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服务和PPP模式的区别与联系


来自:购买公共服务研究     发表于:2017-08-07 05:56:57     浏览:324次

2017年04月07日 09:44 来源:中国财经报

     一直以来PPP合作模式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进行,无论是名义上还是政府采购的方式上,都隐含着属政府购买服务的大范畴,有政府购买服务政策的延伸之意。在实际过程中,这种观点给PPP工作及社会资本的政府采购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扰。所以,厘清PPP模式与政府购买服务两种概念很重要。

  政府购买服务与PPP合作项目区别可以从以下方面看出:

  从主体看。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PPP合作项目主体是各级行业管理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因为代表不了政府基本上不具备主体条件。

  从客体看。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客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PPP合作项目的客体是具有投资、建设、运营管理能力的社会资本。

  从标的看。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标的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主要是智力服务与劳力服务,涉及的金额一般较小;PPP合作项目的标的为公共服务产品及连带的维修、运营服务(一般是建设工程项目后继续维修、运营服务,公共产品为主属性,服务为辅),涉及的金额一般较大。

  购买机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涉及的金额一般较小;PPP合作项目的社会资本的采购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的方式确定,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一般不予采用,主要原因是涉及的金额巨大。

  预算安排与债务承担。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在既有财政预算安排中统筹考虑,是政府短期预算资金安排,属于政府债务范畴;PPP合作项目所需资金在财政中长期预算计划安排,具有长期性,在产品未完成之前属社会资本风险,不属于政府债务范畴。

  工作机制与工作流程。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采用“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民政、工商管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工作机制,流程相对简单,没有规范统一的流程;PPP合作项目采用“政府统一领导,财政、发改部门牵头,建委、审计、国土、规划、法制办等部门参与,行业主管部门实施,有关单位在实施阶段承担政府出资方代表的角色”的工作机制,流程长而复杂,必须制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并严格执行。

  管理工具。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依靠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管理;PPP合作项目主要依靠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综合信息平台管理。

  总的来说,两者都是政府与社会力量、社会资本合作;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购买的是公共服务,偏重智力、体力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是遴选社会资本进行公共产品建设并在此基础上提供公共运营服务,偏重公共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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