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放宽险资投资基础设施范围可投PPP


来自: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     发表于:2016-06-18 21:48:06     浏览:420次

  十年实践后,保监会进一步松绑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要求,不仅增加了PPP模式等可行性投资模式,且取消事前行政审批和一些比例限制。

  7月3日,保监会修订发布《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将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由“试点”转为常规业务。早在2006年,保监会曾发布《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意味着险资投资基础设施的开闸。

  此次修订内容主要有四方面:一是简化行政许可。根据国务院简政放权的要求,将受托人等相关当事人的业务资质由审批调整为能力评估,将投资计划产品发行由事前备案调整为行业协会注册,将保险公司购买投资计划由审批调整为事后报告。修订后,《办法》已无行政许可事项。保监会作为监管者,重在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风险,不对保险公司投资具体项目进行审批。

  二是拓宽投资空间。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放宽保险资金可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行业范围,增加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即PPP模式)等可行投资模式,进一步分散保险资金投资风险;三是强化风险管控。适度完善了相关当事人职责,建立受托人风险责任人机制、净资本管理机制和风险准备金机制,加强对法律、财务等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落实主体风险责任;四是完善制度规范。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完善相关条款表述,同时整合信息披露内容和披露主体的要求,规范信息披露行为。

  保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5月末,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累计发起设立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300项、基础设施股权投资计划17项,合计注册(备案)规模8938.26亿元。其中,债权投资计划平均投资期限7.54年,平均年收益率6.65%。

  目前,保险资金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主要集中在交通、能源和市政行业,投资规模分别为3994.14亿元、2294.40亿元和781.1亿元,较有影响力的投资项目包括投资京沪高铁项目160亿元、投资南水北调中东线工程550亿元等。

  在2006年的《试点办法》中,险资参与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交通、通讯、能源、市政、环境保护等国家级重点基础设施项目。修订后的《办法》删除了投资行业具体约束,但增加了不同投资方式的具体要求:“投资计划采取债权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应当具有明确的还款安排。采取股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应当选择收费定价机制透明、具有预期稳定现金流或者具有明确退出安排的项目。”

  此前,委托人投资与投资计划均有比例约束,如人寿保险公司投资的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该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5%;财产保险公司投资的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该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2%;人寿保险公司投资单一基础设施项目的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该项目总预算的20%;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单一基础设施项目的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该项目总预算的5%。修订后的《办法》不再有这些比例限制。

  加强风控措施同样为此次修订的重点之一。具体内容包括:一是落实风险管控责任。按照卖者有责、买者自负的市场化原则,适度调整了相关当事人职责,强调投资者做好投资决策和监督,受托人做好投资管理,将责任交给市场主体;

  二是健全风控机制。建立了受托人风险责任人机制,切实发挥风险责任人对业务运作的监督作用。建立了受托人净资本管理机制和风险准备金机制,确保满足抵御业务不可预期损失的需要。其中风险准备金从投资计划管理费收入中计提,计提比例不低于10%,主要用于赔偿受托人因违法违规、违反受托合同、未尽责履职等给投资计划财产造成的损失;

  三是细化风控措施。将对担保等风控措施的具体要求移至配套文件中,以便进一步细化相关要求,增强风险控制措施的可操作性;四是加强专业机构监管。对法律、财务等中介服务机构履职提出明确要求,加强监督管理,真正发挥第三方监督作用。

版权声明:本文著作权归新NewPPP平台所有,新NEWPPP平台小编欢迎大家分享本文,您的收藏是对我们的信任,newPPP谢谢大家支持!

上一篇:PPP模式屡现怪状十万亿市场渐成国企盛宴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