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中出现有限合伙结构的原因简析


来自:WeAreLuckyYoung     发表于:2017-08-13 23:09:16     浏览:289次

        PPP自2014年从国家提出地方政府新融资形式已经有三年之久,券商、信托、保险、银行、基金子公司均拟在该领域中有所建树,PPP因为其期限长、参与方多、手续流程烦杂、结构层级较多等因素,落地较少。但我们仍然常常能看到金融机构业务人员与施工方、政府高谈阔论PPP项目中层层的结构,本文拟从PPP交易的结构入手,简析PPP项目中出现有限合伙结构的原因。


PPP作为一种政府新型的融资工具,是地方政府新型融资工具,冠之以政府采购使用者付费等名头,实际上结果是政府财政、人大、国企以债务形式增加财政负担。实质与原来的城投平台融资一致,新花样中出现了项目公司,围绕项目公司的设计出现了相关架构的设计。

常见的项目公司作为SPC是第一层结构,第一层结构是杠杆的第一层,体现的是以资本金为杠杆,撬动银行贷款的,同时第一层也是政府采购服务之PPP合同(虽然PPP合同是与联合体签)中的支付对象,也是特许经营权授予单位,同时也作为与牵头的施工企业进行项目施工合同的订立与签署,主要约定工程款支付相关的工程造价等是由政府批复的。在第一层结构中会出现其他施工利益相关方(但是占股比例较小)直接持有项目公司股权。

在第二层结构中是基金的结构,俗称有限合伙企业,该结构设计中间有两个要点,第一GP是谁,第二劣后比例多少。这两个要点围绕着央企的出表、央企子公司与母公司的博弈、政府或资金方的控制欲进行确定。同时是劣后级LP撬动优先级LP的第二层杠杆释放。

    在此提出本文探讨的问题为什么PPP项目中一定有有限合伙结构的出现。

二、理由

(一)可以对GP进行管理费用支付

合伙企业的GP可以进行利益调节,将相关方即为中间人的公司作为GP(一般是拥有政府资源的私营企业)。或是依附于大型金融机构或央企施工方的基金公司作为GP试图取得撮合费用。

在信托公司、券商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均可以聘请顾问,但是仅只能向金融机构支付财务顾问费。

(二)管理权限下放

有限合伙企业的治理参照有限公司结构,分别为合伙人(股东)会议以及投资决策委员会(董事会),在真实金融机构操作过程中,按照一定的模式给予当地政府一定的授信权限,按照统一模式将项目装进去。

(三)金融机构不愿意承担施工事务的管理

   金融机构直接作为项目公司股东不符合金融机构财务投资者的目的,金融机构不愿意涉及项目出现的工程事故,完工,工程结算等一系列风险。

    至于例如避税、可以进行分级、便于股权转让、当地税收的增加不是真实原因。合伙企业对于有限合伙人的收益不进行代扣代缴,信托公司与券商同样不进行代扣代缴。合伙企业、信托计划、券商资管可以按照分级操作。当地一般减免税收或者该税收的承担者为地方政府,政府都会协调,目前比较细的科目就是印花税,印花税各地还未有准确的说法。

三、劣势

增加了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不易于管理增加了资金流转的风险,另在极端GP不履行义务的情形下,LP经过有限合伙企业的隔离难以去执行自己的权利。

所以在PPP有限合伙企业架构设计中,真实资金方优选安排自己的GP作为合伙企业的管理人,次选让政府授权的机构主体直接回购自己通过金融产品进行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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