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财政部、发改委、央行、银监会、证监会、司法部六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从六个方面为PPP运作戴上了金箍:
在2017年7月31日之前,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摸底排查、妥善处置、全面改正。
清理整改工作包括:设立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融资担保行为摸底排查、改正不规范的融资担保行为,否则追究责任到个人。
1.地方政府不得干预平台融资;
2.地方政府不得将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
3.地方政府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
4.地方政府不得利用政府性资源干预金融机构正常经营行为;
5.平台公司融资时,应书面声明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明确2015年1月1日以后的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
6.金融机构不得要求或接受政府以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担保。
1.原则: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政府可适当让利);
2.地方政府不得以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各类投资基金;
3.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参与PPP项目、设立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等任何股权投资方式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
“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在实务中主要体现为:政府方不得就社会资本投资设定任何回购安排,如承诺收购社会资本方在项目公司中的股权或在非政府原因导致PPP合同提前终止时,以补偿名义使社会资本方收回投资本金。
“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在实务中主要体现为:在非因政府方原因导致社会资本方投资本金出现损失时,政府不得承诺对社会资本方投资损失进行补偿。如,在非因政府方原因导致PPP合同提前解除时,对社会资本方投资本金损失进行补偿;再如,为了确保社会资本方能够优先收回投资本金,作为劣后分配收益和优先承担亏损一方。
“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是指,在项目回报机制或涉及政府财政支出责任方面,应当设置政府采购款的支付条件,应强调与社会资本提供公共服务产品的绩效考核结果挂钩,并设置了全面而明确的考核标准和挂钩机制,禁止设置可能导致政府方承担固定回报、兜底承诺、明股实债责任的合同条款或交易架构。
对于政府方通过股权投资基金方式参与PPP项目的,“不得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等任何股权投资方式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在实务中主要体现为,通过“有限合伙”协议、结构化安排或其他附加条款,使政府方成为普通合伙人(GP),对PPP项目风险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或者作为劣后级分配和优先承担亏损一方,以吸引财务性投资资金,变相融资。
1.地方政府举债一律采取在国务院批准的限额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
2.地方政府不得变相要求企业为其举债;
3.政府不得为任何主体的债务提供担保,不得承诺为其他任何主体融资承担偿债责任;
4.政府可设立或参股担保公司,在出资范围内对担保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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