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之窗||​政府融资新政对PPP业务的影响


来自:这里金融     发表于:2017-08-16 11:57:51     浏览:307次



政府融资新政对PPP业务的影响

 

总体来看,《预算法》、最近出台的50号文、87号文与PPP业务关系较大,这些政策从整体上对政府融资与PPP业务划清了业务轮廓和界限。


一、50号文对PPP业务的影响

 

一方面50号文允许地方政府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方式设立各类投资基金,提出要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


另一方面又对PPP业务提出“负面清单”,严禁地方政府利用PPP、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等方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这些措施从长远来看,有利于PPP回归到真正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业务本源,有利于其长远健康发展。但在当下PPP项目社会资本参与率本来就不高的情况下,不得承诺最低收益等内容,可能会使社会资本尤其是民营资本的参与意愿进一步降低,短期内影响PPP项目落地的速度。


二、87号文对PPP的影响

 

87号文发布明确了建设工程新改扩建、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农田水利等建设工程不能纳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范围,使得本来存在一定交叉关系的PPP和政府购买服务成为平行的两个概念。


财政部在2014年9月印发的《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提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质是政府购买服务。


发改委在2016年10月印发的《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发改投资[2016]2231号)提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主要包括特许经营和政府购买服务两类。


上文说明了,在87号文下发之前,政策上对PPP和政府购买服务的界定还是相对模糊,两者存在交叉关系,未严格区分PPP和政府购买服务的业务范围。加之PPP模式监管严格、流程复杂,还受10%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限制,而政府购买服务审批程序和操作流程相对简单,这种情况导致,地方政府大部分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和工程建设。


如此便架空了PPP模式,使一些条件不达标或难以入PPP项目库的项目,能够绕开监管规定,顺利落地,增加了地方政府潜在的债务违约风险。


87号文的发布,规范了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范围、预算管理、信息公开等事项,从实施范围、项目时长等要素上将其与PPP严格区分开来,堵住了地方政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违规融资渠道。


三、PPP最新政策解读

 

针对目前我国已实施的PPP项目中新建项目较多、存量项目少的问题,发改委于7月7日印发《关于加快运用PPP模式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7]1266号),加速推进PPP模式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形成投资良性循环。


该通知的内容精髓,就是鼓励地方政府通过PPP模式,向社会资本出售优质基建项目的股权、经营权、收益权等权利。具体而言,包括三种方式:


1.对拟采取PPP模式的存量基础设施项目根据项目特点和具体情况,可通过转让-运营-移交(TOT)、改建-运营-移交(ROT)、转让-拥有-运营(TOO)、委托运营、股权合作等多种方式,将项目的资产所有权、股权、经营权、收费权等转让给社会资本。


2. 对已经采取PPP模式且政府方在项目公司中占有股份的存量基础设施项目,可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将政府方持有的股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给项目的社会资本方或其他投资人。


3.对在建的基础设施项目,也可积极探索推进PPP模式,引入社会资本负责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减少项目前期推进困难等障碍,更好地吸引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进入。


该通知还设置了禁止性条款,即:运用PPP模式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时,要规范与社会资本方的合作行为,严禁利用PPP模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这与前面提到的政府融资相关政策的导向是一致的。

 

 

(评审中心:马康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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