〔1996〕35号里所说的“非债务性资金”。与之相对的,就是权益性资金以外的,为建设、运营项目而引入的债务性资金。权益性资金与债务性资金的结构比例关系,即债本结构。

这里就牵涉到了理论和实务界探讨且争论较多的一个问题:注册资本金和项目资本金的关系。

注册资本金也即股本金,是法律上的概念,是公司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项目资本金,是国发〔1996〕35号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特别规定,也是我国的一个特殊制度。

法律上没有规定注册资本金和项目资本金必须等同。实践中,由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通常规模较大,项目资本金往往需要很大的资金规模,且项目资本金一般不需要一次性到位,通常是根据项目的投资进度分批到位。在新公司法之前的注册资本金实缴制背景下,要求注册资本金在公司成立时实缴到位,因此当时注册资本金很少会按项目资本金的规模去设置并实缴,通常设置的注册资本金小于项目资本金;新公司法实施后,注册资本金改为认缴制,项目公司在成立时没有了注册资本金一次性实缴到位的要求,可以按项目资本金规模确定注册资本金。

但是,有一个问题在很多情况下没有得到重视:注册资本金不仅仅有财务上的权益性资金意义,还具有法律上的意义,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认缴的注册资本承担责任。如果注册资本金规模设置过大,在极端情况下,股东承担的投资责任就会放大。下面举例说明:

某PPP项目总投100亿元,项目资本金比例为20%,需20亿元。社会资本持股比例为80%。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有以下两种模式选择:

模式1):注册资本金设置为2亿元。

模式2):注册资本金设置为20亿元。

项目签约并进入建设期,各股东方已为项目合计投入股本金2亿元,进行了部分工程建设,但此时作为投资运营主体的项目公司因重大工程事故,导致项目无法继续进行,且被第三方诉诸法院并索赔4亿元,法院判决支持了第三方的诉求,项目公司需承担4亿元的赔偿责任。

如果按模式1)设置注册资本金,由于项目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方按照认缴注册资本承担有限责任,且各股东方已为项目合计投入了股本金2亿元,缴清了注册资本,因此项目公司可以申请破产,以已投入的注册资本承担责任(另外18亿元项目资本金不属于注册资本,不需要继续投入)。股东方无需再出资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按模式2)设置注册资本金,由于认缴注册资本为20亿元,各股东方仅投入了2亿元,尚有18亿元股本金需要实缴。在发生4亿元的赔偿责任后,各股东有义务按注册资本承担责任,因此股东需补缴注册资本,通过项目公司承担全部4亿元的赔偿责任。

从上面的案例可以看出,合理确定注册资本金规模,对于PPP项目公司的投资人来说,是风险控制的第一课。注册资本金可以不按项目资本金设置,具体设置何种规模,可以根据风险控制要求、监管部门要求及债务性融资机构要求合理确定。

有人认为,在PPP项目中,项目资本金大于注册资本金的部分,也是需要股东投入的,因此注册资本金应等同于项目资本金。其实随着金融技术的不断发展,我国已有了优先股、永续债等权益类夹层融资工具,项目资本金不一定需要股东投入,可以通过发行优先股、永续债等权益类金融工具解决,从而降低PPP项目股权投资人投资过大的风险。[2]

国家设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并提出“资本金为非债务性资金”要求,是从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效率的角度考虑。项目资本金比例是要求项目的发起方和股东方应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不能以小博大,空手套白狼;“非债务性资金”是要求股东投入的这部分资金是无偿投入,也是为了防止股东用借款资金投入资本金,增大杠杆比例,使项目风险加大。但由于优质企业和项目稀缺,现实中很多金融机构愿意给实力较强的社会资本以资本金融资,而这些企业为抹平融资成本,通常以股东借款方式作为PPP项目的项目资本金。这一做法是否合适,笔者认为有其存在的道理,但似乎与国发〔1996〕35号“资本金为非债务性资金”的要求不符。笔者认为,社会资本用自身信用(担保或回购)为金融机构增信,获得资本金融资资金,这一需求无可厚非;金融机构由于资本金融资资金来源于理财资金,需要定期获得回报,只能明股实债,只能以股东借款方式投入,这一诉求也无可厚非。社会资本用到了自身信用,增加了或有负债,没有“空手套白狼”;金融机构的诉求也合理合法,那么就应该考虑是否调整“资本金为非债务性资金”这一制度性规定,使其更加符合市场需求和企业诉求。

在目前情况下,由于股东借款不能作为项目资本金,所以有人据此认为注册资本金不能小于项目资本金,必须与项目资本金等同。笔者认为,从会计制度角度讲,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或者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PPP项目公司在成立初期,没有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但可以通过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体现。也就是说,注册资本为实收资本,注册资本金以外的项目资本金可以进入资本公积,体现股东权益。

债本结构的另一个问题,是何种债本比合适?80%:20%?60:40%?按照最新的项目资本金比例规定(国发〔2015〕51号),大多数PPP项目资本金比例可以降至总投的20%。但为什么有的项目益性资金很少债务性资金很多,有的项目权益性资金比其他项目权益性资金要多?

债本比例的高低,一般与两个因素有关:一是债务性资金的可获得性;二是权益性资金取得成本和债务资金取得成本的比较。

债务性资金的可获得性,是指PPP项目权益性资金的多少,体现了股东的实力和诚意,也是金融机构债务性资金的安全垫。权益性资金越高,金融机构的风险越小,债务融资资金就越容易获得。尽管项目公司股东当然希望权益性资金越少越好,但为了吸引金融机构的债务性融资,就得适当提高权益性资金的投入比例。目前通常情况下,除非特别好的项目,金融机构要求的项目资本金比例通常超过国家规定的20%,一般会要求达到25%—40%。也有些规模庞大的项目,金融机构为了降低风险,会与其他金融机构组成银团贷款,这样也可以接受较低的权益性资金比例;此外,在金融市场竞争激烈,优质资产稀缺的情况下,金融机构为得到项目融资机会,也会适当降低权益性资金比例要求。

权益性资金取得成本和债务资金取得成本的比较,也是设置债本比例时需要考虑的因素。由于部分权益性资金也需要融资,而通常情况下,权益性资金的来源是银行理财或资管计划、信托计划等具有直接融资、私募融资性质的资金,其成本要高于间接融资性质的债务性资金;即使权益性资金为自有资金,自有资金投资的可预期收益也要高于债务性融资资金成本。

国外PPP融资理论从风险角度分析了权益性资金成本高于债务性资金成本的原因。“股权投资是‘先进后出’,原则上项目遭受的任何损失是由投资者首先承担,贷款人只有在损失股权投资的时候受到影响。由于这一点,股权投资比债券的风险更高,所以股权投资者期待这种风险的较高回报”。[3]

因此,PPP项目发起人和股东方一方面要考虑权益性资金提高带来的融资成本溢价,或自有资金投入更多丧失的机会成本,另一方面要考虑在低权益资金比例的情况下金融机构的可接受度。PPP项目投融资的精髓,就是在提高权益性资金比例吸引债务性融资,和降低融资成本之间寻求平衡点。

总之,PPP投融资结构十分重要,它就如同一个庞大工程项目的设计图纸,如何设计更合理,更节省,更有效率,更能实现工程项目所要达到的目的,考验设计人的经验和能力。

(完)


[1] 见《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2015〕51号)。

[2] 财政部2014年3月下发了《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要求发行方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实收资本”项目和“资本公积”项目之间增设“其他权益工具”项目,反映企业发行的除普通股以外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的账面价值,并在“其他权益工具”项目下增设“优先股”和“永续债”两个项目,分别反映企业发行的分类为权益工具的优先股和永续债的账面价值;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实收资本”栏和“资本公积”栏之间增设“其他权益工具”栏,并在该栏中增设“优先股”、“永续债”和“其他”三小栏。

[3] 参见〔英〕爱德华·法夸尔森、〔哥伦比亚〕克莱门西亚·托雷斯·德·米斯特拉尔、〔英〕E.R.耶斯考比、〔英〕哈维尔·恩西纳著,唐李雅宁译:《新兴市场公私合作模式》,中国电力出版社,2015年5月第1版,第61页。

PPP项目融金术:融资结构、模式与工具

【目录】

第一章 PPP模式概述  

    第一节PPP模式在中国的演变  

        一、PPP的概念界定  

        二、PPP模式在中国的发展  

    第二节 PPP模式在中国的现状  

        一、PPP的“火”  

        二、PPP的“难”  

    第三节 PPP模式的特征和本质属性  

        一、PPP模式的特征  

        二、PPP模式的本质属性  

第二章 PPP模式的法律体系、问题及立法建议  

    第一节PPP模式的法律关系  

        一、PPP及相关概念的法律关系  

        二、PPP项目参与主体的法律关系  

    第二节 PPP现行法律体系及其问题  

        一、PPP现行法律性文件体系  

        二、PPP现行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  

    第三节 PPP立法模式、立法原则和立法建议  

        一、PPP立法模式选择  

        二、PPP立法原则  

        三、PPP立法建议  

第三章 PPP项目投融资概述  

    第一节 PPP项目投融资基本概念  

        一、投融资的概念、分类及相关政策  

        二、PPP项目投融资的主体  

        三、PPP项目投融资的特点  

        四、PPP项目投融资与公司投融资的区别  

    第二节 PPP项目投融资的理论及其本质  

        一、PPP项目投融资理论  

        二、PPP项目投融资的本质  

第四章 PPP项目投融资的结构、要素与模式  

    第一节 PPP项目投融资结构概述  

        一、股权结构  

        二、债权结构  

        三、债本结构  

    第二节 PPP项目投融资结构的核心要素  

        一、现金流  

        二、增信措施  

        三、成本  

        四、金额  

        五、期限  

    第三节 PPP项目投融资模式  

        一、股权融资模式  

        二、债权融资模式  

第五章 PPP项目投融资工具及选择  

    第一节 PPP基金  

        一、PPP基金概述  

        二、PPP基金的政策制度与发展现状  

        三、PPP基金的投资运作模式及风险控制  

        四、PPP基金面临的问题和解决思路  

        五、PPP基金未来的发展方向  

    第二节 政策性金融工具及国际金融机构  

        一、专项建设债(专项建设基金)  

        二、政策性银行  

        三、中国政企合作基金  

        四、亚洲开发银行  

    第三节 商业银行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概述  

        二、商业银行参与PPP项目投融资的方式和特征  

        三、商业银行在PPP项目投融资中的具体适用  

    第四节 保险融资  

        一、保险资金参与基础设施项目的制度沿革  

        二、保险资金参与PPP项目投融资的方式和特征  

        三、保险资金在PPP项目投融资中的具体适用  

    第五节 债券融资  

        一、债券融资概述  

        二、债券融资参与PPP项目投融资的特征  

        三、债券融资在PPP项目投融资中的具体适用  

    第六节 资管计划  

        一、资管计划概述  

        二、信托计划  

        三、券商资管  

    第七节 资产证券化  

        一、资产证券化概述  

        二、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  

        三、资产证券化在PPP项目投融资中的具体适用  

    第八节 融资租赁和其他融资工具  

        一、融资租赁概述  

        二、融资租赁在PPP项目投融资中的具体适用  

        三、其他金融工具  

    第九节 PPP再融资及PPP二级市场  

        一、PPP再融资  

        二、PPP二级市场  

    第十节 PPP项目投融资工具的比较与总结  

        一、PPP项目融资工具适用比较  

        二、PPP项目可融资性的总结与思考  

第六章 PPP项目投融资案例与评析  

    第一节 PPP项目投融资案例  

        一、某县供水PPP项目  

        二、某市水环境综合整治PPP项目  

        三、某市特色小镇PPP项目  

        四、某县水利PPP项目  

        五、某市市政道路PPP项目  

        六、某县供水一体化PPP项目  

    第二节 基于案例数据统计的可融资性分析  

        一、24个PPP项目的投融资数据统计  

        二、PPP项目融资成败规律——基于案例统计的可融资性分析  

第七章 PPP投融资困局及其解决之道  

    第一节 PPP投融资困局  

        一、PPP投融资面临的共同困局  

        二、社会资本面临的投融资困局  

    第二节 PPP投融资困局的解决之道  

        一、PPP投融资困局的“应对之术”  

        二、PPP投融资困局的“解决之道”  

        三、PPP投融资的未来展望  

第八章 我国PPP市场的热点问题与对策建议  

    第一节 PPP模式的本质和目标问题  

         一、存在的问题  

         二、对策与建议  

    第二节 PPP事务主管权划分问题  

         一、存在的问题  

         二、对策与建议  

    第三节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准入问题  

         一、存在的问题  

         二、对策与建议  

    第四节 社会资本的适格性问题  

         一、存在的问题  

         二、对策与建议  

    第五节 价格恶性竞争问题  

         一、存在的问题  

         二、对策与建议  

    第六节 股权融资的“明股实债”问题  

         一、存在的问题  

         二、对策与建议  

    第七节 物有所值的问题  

         一、存在的问题  

         二、对策与建议  

    第八节 促进PPP模式健康发展的十大建议  

附录一:PPP投融资名词解释  

附录二:PPP法律规章制度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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